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2 膽大包天!有人竟冒充警察恐嚇勒索,最終獲刑11年9個月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但有人竟然冒充警察

以舉報製假、售假及涉黃相要挾,

實施敲詐勒索

最終難逃法網!

白雲區法院日前審結了兩宗該類案件。

★案例1

冒充警察恐嚇勒索收“保護費”

2017年7月9日,被告人賀某湖夥同同案人遊某等人(已判刑),駕駛麵包車在天河區某工程勘察院附近,冒充人民警察對經過的張某進行檢查,以張某製作假煙為由,用手銬控制其人身自由,將其帶上面包車進行毆打、恐嚇,搶走張某身上的現金人民幣5000元、諾基亞、蘋果手機各1臺,強行將張某的支付寶賬戶餘額10200元轉賬至同案人賬戶上,用張某的支付寶“花唄”為他人手機號碼充值人民幣499元,在搶得財物之後將張某放走。

同年7月31日,被告人丁某、賀某湖夥同多名同案人(另案處理),持刀、棍、辣椒水到白雲區某超市後停車場旁李某的檔口內,對李某實施毆打併噴辣椒水,砸壞檔口內麻將機、液晶電視機、液晶顯示器、不鏽鋼茶水桌等,以收“保護費”為名向李某索要人民幣5萬元,後因被公安人員抓獲而未能得逞。經鑑定,上述砸壞的物品共價值人民幣526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丁某、賀某湖結夥敲詐勒索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賀某湖結夥冒充警察搶劫公民財物,其行為又構成搶劫罪。兩被告人結夥敲詐勒索公民財物屬惡勢力犯罪,影響惡劣,應依法嚴懲。被告人丁某、賀某湖犯敲詐勒索罪未遂,均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賀某湖犯敲詐勒索、搶劫二罪,應當數罪併罰。

法院判決被告人賀某湖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總和刑為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八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八千元,並追繳犯罪所得。被告人丁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並追繳犯罪所得。

案例2

要挾舉報多次勒索數萬元

2017年9月期間,被告人張某龍以位於白雲區張某經營的某桑拿中心服務差及該中心涉黃經營等向公安機關舉報等為由相要挾,先後二次共勒索得該中心13500元。同月,被告人張某龍以上述方法,勒索得位於白雲區黃某經營的某沐足中心15000元。同年8月26日至10月9日期間,被告人張某龍以上述方法,先後二次勒索得位於白雲區李某經營的某桑拿公司共165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龍多次勒索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張某龍繫累犯,應從重處罰。其當庭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其情節,判決被告人張某龍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並追繳犯罪所得。

文:廣州參考·廣州日報記者 魏麗娜 通訊員 劉婭廣州參考·廣州日報編輯 楚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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