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所有的美好,都因“家暴”毀於一旦

所有的美好,都因“家暴”毀於一旦

所有的美好,都因“家暴”毀於一旦!

家庭本應是人類生活最親密的空間,不該充斥傷害,但卻仍然有部分女性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的折磨……

案例:

80後夫妻朱某(男)與肖某(女)曾在網絡相識,經過一年多相處,於2014年結婚。婚後第二年生育一子,由於生活習慣不同,加上當初網絡交流時,彼此對對方家庭成員和性格特點了解並不深入,作為妻子的肖某在婚後與同來家中照顧寶寶的公婆產生了矛盾,朱某與肖某也因此經常吵架拌嘴。在一次爭吵過程中,朱某打了肖某,自此之後,兩人關係越來越冷淡,只要吵架,朱某就對肖某又打又罵、拳腳相向。最嚴重的一次是因為孩子的問題兩人發生爭執,朱某將肖某一根手指砍斷。

肖某再也無法忍受,在2014年5月以夫妻感情已破裂為由起訴離婚,但朱某卻不同意,聲稱除非孩子的撫養權歸他才會同意。為此雙方因離婚一事又陷入僵局,期間朱某又施暴一次,肖某在2017年5月份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朱某支付離婚損害賠償,最終法院認定朱某確存在家暴行為,判決准予朱某和肖某離婚。

所有的美好,都因“家暴”毀於一旦

律師解析:

在現實生活中,因家庭暴力而起訴離婚的案件有不少。《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本案中,朱某實施家庭暴力是導致雙方離婚的重要原因之一,朱某具有過錯,應當向肖某支付賠償金,具體金額根據具體情況酌情裁定。

提醒:婚姻案件,女方第一次起訴離婚,若男方不同意,則法院一般會判不離。對於男方家暴行為,女方必須有證據予以證明。另外,《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以上幾種情形之一的,無過錯方可以在起訴時請求損害賠償。

所有的美好,都因“家暴”毀於一旦

家庭暴力是件可怕的事情,是對婚姻生活的摧殘和家庭關係的破壞,不管是對夫妻雙方還是孩子都是一種身體和心理上的折磨與摧殘。在這方面女性是個弱勢群體,所以制止家庭暴力是女性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一定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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