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3 甘肅這兩市注意:機關單位、黨員和公職人員失信,以後麻煩大了!

蘭州中院關於敦促機關單位、公職人員

主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通告

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司法的權威,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打擊拒執違法犯罪行為,營造誠信社會環境,切實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本院發佈如下通告:

一、即日起,凡在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及蘭州市各縣區人民法院已立案執行而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機關單位(含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級基層組織、社區等)、公職人員,須於本通告發布之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前到執行法院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在此期間全部履行義務的,可以依法提前解除已經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

二、未在本通告指定的期限內主動到執行法院 履行義務的機關單位、公職人員,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及有關規定的,一律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採取限制不動產交易、限制從事特定行業或者項目、限制政府支持和補貼、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限制任職資格、限制出入境等聯合信用懲戒措施。

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機關單位、公職人員,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依法予以罰款,並對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依法予以司法拘留。

四、凡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被人民法院採取信用懲戒或限制消費、拘留、罰款的機關單位、公職人員,人民法院將向被執行人所在單位的組織、紀檢等部門發出司法建議,督促其履行法律義務,並建議其所在單位、監督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本院嚴正通告: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的執行案件,其生效法律文書具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必須履行。

本院嚴厲敦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的機關單位、公職人員,應按本通告指定的期限主動向債權人或者自覺到執行法院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否則將按上述通告內容依法嚴厲予以制裁。

本院歡迎執行案件當事人和廣大人民群眾向執行法院提供案件執行財產線索和被執行人下落。對於提供線索的依法嚴格予以保密。

聯繫電話:市法院、各區縣執行法院的公開電話。

特此通告。

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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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涼中院聯合市紀委監委等四部門出臺意見

加大對失信黨員和公職人員信用懲戒力度

日前,平涼中院聯合市紀委監委、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出臺《關於對全市失信黨員和公職人員實施信用懲戒的意見》,加大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黨員和公職人員的信用懲戒力度,督促這兩類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裁判。

意見明確,黨員和公職人員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等行為的,人民法院在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定期將名單信息推送至同級紀委、監委、組織部和人社局。

意見要求,紀委、監委、組織部、人社局和被執行人所在單位收到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要按照各自職能啟動對失信黨員和公職人員的懲戒措施,並將懲戒情況回覆人民法院。

意見明確,紀委、監委、組織部、人社局可以採取“預備黨員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不得晉升職務(崗位)”、“取消報考公務員資格”等十種懲戒措施;人民法院應依據有關規定對失信黨員和公職人員實施信用懲戒、限制高消費,並視情節輕重依法予以罰款、拘留直至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意見的出臺,對於進一步加強誠信社會建設,在全市黨員和公職人員中倡導誠實守信的品德修養,督促失信黨員和公職人員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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