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5 注意:這兩種情況下,勞動者不止能抄老闆魷魚,還能要錢!

案例一:

小李應聘入一家公司,入職時感覺公司很正規,繁華地區的寫字樓內,豪華的裝潢,一時覺得自己很幸運,為此,小李賣力的工作。可是沒過多久,小李就感到了不對,工作了一個月,到了發工資的日子,可是公司並沒有找自己要相關的銀行卡信息,於是就去找自己的領導詢問,領導給小李上了一次課,“小李啊,第一個月,你很努力,但是沒有業績啊,我看的出來你很想留在這,留在這就要證明你自己的價值,你的價值都沒體現,怎麼好意思要工資啊。”小李聽後很羞愧,於是更發奮圖強,工作更加賣力。

可是第二個月,第三個月,直到半年,領導還是在給小李上思想課。小李終於忍無可忍,和領導攤牌,但是領導一句話又將小李帶到深淵“你要不想幹就辭職吧,一分錢都沒有。”

小李無奈之下辭職,去提起了勞動仲裁,最終,小李的工資要了回來,還得到了一部分補償。

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注意:這兩種情況下,勞動者不止能抄老闆魷魚,還能要錢!

案例二:

小明入職一家公司,和公司簽訂了一份三個月試用期的勞動合同。在三個月試用期期間,公司領導其實並不滿意小明的工作能力,但是礙於公司剛剛起步,人手不夠,只能暫時留下小明繼續工作。

三個月試用期滿,小明要求公司為其轉正。公司領導開始糾結了,留下,能力太弱,轉正以後就不能說隨意辭退了,趕走,目前又沒辦法湊夠人力,項目還得繼續。於是居中選擇,為小明延長了試用期。小明得知後,非常不滿,沒有和自己協商就將試用期延長,於是提出辭職,並提起勞動仲裁。

最終,公司還是賠了。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注意:這兩種情況下,勞動者不止能抄老闆魷魚,還能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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