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每月16號發工資,因疫情影響現在沒上班,年前的工資應該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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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發。疫情期間誰都不知道會發生什麼。公司什麼時候可以開工。也不知道每個地方的疫情情況不一樣可不可以去上班。不管是初以那種工資都應當發。


vlog小輝


我目前自己既是一個上班的打工者,同時還自己開了個舞蹈室,回答你的問題比較帖合實際,也深有體會,現在我和大家一起聊聊關於受疫情影響,工資發放的個人觀點:

1.這次疫情給各行各業都帶來了或多或少的影響。

首先看你從事什麼行業,影響最大的當屬生產業,餐飲業,服務業,娛樂場所,線下培訓機構等等。

其次應該是實體店零售業,還有一些載體比較小的行業。

不同行業,受疫情影響的程度不同,面臨的困境也不同,因此老闆面臨的虧損也不同,有實力的可以在公司正常運轉前(或公司解散前)正常發放工資,當沒有資金實力的老闆,別說發工資,還有交租金,還有其他的日常開支慢慢的也成了一個大問題。

2.這個時候站在員工的角度有三:

A.不考慮公司的狀況,工資是我自己應得的薪酬,老闆必須準時發放;

B.和公司共度難關,共同戰勝疫情帶來的困難;

C.靜觀其變吧!

3.做為老闆個人也覺得有三二:

A.條件允許,工資還是要正常發放,必竟做生意就要面臨種種困境,實在支撐不下去了,就把公司關了吧!雖說無奈之舉,必竟洞會越來越大。

B.實在發不出工資,應提前主動和員工溝通,聲明公司的現狀,得到員工的理解,共同度過難關。

因此,年前工資發不發沒有肯定的答案,要看實情,也要看作為老闆,作為員工的心態。



愛喝酒的男人II


  2020年註定是不平凡的一年,由於武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延續,國務院通知也延長了假期,各省市發佈通知企業延遲復工,很多企業都延遲開工或者採取了在家上班的政策,那麼對於不能在家辦公的小夥伴就非常著急了,如果不上班,公司是否就不會給自己發放工資?下面就跟隨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疫情期間工資照常發嗎?疫情期間工資支付條例是什麼?關於疫情期間工資發放通知在哪?

  疫情期間工資照常發嗎?

  國家法定的,放假時間,工資應該是正常的發放。

  國家有出臺通知要求企業放假的,按假期計算,對於上班的員工給予不少於2倍日薪的加班工資。

  國家沒有出臺通知的,按企業規定計算。

  工資現在都是網銀轉賬發放,在家辦公也可以如期支付員工工資。

  也有不少人問百思特小編,延長的春節假期(1月31日-2月2日)以及延遲返工的假期(2月3日-2月9日),沒有上班,沒被隔離,企業是否要支付工資?

  關於延長的春節假期以及延遲返工假期期間,關於沒有提供勞動的工資待遇發放問題,並沒有明文規定。此期間企業若沒發工資,不違法。

  首先,只有法定節假日,才是帶薪的,我國的法定節假日只有11日。(元旦1日,清明1日,勞動節1日,端午1日,中秋1日,國慶3日,春節3日)。而此次的延長假期,並非法定節假日。

  也不同於2015年9月3日為紀念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而臨時規定的具有慶祝性質的全國假期。

  因此要求參照上述臨時假期發放全額工資,沒有法律依據。

  很多人認為,春節7天假日都是帶薪的,那麼延長的3天,也應該帶薪。

  這種觀點錯誤在於,春節7天中,只有3天(除夕,初一,初二)是帶薪,另外4天,是通過週六週日調休放假得來,而日常週六週日是沒有工資的。這也是為什麼勞動法裡所有計算日平均工資都按照21.75來計算。因為只計算工作日,週六週日沒有工資。

  2月1-2月2日正好週六週日,本來就該放假,國務院發的通知,與其說是延長放假通知,不如說是延遲補班通知。

  其次,此次疫情,按照法律規定來說,屬於“不可抗力”。這裡解釋一下什麼叫“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疫情就屬於典型的“不可抗力“。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因此次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導致勞動者不能提供勞動,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均無任何過錯,根據權利義務平衡原則,勞動者沒有提供勞動,用人單位自然也無需支付工資。

  因此在前幾天各地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的文件中,也是強調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工的職工,企業應當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並沒有規定,需要全額髮放工資。

  那麼,對於沒有年休假予以抵扣的員工,是否需要發放工資呢?百思特小編認為,可以不發工資,或者發放工資後,通過補班的方式予以調整。

  再次,此次疫情,又不同於一般因企業經營問題導致的停工、停產,自然也不需要按照停工、停產發放工資。

  網上一些聲音說,此期間應當按照停工、停產,第一個月需要全額髮放工資的觀點也值得商榷。

  畢竟各類《通知》裡,也是說,“因疫情導致企業經營困難,需要停工停產的,應當發放停工工資”。這裡因國務院通知延長春節假期,以及延遲返工,並非企業原因,而是疫情原因,此處適用停工待遇過於牽強。

  疫情期間工資支付條例

  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工資如何發放?

  按工資支付週期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春節法定假期期間

  春節法定假期期間(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

  春節調休 / 延長假期期間

  春節調休假期和國家延長假期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

  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

  延遲復工期間

  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延遲內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要求:

  企業在延遲復工期間(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的工資支付,參照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

  不受延遲復工命令限制的企業,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疫情防控期間如何妥善安排職工工作?

  對於企業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對於職工

  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崗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

  被隔離和患病職工工資如何發放

  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由上述條款可知,因排除患病嫌疑而隔離,導致的暫時離開工作崗位等情況。此時,工資待遇計發,應當採用“視作出勤”的規則。故,該情況下,勞動者被隔離期間用人單位應按“正常勞動”計發工作報酬。

  對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治療的勞動者,一旦被確診,“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則應當按照病假進行處理,由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病假工資。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蒙山小莫


一、疫情工資也是正常發放嗎

受新型冠狀病毒影響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二、相關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處理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三、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大林Vlog


這首先的看你工作的公司和合同是怎麼約定的,可通過法律途徑勞動維權。第一,用人單位需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應繳納社保、及時支付工資。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並支付經濟補償金。第二,支付雙倍工資已一年為限,最多支付十一個月,經濟補償金根據工作年限,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違法辭退雙倍補償。第三,需收集證據證明勞動關係、工作時間、加班時間,可以是勞動合同、工資轉賬記錄、發放明細(需加蓋單位印章)、工作服、工作牌、證人證言等證據。第四,通過訴訟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經濟賠償、以及拖欠的工資。


半杯茶 ””


目前已是2月中下旬,很多企業還沒有開始復工,這次突如其來的疫情嚴重影響到人們的生活,世界彷彿被按了暫停鍵,無法向前行進。企業沒有復工,也就意味著沒有工作,那麼在疫情期間會發工資嗎?

 一、會發工資嗎?

  疫情期間不上班是有工資發放的,具體發放多少要看企業的狀況以及當地的工資水平。

  受疫情影響,目前多數省份已經宣佈延遲企業復工,在此期間,上海表示,延遲復工期間屬於休息日,休息的職工應按勞動合同支付工資,上班的應補休或支付兩倍工資。隔離治療期間,人社部明確規定,企業應向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支付工作報酬,並不得隨意解除合同。

  停工停產期間,企業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若職工未提供正常勞動,應按照當地標準發放生活費。對治療或隔離人員,參加疫情防控人員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來源的人群,金融機構應調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個人信貸還款安排,合理延後還款期限。因受疫情影響未能及時還款的,經接入機構認定後,相關逾期貸款可不作逾期記錄報,已報送的予以調整。

  二、工資被停怎麼辦?

  疫情期間,企業停工是有工資發放的。停工第一個月正常發放工資,第二個月開始發放生活費,生活費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1月份的工資應按約定的工資發放日發放工資,2月份及以後的工資,如發工資的時間在延遲復工期內,因為單位無法正常工作,推遲發放合理。

  如果確實因為企業經營困難無法在復工後及時發放的,可以與工會或職代會或員工大會協商推遲發放,但注意不應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而有些地方比如昆明明確規定是不可超過30日。至於工資是否能只發部分,應與所有員工協商來確定。


如果能夠選擇忘記


這個問題依我看年前的工資不應該受疫情的影響,因為武漢是元月23日封城的24日到30日(是陰曆大年30到初六)是國家法定節假日,隻影響了31日一天,應該不會影響元月份的工資吧,所以元月初的工資應該照發。2月份的工資發不發就看公司老闆的了,因為2月份沒上班,沒有產生價值所以老闆不發工資也有道理。如果發那是老闆的客氣,員工也應該體諒公司的難處,沒了公司員工也就沒了工作,也就失業了。公司也要關心員工,公司沒了員工也會沒了業績,公司就會破產,總之員工和公司是唇齒相依的關係,誰也離不開誰,所以要互相理解。



雨果A


其實看個人的觀點。

國家沒規定,在疫情時間,發放工資。

老闆和員工,一樣希望早日恢復生產

這次的疫情,對所有人都是一種損失

老闆的損失比員工更大,壓力更大。

如果出於人道,我相信

廠方會,發放一定的補貼

廠裡是大家庭,離開您們

但廠方在復工時,會發給員工

因為廠方也會考慮,招人難的問題

一旦發了工資,員工進了別的工廠

企業在這個時間,招人難

每個人都應學會

放下大我,實現大我

當然有實力的企業也會提前發方

工資給員工,更希望全國人民共同

度過這次難關,

這次疫情,給全國人民帶的損失

是不可避免的,希望疫情早點過去

早日恢復,復工生產,恢復國民經濟。




阿平隨拍


用我的實際情況來說吧,從發現新疫情不上班到現在,我都快兩個月沒發工資了,關於發不發工資,關於你站在的角度不同,立場不同有不一樣的看法,我說一下我心裡的想法。現在是全國的疫情,國難當頭,對於我一個單身姑娘來說,就像政府要求的,把自己隔離在家裡,沒事不要出門,在家待著就是對國家最大的貢獻。我們換一個角度,站在老闆的立場,店鋪不營業,沒有收入,房租要交,各式各樣的房貸、車貸,還有員工工資,也許有人說我這是給老闆瞎操心,我只能說將心比心吧!如果說在這沒有任何收入的期間,老闆給你發一部分工資,那證明這老闆是好老闆,,,如果說是到復工的時候再發,我也能理解,畢竟也沒有營業收入!!只要沒有影響到我正常生活,沒有到那種窮困潦倒的地步,我們都一份理解,多一份包容,我相信,疫情很快就去過去,很快就會迎來我們的新生活


葉小妹呀


由於武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延續,國務院通知也延長了假期,各省市發佈通知企業延遲復工,很多企業都延遲開工或者採取了在家上班的政策,那麼對於不能在家辦公的小夥伴就非常著急了,如果不上班,公司是否就不會給自己發放工資?下面就跟隨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疫情期間工資照常發嗎?疫情期間工資支付條例是什麼?關於疫情期間工資發放通知在哪?

  疫情期間工資照常發嗎?

  國家法定的,放假時間,工資應該是正常的發放。

  國家有出臺通知要求企業放假的,按假期計算,對於上班的員工給予不少於2倍日薪的加班工資。

  國家沒有出臺通知的,按企業規定計算。

  工資現在都是網銀轉賬發放,在家辦公也可以如期支付員工工資。

  也有不少人問百思特小編,延長的春節假期(1月31日-2月2日)以及延遲返工的假期(2月3日-2月9日),沒有上班,沒被隔離,企業是否要支付工資?

  關於延長的春節假期以及延遲返工假期期間,關於沒有提供勞動的工資待遇發放問題,並沒有明文規定。此期間企業若沒發工資,不違法。

  首先,只有法定節假日,才是帶薪的,我國的法定節假日只有11日。(元旦1日,清明1日,勞動節1日,端午1日,中秋1日,國慶3日,春節3日)。而此次的延長假期,並非法定節假日。

  也不同於2015年9月3日為紀念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而臨時規定的具有慶祝性質的全國假期。

  因此要求參照上述臨時假期發放全額工資,沒有法律依據。

  很多人認為,春節7天假日都是帶薪的,那麼延長的3天,也應該帶薪。

  這種觀點錯誤在於,春節7天中,只有3天(除夕,初一,初二)是帶薪,另外4天,是通過週六週日調休放假得來,而日常週六週日是沒有工資的。這也是為什麼勞動法裡所有計算日平均工資都按照21.75來計算。因為只計算工作日,週六週日沒有工資。

  2月1-2月2日正好週六週日,本來就該放假,國務院發的通知,與其說是延長放假通知,不如說是延遲補班通知。

  其次,此次疫情,按照法律規定來說,屬於“不可抗力”。這裡解釋一下什麼叫“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疫情就屬於典型的“不可抗力“。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因此次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導致勞動者不能提供勞動,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均無任何過錯,根據權利義務平衡原則,勞動者沒有提供勞動,用人單位自然也無需支付工資。

  因此在前幾天各地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的文件中,也是強調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工的職工,企業應當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並沒有規定,需要全額髮放工資。

  那麼,對於沒有年休假予以抵扣的員工,是否需要發放工資呢?百思特小編認為,可以不發工資,或者發放工資後,通過補班的方式予以調整。

  再次,此次疫情,又不同於一般因企業經營問題導致的停工、停產,自然也不需要按照停工、停產發放工資。

  網上一些聲音說,此期間應當按照停工、停產,第一個月需要全額髮放工資的觀點也值得商榷。

  畢竟各類《通知》裡,也是說,“因疫情導致企業經營困難,需要停工停產的,應當發放停工工資”。這裡因國務院通知延長春節假期,以及延遲返工,並非企業原因,而是疫情原因,此處適用停工待遇過於牽強。

  疫情期間工資支付條例

  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工資如何發放?

  按工資支付週期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

  春節法定假期期間

  春節法定假期期間(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

  春節調休 / 延長假期期間

  春節調休假期和國家延長假期期間,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職工,應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

  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

  延遲復工期間

  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延遲內企業復工復產的通知要求:

  企業在延遲復工期間(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的工資支付,參照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執行。

  不受延遲復工命令限制的企業,安排職工工作的,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疫情防控期間如何妥善安排職工工作?

  對於企業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

  對於職工

  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崗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

  被隔離和患病職工工資如何發放

  根據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隔離措施,並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接到報告的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上級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解除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隔離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決定並宣佈。

  由上述條款可知,因排除患病嫌疑而隔離,導致的暫時離開工作崗位等情況。此時,工資待遇計發,應當採用“視作出勤”的規則。故,該情況下,勞動者被隔離期間用人單位應按“正常勞動”計發工作報酬。

  對於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治療的勞動者,一旦被確診,“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則應當按照病假進行處理,由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病假工資。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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