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收入打到公賬,再由公賬轉入個人,有虛開嫌疑嗎?為什麼?

時蜂lelm9585


首先,我們要界定清楚公司企業收入是否進行納稅申報和虛開發票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企業在經濟上是完全獨立的法人實體。如果確實屬於企業的銷售收入,無論是否開具發票都應該進行納稅申報。而不應轉入個人賬戶。

稅法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偷逃稅款對企業及其法人存在著巨大的稅收風險。

虛開發票則是一種違法行為。

稅法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虛開發票將視其情節,負有相應的法律責任。


稅務新天地


首先,要明確這筆收入是否是實際業務產生的真實交易!

一、稅後所得,轉賬合規

1、假設收入是真實的:那麼,這時收入打到公賬,公司按稅法相關規定,已經申報繳納了增值稅以及企業所得稅;但在公賬轉到個人賬戶時,很多老闆經常犯一個錯誤,認為公司是我開的,錢是公司的,所以,我=公司=錢,我=錢。最終結論就是:公司的錢就是我個人的錢,愛怎麼用就怎麼用,不需要交稅!但實際上,公司經濟效益好、如果股東想把錢分走,還需要交20%的分紅個稅!只有完稅之後,公賬提現到個人賬戶是合法合規的。

2、公賬轉入個人賬戶,存在什麼風險?

老闆總是從公司公賬提到自己的個人賬戶,既沒有發票合同證明錢是作為公司經營,也沒有繳納20%的分紅個稅,更是從來也不還,這存在以下風險:

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1條):公司股東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佔公司的貨幣資金,有可能構成職務侵佔罪;

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股東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資金挪作他用,有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

偷稅漏稅風險:沒有相對應的發票證明是用於公司經營,更沒按照規定依法納稅,這就有偷稅漏稅的嫌疑了,一旦被查,企業將會面臨鉅額補稅懲罰。

二、收入虛假,涉嫌偷稅漏稅

1、假設收入是虛假的:在雙方沒有任何商品交易的情況下憑空開發票,首先,通過查詢雙方簽訂合同的具體內容,從企業實際經營範圍以及需求出發,查看是否存在異常的交易情況,如果合同與實際業務情況存在矛盾,可能存在風險。其次,以結算方式為出發點,查詢銀行卡、現金的流向,如果存在無真實資金流或者資金流異常回流、或者雙方的資金流不一致的情況,可能存在風險。

2、風險:如果被查出虛開發票,稅務機關可依法對企業追繳各項稅收,進行行政處罰和降低納稅信用等級,企業相關人員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回答,由本人原創整理,我是“鄒佩蘭”,合規寶聯合創始人,企業財稅資深自媒體專家,歡迎關注我學習更多財稅知識!

鄒佩蘭


這樣操作,難以確定為虛開,但的確有虛開的聯想。

一、這是兩筆性質不同的款項。

收入的款項打到對公賬戶,這是正常操作。如果該筆業務全部回款,這筆銷售業務從財務上的角度是結束了。但對銷售部門、客服部門等來講不一定,可能還有後續的服務等。

對公賬戶轉入個人賬戶,這是個人與公司的款項往來。從財務上講,付款只是業務的開始,需要進行後續的處理。這種處理,或者還款,或者衝賬。

從以上看,兩筆業務的性質是不同的,不能因為時間相近、金額相近或相等,認為有虛開的嫌疑。

二、是否虛開,需要判斷其業務實質。

發票的開具,是建立在真實業務、真實項目、真實數量、真實金額、真實客戶基礎上的,不符合上述5真,可能有虛開的嫌疑。

業務是否真實,一般形式上判斷應當符合“三流一致”或“五流一致”,即實物/服務流、資金流、票據流(前三者稱為“三流一致”)、合同/協議流和信息流。

若符合,一般不認為是虛開。

但是,如果上述的“三流一致”或“五流一致”不是建立在上述“五真”基礎上的,即使你N流一致,也可能判定為虛開。

現實中,現代服務業較有實物的製造業和商品流通業更方便虛開。

三、是否虛開,需要判斷開發票方業務或經營情況

如果開發票方業務單一或者不復雜,開發票、收款、付款,在時間上接近,金額上相等或相近,且此類業務經常或頻繁發生,開發票公司成立時間3年或更短時間,虛開的嫌疑很大。這類公司的一個特點,賬務一般不自己做,或者沒有賬務。

如果上述的的業務,夾雜在開票方眾多的正常業務中,也不頻繁,在這種情況下,很難判斷為虛開。

即使不能判斷為虛開,但這種款項的支付,一般很難及時處理完。日積月累,這種往來的款項餘額會越來越大。餘額越來越大,就可能會產生疑問,不是嗎?

只要有痕跡和重複,金三系統的爬蟲技術都很大可能找到蛛絲馬跡,然後進行分析。

如果以上的這種操作,確實是因發票虛開而起,趕緊收手吧。虛開的風險不用再說,不要有僥倖的心理,“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溼鞋”。


東嶺財經


僅僅這個行為不會被認定為虛開發票,稅務機關也不會因為你這個行為就來查你有沒有虛開,但是,一旦被懷疑上虛開或者因為別的事情引起了關注,這個行為背後的原因就會被挖掘出來。

1. 虛開發票包含3情況+4行為:

3情況包括:完全虛構交易;部分虛構交易;交易真實,發票不實。

4行為包括: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

總的來說,存在“不實”。

2. 稅務機關為啥會發現虛開:

其實發現的渠道還蠻多的,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溼鞋嘛。一些特殊情況可能會引起懷疑:

(1) 通過數據比對,發現企業增值稅稅負跟同行業相距甚遠;

(2) 通過對海量數據的深度分析,篩選出高風險案源,然後再重點稽查;

(3) 通過對上下游企業的鏈條式分析,追根尋源找到了鏈條中涉及的企業;

(4) 被人舉報

….

金三系統數據集中、便於篩查、高度整合和便於分析,稅務機關的效率大大提高。而隨著信息化的進步,以後說不定還有金四、金五。

3. 逃離虛開陷阱

(1) 規範做法。像以前的通過公賬轉賬,再通過私賬走回的形式,已經不能再用了。或者其他有涉稅風險的行為,也要逐步進行改善。

(2) 合理籌稅。通過利用最新的稅收政策,利用稅收優惠,利用地區性優惠、稅收返還或者規範稅收行為等方式來進行企業的稅收籌劃。

總之,在以後銀行、稅務等大數據都聯網的時代,恐怕任何的行為都難逃法眼。所以,能做規範的儘早做起來。

以上個人觀點,歡迎評論補充。


財會小童


您的這個問題,問得有點意思,引發我很多思考。想在這裡和大家交流下。

因為您給的條件其實不是很明確,比如公戶的主體是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還是工體工商戶?轉給給個人是轉給誰了?轉給股東、銷售方?實際工作中會有各種可能。我們來假設我在工作中比較常見的可能喲

一、公司收款、轉款給股東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收到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等的款項,然後又打將款項打給股東個人。單從這個業務而方,基本不會聯繫到虛開發票行為。因為這裡都沒提何時收到發票了?就算是收到了發票,只要是正常的經營,有業務合同,有實際業務,有銀行付款,就應該開票。至於企業收到錢後,資金的使用與虛開發票完全沒有關係。如果企業把款轉給股東,企業是有稅務風險的。不是虛開發票的風險,而是股東年末也沒有還款給公司,企業需要按所支付款項的20%按股息紅利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公司收款、轉款給非員工個人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收到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等的款項,然後又打將款項打給企業員工以外的個人,當然這人也不是企業股東。同上例,公戶收到款項和打款給個人,是兩個完全獨立的經濟行為,不能混為一談。公司發生購銷或提供服務等業務,就應收收款和開具發票。收到款後,又把款打給非員工個人了,這時公司是有納稅義務的,什麼義務呢?將款項無償借款給非員工個人,需要按貸款服務 視同銷售。就是說公司無息借款給個人用,即使公司實際不收利息,也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確認利息收入交6%的增值稅及附加稅。所以,轉款給個人,是要交稅的喲。那不交會怎麼樣呢?稅局有大數據,公司每季度都向稅局報送報表。大數據對比就會發現帳上長年掛有大額的其他應收款,會到企業來核查喲。到時除了補稅,還要有罰款和滯納金。

三、公司收款、轉款給銷售方的股東個人賬戶

公司公戶收款,又將款項轉給匯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東個人賬戶。這個業務是會引起稅局關注。但仍然不能定為虛開。一定會結合其他數據來分析核查。要分析業務實質。這樣做的目的是什麼?企業的實際業務內容是什麼等,企業的銷售情況是什麼?通採購數據與銷售數據對比。環環分析,才能確定一項業務是否是虛開。

四、小結

企業收到款項,打給個人,需要分情況考慮相關風險和納稅義務,絕不應僅想到是否虛開喲。


我是伊娃,註冊會計師。如果您覺得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請點擊關注我喲。我會為您提供更及時和專業的回覆。


伊娃說稅


收入打到公賬是否按照相關稅法的規定繳納了增值稅和附加稅,以及年度的所得稅,只要把稅交了,正常按照財務準則的規定做了收入,這時候在轉給個人,屬於另一項業務了,這個業務屬於公司把錢借給這個個人,公司財務人員會把這筆業務做到其他應收款科目中,到了約定的時間一定要把這筆錢還回來才可以的,如果這個個人是股東或者法人的話,年底不歸還回來的話是有稅務風險的。稅務局會認為這款是利潤分紅,不在乎你計入什麼科目,按照20%的股息分紅讓你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定要明白其中的風險。

如果還有其他股東的話,其他股東是否同意將這筆款轉到個人賬戶中,處於什麼目的,是不是公款挪用啊,嚴重後果的話可能會涉及訴訟。在往後想想,公司的債權人最後因為你把公司的錢轉給一個個人,造成他到期沒有收到公司的款,這個債權人有權利訴訟,要求這個個人不欠款歸還到公司,然後保證他資金的安全。

上面所說都是往嚴重的情況下說的,如果你公司經營模式簡單,特別全民創業的今天,個人就是老闆,不存在複雜的債權關係、股東關係的話,只要把稅交齊是沒什麼問題的,如果是想通過這種方式不計入收入逃稅的話,這個就嚴重了,一旦暴露,可能你會一夜回到解放以前,穿名牌進去,穿內褲出來,和賭博無異。

節稅的方法很多,最關鍵的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才可以,現在常規的節稅方式是改變業務模式,通過稅收窪地稅負低的原理節稅。這樣既能節稅又安全放心。

上述的回答希望諸位參考參考,我是一個從事審計行業多年的創業者,更多節稅、財務、稅務審計方面、創業方面的話題關注我可以溝通溝通。謝謝大家。


審計實戰訓練營


非請自來。

收入打到公賬,再由公賬轉入個人,有虛開嫌疑嗎?簡單來看,這裡頭的兩筆資金交易都與虛開不沾邊,但公賬轉私賬,略顯不妥,可能資金管理存在問題。

“收入打到公賬”

都知道“虛開”,應該不用我過多解釋何為“虛開”了吧。從題目來看,如果該筆銷售業務,購銷雙方存在真實交易,銷售方按規定開具增值稅發票,且收入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這屬於正常銷售業務,顯然不存在“虛開”問題。

“收入”兩字貌似有文章。是否有“發貨”(包括提供勞務、服務等)並“開票”才是辨別“虛開”的關鍵,如果開票、收錢未發貨,則為典型的“虛開”。

“公賬轉入個人”

公賬轉給個人是否“虛開”,參照上面判斷。經驗告訴我們,此情形通常都不是什麼購銷業務,也不會開具發票,基本與“虛開”無緣!至於是何問題,非本題討論重點,恕不予細說。


龍門賬


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如果僅僅是題目中所說的情況,很難認定為“虛開”。

1.什麼是虛開發票?

所謂“虛開”,就是指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開出發票。只要是沒有真實交易,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發票,都屬於虛開發票。

需要注意,除了完全沒有真實交易情況下的虛開,還有一種情況也屬於虛開,就是開具與實際業務不符的發票。比如,改變發票抬頭、改變商品名稱、改變商品數量、單價和金額。

2.怎樣判斷虛開?

在實務中,判斷一項業務是否虛開,通常要求三流合一,即發票流、資金流和物業流(服務流)要一致。實際上,三流合一,就是要求企業在發票之外,能提供更多的證據來證明業務或交易的真實性。

因此,稅務機關在懷疑企業虛開發票,或者買發票時,通常要求企業提供以下資料予以證明:付款憑證、出入庫憑證、運輸憑證。本質上就是通過上述三流的檢查來對業務的真實性進行判斷。如果企業無法提供完整的證據鏈,一般會要求先做進項稅額轉出,進行補稅。

3.收入從從轉私有虛開嫌疑嗎?

客觀上講,如果將收入打到公賬,再從公賬轉入個人賬戶,是有虛開嫌疑的。

在前面,我們已經分析了稅務機會通常會通過三流合一對企業的是否虛開進行判斷。有些“聰明”的企業為了從形式上符合三流一致的要求,在虛開發票時,往往會通過虛構合同、資金流水等信息,讓虛假的業務看起來是真的。

在這種操作方式下,通常,購買方會將貨款通過對公賬戶向銷售方付款,銷售方向購買方開票,甚至還會向購買方發貨,這個過程,看起來與真實交易完全相同。如果是正常業務,至此交易過程結束。但是,在虛開發票的交易中,交易過程還沒有結束,銷售方在收到貨款之後,還需要想辦法將錢轉出,在扣除發票點子費後,再回流給購買方。

由於有這個貨款迴流的環節存在,銷售方通常會將貨款從公賬轉出私人賬戶,再從私人賬戶將剩餘的貨款迴流給購買方。因此,即便是正常的交易,如果頻繁地將收到的貨貨款立即轉入私人賬戶,確實有虛開發票的嫌疑。這是大家在實務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以上是關於這個問題的回答。我們是“智匯卓越會計培訓”,每天分享實用會計技巧,歡迎關注我們。

智匯卓越會計培訓


有虛開發票的嫌疑。

有嫌疑未必就是真的虛開發票,但這種操作在虛開發票中比較常見。

為什麼說有虛開發票的嫌疑呢?

企業發生銷售行為,銷售方、開票方、收款方必須是同一主體,俗稱三流一致,而且開具發票的內容必須與真實交易相符。

有一種虛開發票,是完全不存在真實交易的,開票方未實際銷售貨物,只是收取一定金額的手續費或者好處費而虛開,而受票方只需要繳納手續費就可以獲得增值稅進項抵扣發票,但是為了應對稅務機關檢查,就虛構一個交易。

首先,受票方先按發票的價稅合計把錢公對公付款,虛構一個完整的資金交易流程,然後開票方收到款項後,將受票方的付款扣除講好的開票好處費,再把剩餘款項打到受票方提供的私人賬戶,這樣,受票方企業賬面上很正常的,當然這也是為了應對稅務機關檢查。

這種開票方資金迴流受票方提供的私人賬戶的方法,成了如今虛開發票中比較常見的手法,可以說除了三方票,在暴力虛開增值稅發票案件中,經常存在資金迴流的操作。

虛開發票會出現很多異常,比如商貿企業進項、銷項稅收分類編碼不一致,資金迴流等,這些比較隱匿的操作,如今因為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的整合升級,以及大數據分析應用,已經比較容易鎖定疑點,因此現在虛開增值稅發票或者接受虛開增值稅發票,風險是極高的,對於虛開發票,一直都是稅務機關重點打擊和零容忍的行為,而且今年開始,企業對公賬戶和私人賬戶的大額來往 銀行也會監控。


新稅視點


一、你所說的“虛開”,應該是指虛開發票的行為。無論是虛開增值稅

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都嚴重侵蝕國家增值稅稅基,是國家嚴厲打擊的涉稅違法犯罪行為。

二、虛開認定的核心標準,是兩條,一是沒有實際業務,二是侵犯國家稅收。

三、除了虛假身份註冊企業,對外虛開後就走逃的違法犯罪分子以外,正常經營的企業虛開發票,都會在賬面上偽造“三流”(票流、貨物流、資金流)等信息。

四、你說的“收入打到公賬,再由公賬轉入個人”就是涉嫌偽造資金流的一種行為。交易的一方,把資金打到另外一方公帳,這樣企業賬面上就有收款記錄。但隨後,資金又打還給付款方的個人銀行卡。實現了資金的迴流。

這是非常老套的手法,是稅務機關調查的基本內容。

五、近年來,全國稅務機關在重拳開展“雙打”,內容就是嚴厲打擊虛開增值稅發票、嚴厲打擊出口騙稅。各地稅務機關戰果累累,2019年,“雙打”工作還將繼續深入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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