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4 承諾還款的銀行卡轉頭就掛失? 被執行人,還錢不是過家家!

結束談話,看著被執行人之子將拖欠的款項如數交還申請人,拿著被執行人之子填寫的具結悔過書,幹警小高一陣苦笑,電視劇都不敢這麼演吧:

第一天:法官,我還錢,這是我的工資卡,您拿去把錢扣了吧!不夠的部分我一回北京就約申請人一塊去法院解決!

第二天:我憑什麼不掛失銀行卡,已經過了十多年了,早就過了執行期了,法院現在無權執行我!

第三天:法官,請您原諒我,我知錯了!

這麼“百轉千回”的案子,還得從頭說起:


量案定製執行策略,十年舊案見曙光

本案系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原告宋某榮和被告吳某原是朋友關係,2006年2月,吳某以資金週轉困難為由向宋某榮借款23000元,並書寫借條。此後卻躲而不見拒不還款,如石沉大海音訊全無,無奈之下,宋某榮向法院提起訴訟。審理期間法官多次前往吳某住處均未發現其行蹤,後經公告缺席判決吳某償還借款及利息。判決生效後,原告申請強制執行。囿於當時查控手段有限,原承辦人(已退休)經多方查找仍未能發現被執行人行蹤及財產線索,案件陷入僵局。

近年來,隨著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持續深入推進,執行力度逐年加大。今年9月,北京、天津、河北三地高院與公安部鐵路公安局聯合下發《關於聯動查控被執行人的工作意見》,推進執行聯動縱深發展。10月底,抱著一絲希望,申請人來到法院遞交恢復執行申請。石景山法院執行指揮中心經初步核查,被執行人名下仍無房產、車輛等財產線索。考慮本案被執行人已消失多年,很可能已放鬆警惕,承辦人決定先上報鐵路公安布控。

功夫不負有心人。12月7日週六中午,執行幹警接到線索反饋,得知被執行人吳某將於次日晚在北京西站乘車出行。接收信息後執行幹警立即回院製作相關手續,與鐵路公安對接民警取得聯絡及時交接手續並通知申請人。由於申請人已回外地老家一時趕不回來,執行幹警只能通過電話問詢初步瞭解被執行人體貌特徵。

承諾還款的銀行卡轉頭就掛失? 被執行人,還錢不是過家家!

8日晚6點,執行幹警早早抵達北京西站。由於被執行人非刑事追逃人員,不能實時掌握其進站情況,這給查找帶來一定困難。執行幹警兵分兩路,根據其身份證件照一路在候車室及檢票口查找,一路在其乘坐列車車次門前及座位上蹲守。

承諾還款的銀行卡轉頭就掛失? 被執行人,還錢不是過家家!

19點27分左右,距離火車發車時間僅剩七八分鐘,被執行人卻仍未現身。難道被執行人取消了這次行程?雖有疑惑,執行幹警仍未放棄,爭分奪秒到其他車廂查看,終於在其他車廂發現了被執行人。在向其出示證件後將其帶出車廂,告知案件執行情況。吳某辯稱過了這麼多年對方沒找她,以為這事就過去了。

承諾還款的銀行卡轉頭就掛失? 被執行人,還錢不是過家家!

執行幹警明確告知吳某逃避執行的法律後果,吳某當即表示願意立刻還錢。由於車站網絡信號較弱,被執行人現場轉賬失敗。

執行幹警通過電話與申請人聯繫,申請人表示既然對方願意還錢,那就等雙方回了北京一塊去法院解決也行,被執行人表示自己的銀行卡可以交給法院執行,自己一回到北京就到法院解決案件。

考慮到列車即將發車,為不影響列車正常運行,幹警將被執行人銀行卡先行扣留並告知其回京後到法院履行後續手續。被執行人信誓旦旦,表示一定會履行義務。


隱匿財產逃避執行,母子雙雙被懲戒

9日一早,執行幹警電話查詢扣留的被執行人銀行卡開戶行,準備前往網點辦理扣劃,卻提示該卡已掛失。執行幹警立即前往銀行網點。經核查,得知該卡系吳某昨晚通過電話辦理的掛失。所幸卡內存款尚未被轉移,為避免被執行人轉移財產,經與銀行反覆溝通,最終將卡內存款先行凍結,未對案件執行造成任何損失。

同時由於被執行人試圖逃避執行的行為,執行法官依法將其納入黑名單並對其名下銀行卡及微信賬戶全部予以凍結。後法官電話聯繫吳某,其自以為卡掛失後法院便無計可施,對法院的嚴正警告無動於衷,同行子女更是對法官進行辱罵,聲稱案件已過執行期,法院無權對其執行。

10日,吳某發現其無法購買返程車票,急忙電話聯繫法官,聲淚俱下請求法院解除強制措施,稱其回京後一定去法院履行義務。執行法官明確告知其要先將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全部履行完畢才能解除。

沒過幾天,此前與吳某同行的子女靳某返回北京後便直奔法院代其母親與申請人協商償還欠款,並對執行幹警深鞠躬道歉,望法官原諒其對法律瞭解不多,口不擇言,希望法院儘快解除強制措施讓其母能夠返京。

承諾還款的銀行卡轉頭就掛失? 被執行人,還錢不是過家家!

對於吳某逃避執行及靳某辱罵法官的行為,法官依法予以訓誡,責令靳某具結悔過,並處以罰款人民幣一萬元。靳某表示已深刻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當即代其母親繳納完全部案款及個人罰款。

至此,這起跨越十餘年的一樁舊案得以順利執結,申請人拿到了全部本金及利息,激動地對執行幹警再三感謝。

法官溫馨提示:

申請強制執行有時效限制,但申請恢復執行沒有時間限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及相關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並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相關規定。

但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案件經調查後會發現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對這類案件法院將暫時終結執行程序做結案處理,即“終本”。但案件“終本”不等於法院不再執行了,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並不因“終本”而免除,“終本”後可根據具體情況隨時再次啟動執行程序,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供稿 | 高宇蘋、王小龍

圖片 | 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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