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0 最高院:民刑交叉所涉”事實“是否“同一”如何認定?

最高院:民刑交叉所涉”事實“是否“同一”如何認定?

裁判主旨

在民刑交叉涉及同一事實時,均規定應當先刑後民;若案件涉及不同事實,則應當對不涉及犯罪事實的民事糾紛繼續審理。對“同一事實”的認定,並非是指民事法律規範和刑事法律規範作出規定的要件事實,而應是自然意義上的事實本身。如果民事案件中涉及的事實,對刑事案件的審理、善後處置等有影響,也當屬同一事實。

案例索引

《梅振嬌與李紅玲、海南鴻凌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2015)民申字第1778號】

案情簡介

梅振嬌申請再審認為:梅振嬌與李紅玲、鴻凌公司之間屬於借貸法律關係,與陳微微、新興公司之間屬於保證法律關係,與任思維、任六六、許學林、徐兆雲之間屬於抵債合同和擔保法律關係,本案應依據梅振嬌與被申請人之間的不同法律關係,區別情況予以處理。

雖然李紅玲、陳微微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是其他六位被申請人並未涉嫌犯罪,原審法院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刑交叉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對梅振嬌與其他六位被申請人的糾紛繼續審理。原審法院對梅振嬌與其他六位未涉嫌犯罪被申請人的糾紛不予審理沒有法律依據,剝奪了梅振嬌對上述六位被申請人的訴權。

最高院:民刑交叉所涉”事實“是否“同一”如何認定?


爭議焦點

民刑交叉所涉”事實“是否同一如何認定?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

一、關於民刑交叉問題。

1998年4月29日施行的《民刑交叉規定》第一條、第十條、第十一條關於“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的規定,明確了以是否“同一法律事實”、“同一法律關係”作為區分民刑交叉案件處理方式的標準,即民、刑分屬不同法律事實的,民、刑並行;民、刑屬於同一法律事實的,先刑後民。2014年3月25日施行的《非法集資意見》第七條規定:“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正在偵查、起訴、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起訴、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發現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或者被申請執行的財物屬於涉案財物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非法集資意見》遵循了《民刑交叉規定》在民刑交叉問題處理上的“同一性”標準,但是沒有采取《民刑交叉規定》“同一法律事實”、“同一法律關係”的表述,而是採取了“同一事實”的表述。“同一事實”的表述作為民刑程序選擇判斷標準更為科學。因為法律事實、法律關係均是指法律規範調整下的事實和關係,只要法律規範性質不同,法律關係或法律事實就不同。從這一意義上說,由於民事規範和刑事規範性質的不同,民刑交叉情況下不存在同一法律事實或同一法律關係,故以此表述作為判斷民刑程序選擇標準存在邏輯矛盾。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同一事實”的表述亦予採納。綜上,在判斷民刑程序選擇問題上,《民刑交叉規定》和《非法集資意見》在採用“同一性”判斷標準上並無差別,只是在表述用語上存在變化。無論《民刑交叉規定》還是《非法集資意見》,

在民刑交叉涉及同一事實時,均規定應當先刑後民;若案件涉及不同事實,則應當對不涉及犯罪事實的民事糾紛繼續審理。對“同一事實”的認定,並非是指民事法律規範和刑事法律規範作出規定的要件事實,而應是自然意義上的事實本身。如果民事案件中涉及的事實,對刑事案件的審理、善後處置等有影響,也當屬同一事實。具體到本案,梅振嬌與李紅玲、陳微微之間3100萬元的借款事實與李紅玲、陳微微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實,並無爭議。關於梅振嬌與其他非涉嫌犯罪被申請人之間法律關係所涉及的事實與李紅玲、陳微微涉嫌犯罪事實是否同一事實的問題。首先,從本案交叉民刑關係涉及的主要事實看,梅振嬌與李紅玲、陳微微之間的借款事實已經屬於兩刑事犯罪嫌疑人涉嫌刑事犯罪事實的一部分,與該借款合同關聯的其他保證、房屋抵債等合同,均系依附於主借款合同的從合同,其從屬性決定了上述從合同涉及的事實也會對刑事案件的審理和善後處置產生影響。其次,從本案交叉民刑關係涉及的主體上看,雖然表面上刑事案件只涉及李紅玲和陳微微,民事案件除上述兩人外還涉及其他未涉嫌犯罪的六位被申請人,但事實上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李紅玲與本案其他六位被申請人有著各種人身和財產上的關聯關係(李紅玲系鴻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紅玲與任六六系夫妻關係,與任思維繫母女關係,與許學林、徐兆雲之間存在財產共有關係;徐兆雲系新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這種人身和財產上的關聯關係對刑事案件的審理和善後亦會產生影響。再次,從本案交叉民刑關係涉及的財產看,梅振嬌提交的《房屋抵債協議書》記載,作為抵債的財產,部分系李紅玲所有,部分系李紅玲與任思維、任六六共有,部分系李紅玲與許學林、徐兆雲共有。這些李紅玲所有的財產和財產份額很可能涉及刑事案件其他集資參與人的利益,亦可能對刑事案件的審理和善後產生影響。綜上可以認定,本案交叉民刑關係涉及的主要事實應系同一事實。依據《民刑交叉規定》第十一條、《非法集資意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案民刑交叉問題應該按照先刑後民的方式處理。梅振嬌關於原審法院對其與其他六位未涉嫌犯罪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不予審理沒有法律依據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於後續權利主張問題。本案民刑交叉問題採用先刑後民的方式處理,並不意味著梅振嬌因此喪失對其他未涉嫌犯罪被申請人主張擔保等相關責任的權利。若刑事案件處理完畢,梅振嬌仍有債權未得清償,可依據相應法律再向擔保人等主張權利。

來源 法門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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