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0 福建“套路貸”再曝光:虛假訴訟或與法官有染

一切都是那麼平靜。

幾年來,福建武夷山興盛永置業有限公司(下簡稱興盛永)一直沒有什麼消息,大股東、法定代表人吳永新因“非吸”獲罪,已經長時間沒有和小股東彭淑霞聯繫。早年間,彭淑霞曾與吳永新一同投資設立興盛永,佔30%股份。常年奔波在國外經商的彭淑霞,一直掛念公司名下的資產是否安全。

2018年春節後,彭淑霞開始在網路上檢索興盛永,這一看,讓彭淑霞心驚肉跳。

公司被欠債?

原來,早在兩年前,興盛永就已經出現了重大資產風險。

因“吳永新、魏季峰向於小榕借款人民幣3000萬元,由吳永新分別擔任法定代表人和大股東及董事、總經理的興盛永、武夷山龍鼎置業有限公司(下簡稱龍鼎)用名下的地產開發項目擔保而承擔保證責任,償債案件已調解生效”。

彭淑霞知道,這份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已於2015年8月31日生效,那就意味著——興盛永要用公司名下的鉅額資產償債,而且永遠失去了上訴的機會。

作為興盛永的股東,不僅彭淑霞不知道這個借貸和訴訟,吳永新也不知道。近三年來,公司到底發生了什麼?

以借貸的名義

2018年5月,吳永新告訴探監的家人,從沒有向於小榕借過3000萬元。

身陷囹圄的吳永新,現在每天都在努力回憶自己的經商曆程。他否認曾經和魏季峰一起向於小榕借過這筆錢。他懊悔的是,自己因為企業資金緊張,陷入了騙子的“套路貸”,很長一段時間還把騙子們當成拯救企業的菩薩,對騙子們言聽計從百般信任,以至於自己因為不斷向騙子們借高利貸又難以承擔,不得不向親友和自己的職工借款償還那些高利貸,最終成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獲罪入獄。

幾年前,吳永新結識了幾個福建福清的“大老闆”,這些“大老闆”自稱不僅有錢,還有資源,可以幫助吳永新向銀行貸款。“大老闆”告訴吳永新,要貸款就需要有好的賬面“流水”,這些“流水”他們可以幫吳永新做。於是,他們給吳永新的賬戶打款,又馬上轉走,形成“流水”。為了顯示這些資金流動的真實性,還需要做合同,用吳永新的公司資產擔保,用來“讓銀行檢查”。

吳永新告訴探監的家人,當時企業現金流緊張,他急需資金解困,就聽從這樣的建議,照辦了。誰知最終沒有貸到款,他反倒欠下鉅額借款,連企業資產也被設計掉了。

多名知悉此案的法律界人士認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自己還不了,擔保人承擔還款責任也屬應當。但關鍵的是,騙子們設計這些“套路貸”,最終大都通過訴訟達到佔有借貸人資產的目的。而在至關重要的審判環節,騙子們為什麼可以屢屢得逞?執法者盡到了哪些責任?

委託書涉嫌偽造

案卷顯示,於小榕2015年7月以“保證合同糾紛”將興盛永和龍鼎訴到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這兩家公司承擔吳永新借貸的賠償責任。此案2015年8月28日開庭,雙方同意調解並當天形成了調解協議,法院隨即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204號)調解書》。

卷中可見,興盛永的代理人是興盛永公司文員夏威,他手持“興盛永和吳永新的授權委託書”出庭,這份授權委託書的開具時間是2015年8月25日,並加蓋有興盛永的公章和吳永新名章,但沒有吳永新本人簽名。

事實上,吳永新已於2015年8月19日因“非吸”被警方刑拘,與外界隔絕,根本不可能出具委託書;而且,委託書上的這枚興盛永的公章也早已被作廢。

興盛永股東和吳永新家人告訴獬豸新聞(ID:zgsbfzzk)記者,夏威原本不是興盛永職員,是那些給吳永新放高利貸的“大老闆”介紹給吳永新“幫忙打理公司”的。彭淑霞也記得,2015年7月,興盛永的公章被夏威等人使用後告知“丟失了”,興盛永隨即於2015年7月29日登報聲明公章、合同章遺失,並按照規定重新刻制了公章和合同章,新章保管得很好,也一直沒有使用過。而吳永新透過探監的親屬表示,自己從未給夏威出具過任何形式的委託授權。

在興盛永股東看來,夏威等人涉嫌偽造興盛永公司及法人代表的授權、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已涉嫌犯罪。日前,興盛永方面已向公安機關報案。

法官主持了缺席調解

在這起已發生的訴訟中,法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也是漏洞百出。一位認真研究了全部案卷的法律人士表示,在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沒有出庭的情況下,所謂的調解協議應屬無效。南平市中院依據無效調解協議作出《民事調解書》,違反民事訴訟法。

法院留存的審判資料顯示,被告系興盛永和龍鼎兩個法人,夏威持興盛永的授權委託書,而龍鼎無人參與庭審及調解。庭審筆錄中有明確記載:“被告武夷山市龍鼎置業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庭依法做缺席審理”。

上述法律人士表示,缺席審理可以,但缺席不可以調解,“當事人都不在,調解什麼?”

然而,南平市中院的法官陳君精、黃曉健、張聰榮卻在當天審理並主持了調解,當天就形成了調解協議,兩天後,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

“他們不僅阻斷法院與當事人的聯繫,而且敢於違法缺席調解,還急匆匆地作出調解協議。法官不可能犯這麼低級的錯誤,解釋只有一個——串謀者已經無所顧忌。”另有法律人士稱,案件審理中,法官不僅無視興盛永其他股東存在,而且在龍鼎無人到庭的情況下,當天就形成了《調解協議》,協議居然又蓋有龍鼎及其法定代表人(林連珠)的公章與名章,法院並以此作出了對興盛永和龍鼎極為不利的《民事調解書》,“龍鼎的章是什麼時候蓋上去的?誰蓋的?這是明晃晃的違法”。

另有法律人士認為,其實這起訴訟的程序還存在其他嚴重問題,同樣涉嫌違法。案卷資料顯示,涉及興盛永和龍鼎的傳票、應訴、舉證等法律文書,由夏威簽名代收。“即便夏威持有興盛永的委託書,龍鼎公司沒有委託夏威啊,法院這樣做,絕不是不懂法,而是他們已和騙子們沆瀣一氣。”

以《民事調解書》為標誌,這起“套路貸”的大戲拉下了帷幕。表面上看,一切都是這麼合情、合法。如果不是判決文書上網公示,彭淑霞和興盛永,以及這個社會,都將不知情。

2018年5月,吳永新的親屬向南平市中院舉報陳君精、黃曉健、張聰榮等法官違法裁判,但他們至今未得到南平中院的任何回覆。

日前,獬豸新聞(ID:zgsbfzzk)記者發函要求採訪這起法官被指違法裁判的案件,但截止發稿,採訪問題並未得到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任何答覆和回應。

延伸閱讀

從各地公安機關查處的此類案件來看,“套路貸”的基本套路如下:首先,製造民間借貸假象。對外以“小額貸款公司”“網貸公司”“理財公司”等名義招攬生意,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同,製造民間借貸假象,並以“違約金”“保證金”等各種名目騙取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合同”及房產抵押等明顯不利於被害人的合同。其次,製造銀行流水痕跡,刻意造成被害人已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項的假象。第三,單方面肆意認定被害人違約,並要求被害人立即償還“虛高借款”。隨後,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被害人無力支付的情況下,介紹其他假冒的“小額貸款公司”“網貸公司”或個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與被害人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賬”,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最後,軟硬兼施“索債”,或者提起虛假訴訟,通過勝訴判決實現侵佔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財產的目的。

——《別上了“套路貸”的當》經濟日報

(記者 李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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