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8 蘄春法院:庭前會議為當庭裁判導航

蘄春法院:庭前會議為當庭裁判導航

(圖:姚志軍 文:張衛疆 編審:葉學軍)近日,蘄州法庭充分運用庭前會議功能,依法對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進行當庭宣判。

蘄春法院:庭前會議為當庭裁判導航

2018年3月,黃某受宋某邀請到曾某家做木工活,不慎從二樓摔下受傷致殘。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原告黃某遂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曾某賠償各項損失20萬餘元。受理此案後,承辦法官張衛疆發現當事人間分歧較大。為進一步理清案件脈絡,在徵得雙方同意後,張法官遂決定依法召開庭前會議。庭前會議前夕,根據原告的申請,法庭同意追加宋某為本案共同被告,並依法送達了相關法律文書,給予其答辯期。

在庭前會議上,經過證據交換和聽取三方意見後,張法官確定了本案的爭議焦點,即原告黃某是否為被告曾某直接提供勞務和三方當事人間過錯責任如何劃分。原告黃某認為,自己受宋某邀請為曾某提供勞務,應由曾某和宋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曾某認為,黃某受僱於宋某,安全事故責任應由宋某承擔。被告宋某則認為,黃某自身存在重大過錯,在明知建築物沒有安全措施的情況下繼續從事該工作,應承擔主要責任。經過調查後,張法官基本確認了案件事實:宋某組織人員施工,曾某支付相應價款,雙方形成特定事項的承攬法律關係;而宋某僱請黃某並支付酬勞,雙方形成勞務法律關係。

庭審當天,張法官當庭宣讀了《庭前會議報告》,對無爭議的事實和證據予以當庭確認,組織雙方當事人對有爭議的事實、證據、爭議焦點展開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經調解無果後,張法官遂即當庭宣判:由被告宋某賠償原告黃某損失9萬餘元,被告曾某賠償原告黃某損失3萬餘元,宋某、曾某互負連帶賠償責任。整個庭審前後耗時不足40分鐘。宣判後,當事人均表示服判。

以上僅是今年蘄州法庭落實庭前會議和當庭裁判工作的個案縮影。庭前會議作為審前程序,不僅可以解決可能導致庭審中斷的程序性問題,交換證據材料,確定爭議焦點,適時促進調解,還可以為下一步高質量當庭裁判打下堅實基礎,提高審判效率和司法公信。

2018年4月份至今,作為蘄春法院“庭前會議示範點”的蘄州法庭共受理民事案件478件,審結452件。適用庭前會議272件,通過庭前會議當庭裁判112件,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或撤訴160件,調撤率達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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