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所有的美好,都因“家暴”毁于一旦

所有的美好,都因“家暴”毁于一旦

所有的美好,都因“家暴”毁于一旦!

家庭本应是人类生活最亲密的空间,不该充斥伤害,但却仍然有部分女性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折磨……

案例:

80后夫妻朱某(男)与肖某(女)曾在网络相识,经过一年多相处,于2014年结婚。婚后第二年生育一子,由于生活习惯不同,加上当初网络交流时,彼此对对方家庭成员和性格特点了解并不深入,作为妻子的肖某在婚后与同来家中照顾宝宝的公婆产生了矛盾,朱某与肖某也因此经常吵架拌嘴。在一次争吵过程中,朱某打了肖某,自此之后,两人关系越来越冷淡,只要吵架,朱某就对肖某又打又骂、拳脚相向。最严重的一次是因为孩子的问题两人发生争执,朱某将肖某一根手指砍断。

肖某再也无法忍受,在2014年5月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朱某却不同意,声称除非孩子的抚养权归他才会同意。为此双方因离婚一事又陷入僵局,期间朱某又施暴一次,肖某在2017年5月份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朱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最终法院认定朱某确存在家暴行为,判决准予朱某和肖某离婚。

所有的美好,都因“家暴”毁于一旦

律师解析:

在现实生活中,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案件有不少。《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朱某实施家庭暴力是导致双方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朱某具有过错,应当向肖某支付赔偿金,具体金额根据具体情况酌情裁定。

提醒:婚姻案件,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若男方不同意,则法院一般会判不离。对于男方家暴行为,女方必须有证据予以证明。另外,《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以上几种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可以在起诉时请求损害赔偿。

所有的美好,都因“家暴”毁于一旦

家庭暴力是件可怕的事情,是对婚姻生活的摧残和家庭关系的破坏,不管是对夫妻双方还是孩子都是一种身体和心理上的折磨与摧残。在这方面女性是个弱势群体,所以制止家庭暴力是女性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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