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5 一果多因情形下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認定

編者按:在暴力犯罪中,我們經常會遇到一些多因導致被害人受傷或死亡的案件。雖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對被害人受傷或者死亡的誘因,但實際導致被害人死亡確實多種原因導致的的結果。在法院審理中,鑑定意見書在定罪時就至關重要。準確劃分被害人致傷或致死的原因力,是準確定罪量刑的前提。

一果多因情形下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認定

圖文無關

一、案情

2009年l2月8日21時許,賈某某駕車行至北京市通州區張家灣鎮永順之舟食品廠北側時,與在車前行走的熊某某(男,系聾啞人,歿年39歲)等3人發生爭執,後雙方互毆。互毆中,賈某某用手電筒猛擊熊某某的頭面部,致熊某某鼻根處腫脹、流血。後熊某某等3人逃離現場,賈某某得知他人報警後未離開現場,公安機關到達現場後亦將其作為報警人進行登記,在依法詢問中,賈某某即如實向公安機關供述其持手電筒擊打被害人一方的事實。2009年12月10日,熊某某出現了大小便失禁、無法起床、走路需要別人攙扶等症狀,熊某某所在單位的領導即派人陪同熊某某赴醫院進行腦部檢查,因需要交押金,熊某某未能遵醫囑留院觀察。後經熊某某所在單位通知,熊某某的家人來到北京接其乘火車返回江西省南昌市,下火車後即送熊某某去醫院搶救,熊某某於2009年12月12日23時許死亡。公安機關於2010年2月6日依法電話傳喚賈某某到案。

北京市公安局法醫檢驗鑑定中心出具的屍體檢驗鑑定書證實:熊某某符合被他人用鈍器打擊眼鼻部,傷及顱前窩、篩竇等部位,造成顱腔與外界相通,細菌侵入而引起化膿性腦膜炎並繼發全身感染、腦疝致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

公訴機關指控賈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二、審理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賈某某因瑣事與他人發生爭執後,不能正確處理矛盾,與他人互毆,並於互毆中持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鑑於賈某某在獲悉他人報警後未離開案發現場,公安機關出警時亦將其作為報警人進行登記,該人在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犯罪事實,未被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如實供述用手電筒毆打對方的事實,公安機關對本案立案後,該人在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後即行歸案,如實供述,系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害人一方對於案件發生亦存在一定過錯,且被害人長時間未能得到積極有效的救治也是導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在量刑時亦將酌予考慮。據此,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賈某某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

一審宣判後,賈某某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辯稱其行為只是導致被害人死亡的誘因之一,被害人死亡的真正原因是被害人單位領導惡意推脫責任,延誤被害人的治療。

二審中,二審法院再次委託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對被害人的死亡原因、被害人的死亡與此次外傷的因果關係、參與度,以及被害人的損傷程度進行了鑑定,鑑定意見為:被鑑定人熊某某此次所受外傷與其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在死亡結果中起主要作用;被鑑定人熊某某的顱腦損傷為條件致命傷,延誤治療在其死亡結果中起次要作用;被鑑定人熊某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根據賈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惟對賈某某的量刑失當,改判賈某某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一果多因情形下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認定

圖文無關

三、意見

本案在對賈某某行為的定性上沒有爭議,焦點問題在於:導致被害人死亡除了賈某某的毆打外,還有其他方面的外力因素共同所致。在這種一果多因的情形下,如何認定實施毆打行為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本案中,被害人熊某某的死亡由多方面因素所造成,包括賈某某用手電筒對被害人頭面部的強力打擊、被害人單位領導為逃避責任不願交押金延誤治療等。一審中,由北京市公安局法醫檢驗鑑定中心出具的屍體檢驗鑑定書證實:熊某某符合被他人用鈍器打擊眼鼻部,傷及顱前窩、篩竇等部位,造成顱腔與外界相通,細菌侵入而引起化膿性腦膜炎並繼發全身感染、腦疝致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但該鑑定結論僅能證明賈某某的毆打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確實存在因果關係,而對其他外力因素的介入有多大的影響並沒有作出確切的判斷,而這正是關乎對賈某某準確量刑的關鍵所在。為此,二審法院再次委託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鑑定研究所對被害人的死亡原因、被害人的死亡與此次外傷的因果關係、參與度,以及被害人的損傷程度進行了鑑定。第二次鑑定結果較之前一次鑑定結論更為明確具體,區分了導致死亡結果的不同因素的原因力大小,明確了延誤治療所起的作用,從而為法院的量刑提供了一定的科學依據。此外,本案被告人經電話傳喚後歸案的行為宜認定為自首,主要考慮到,被告人經電話傳喚到案的行為是此前主動歸案並如實供述行為的延續,其不同於一般的電話傳喚,完全符合自首的條件。

綜上分析,二審法院考慮到賈某某有自首情節、延誤治療在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中所起的次要作用以及被害人有一定的過錯等量刑因素,而改判賈某某有期徒刑12年,是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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