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7 视同销售行为,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分清情况

一、那些行为属于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行为,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分清情况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营改增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除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外,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他人或者将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货物分配给股东(投资者)或者无偿赠送给他人;

(6)除用于公用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外,向他人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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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以下行为

1.自产,内部自用的,不需要开具发票,比如,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视同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营改增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三、以下行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原则:需要发票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 将货物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2) 将货物无偿赠送给给股东或投资者、以及其他单位

(3) 纳税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或者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被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并缴纳增值税。【用于公用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需要强调一点,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接受方不需要开具发票,或者对方需要开具发票,提供方实际上没有开具发票的,只要是视事销售,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已到的情况下,企业就应该申报并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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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视同销售的申报与管理

视同销售行为在纳税申报表时,需要按开票与未开票情况分开填列。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部分,会计应在申报表"已开具发票"栏处填写。没有开具发票的视同销售部分,会计在申报表"未开具发票栏"处填写。

视同销售除了按要求申报缴纳增值税之外,企业会计应当做好视同销售业务的登记记录工作,以起到以下作用。

(1)当申报表填列数据与财务报表的数据不一致的时候方便企业查找差异原因。

(2)便于企业后期准确纳税申报、防止多报或漏报,提高工作效率。

(3)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纳税检查时,企业有据可依,能够快速的提供资料佐证。

视同销售行为,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分清情况

五、不作视同销售的特殊销售行为

以下特殊销售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

(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免租期不属于视同销售,不单独缴纳增值税,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86号】。

(2)纳税人进行的各项促销活动,如纳税人规定,店庆期间,凡购买商店的任意商品超过500元,均可获赠价值200元的B产品一份,赠送的B产品与购买的商品开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或者同一张销售单据上面,赠送的B产品不视同销售,不需要单独缴纳增值税。

(3)药品生产企业向患者销售自产创新药后,后续为患者免费提供相同的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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