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 原纳雍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雷光文受贿案

原纳雍县委副书记、常务副县长雷光文受贿一案,经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雷光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中共纳雍县委副书记分管经济开发区、纳雍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常务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35万元。一审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光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雷光文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4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雷光文受贿所得未退赃款人民币295万元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宣判后,被告人雷光文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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