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8 保障律師執業權利 促進司法公正公信

□人民檢察院對於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移送起訴,審查起訴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改變管轄、提起公訴這些重大的程序性事項,應當及時告知辯護律師。

□在人民檢察院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過程中,辯護人要求聽取其意見的,辦案部門應當及時安排。辯護人提出書面意見的,辦案部門應當接收並登記。

□尊重和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是檢察機關秉持客觀公正立場的必然要求,檢察機關在辦案中要真正把律師當成法律職業共同體,真誠尊重、真心支持,充分聽取律師意見,切實履行好新時代檢察監督職責,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引領社會法治進步。

律師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發揮著維護當事人權益、促進司法公正公信的重要作用。律師與檢察官在追求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上具有同向性,在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功能作用上具有互補性。檢察機關始終秉持法律職業共同體理念,重視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201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2015年又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制發《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下稱《規則》),吸收上述文件規定,總結實踐中的經驗做法,進一步強化了對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

對辯護律師的權利保障更加充分

為了充分保障辯護律師的知情權、會見權、閱卷權和申請調查取證等權利,《規則》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要求人民檢察院對於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移送起訴,審查起訴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改變管轄、提起公訴這些重大的程序性事項,應當及時告知辯護律師;二是根據修改後刑事訴訟法,刪除了辯護律師會見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需要經過許可的規定;三是要求人民檢察院為辯護律師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提供專門的場所或者電子卷宗閱卷終端設備,並明確辯護律師複製案卷材料不收取費用;四是明確,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向公安機關調取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檢察院許可其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材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並作出決定,不調取或者不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

辯護律師辦理業務更加便捷

2012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下稱《規則(試行)》)建立了相對統一的辯護人接待工作機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有關申請、要求和提交有關書面材料的,一般由案件管理部門受理,再移送相關辦案部門辦理。建立這一工作機制的目的,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辯護律師的權利,防止出現辯護律師不清楚該找哪個部門或者找不到辦案人員的情形。但是,經過六年多的司法實踐,有些律師反映,由案件管理部門受理再轉交,反而增加了中間環節,給律師帶來不便。修訂後《規則》,對於安排律師閱卷的事項,仍然明確由案件管理部門負責,但是,對於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向公安機關調取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申請人民檢察院許可其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要求檢察官聽取意見的,調整為直接由辦案部門進行審查或者安排聽取意見,取消了《規則(試行)》中案件管理部門的中轉環節。辯護律師不必輾轉多個部門,極大地簡化了工作流程,提升了工作效率。

辯護律師的意見更加受到重視

認真聽取辯護律師發表的意見,對於檢察機關規範司法、公正處理案件具有重要意義。檢察機關一貫重視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此次修訂後《規則》,也對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提出了更加明確、更加具體的要求。

一方面,《規則》進一步暢通了辯護律師發表意見的渠道。《規則》第54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過程中,辯護人要求聽取其意見的,辦案部門應當及時安排。辯護人提出書面意見的,辦案部門應當接收並登記。聽取辯護人意見應當製作筆錄或者記錄在案,辯護人提出的書面意見應當附卷。第261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階段多次提出的意見,都應如實記錄。

另一方面,《規則》更加註重對辯護律師意見的審查。《規則》第239條規定,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意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予以核實。第261條規定,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提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無社會危險性、不適宜羈押或者偵查活動有違法犯罪情形等書面意見的,檢察人員應當審查,並在相關工作文書中說明是否採納的情況和理由。

值班律師履職更加便利

為了充分發揮值班律師在刑事案件,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案件中的職能作用,《規則》細化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與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改革等司法改革文件相銜接,對保障值班律師的權利、為其履職提供便利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一是明確了檢察機關通知值班律師的義務。《規則》第267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沒有辯護人的,在審查逮捕階段,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二是明確了在檢察環節如何設置值班律師。第2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商法律援助機構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駐值班律師或者及時安排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三是明確了犯罪嫌疑人有約見值班律師的權利。第2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併為其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四是明確了值班律師有閱卷的權利。第269條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值班律師可以查閱案卷材料,瞭解案情。人民檢察院應當為值班律師查閱案卷材料提供便利。五是重申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強調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值班律師的在場權。第272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認罰,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對律師執業權利受阻的救濟更加有力

《規則》進一步完善了檢察機關對阻礙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處理機制,明確了檢察機關的職責和義務。一是明確檢察機關對於律師的申訴控告有權進行調查核實。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職權,可以進行調查核實。因此,《規則》在第58條將《規則(試行)》原條文中的“審查”修改為“調查核實”。二是明確檢察機關對律師申訴、控告的辦結時間。規定人民檢察院受理辯護律師申訴或者控告的,應當在十日以內辦結並書面答覆。三是明確調查核實後的處理方式。規定情況屬實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通知有關機關或者本院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

綜上,尊重和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是檢察機關秉持客觀公正立場的必然要求。檢察機關在辦案中要真正把律師當成法律職業共同體,真誠尊重、真心支持,充分聽取律師意見,切實履行好新時代檢察監督職責,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引領社會法治進步。

(檢察日報 作者分別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三級高級檢察官助理王佳、二級調研員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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