12.04 桑植:非法捕鱼获刑,还要放鱼苗修复生态

桑植:非法捕鱼获刑,还要放鱼苗修复生态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2月4日讯(通讯员 龙昕秀)12月3日,桑植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森林公安局联合该县渔政行政部门、陈家河镇政府,来到两河口村澧水流域马栏河段,共同监督非法捕捞者将草鱼、鲫鱼等鱼苗共计1万余尾投放至澧水河段。

据了解,今年6月26日22时许至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在桑植县陈家河镇两河口村澧水河流域马栏边河段至庙陡坎河段内,撑船使用电瓶、升压器绑有电线的竹竿制成的禁用捕捞工具捕鱼,非法所得草鱼、鲤鱼、棒花鱼、白鱼等各种鱼类共计1178条、虾米2千克。王某某回到家中后被桑植县森林公安民警查获。经桑植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王某某使用的电鱼机属于禁用捕捞工具。而该河段属于湖南省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所有捕捞作业,因此,桑植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王某某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桑植:非法捕鱼获刑,还要放鱼苗修复生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实施捕捞行为,违反了《刑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破坏了澧水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最终判决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没收作案工具和违法所得,责令王某某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补偿款3745元,用于购置鱼苗,投放至捕鱼水域。

该案是桑植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今年来,桑植县法院积极响应“湖南环保·审判三湘行”号召,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主动参与“三大攻坚战”行动,对环境资源保护案件的审理与执行,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争取“审理一案、教育一片”,为当地环境资源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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