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3 公司出現了問題,會計如何優雅的甩鍋?

會計都愛說說自己是高風險的職業。也是在公司裡幾頭受氣的崗位,實際上很大程度上是對相關風險的誤解。

一句話,沒有明白做會計工作,要學會先把自己的責任推乾淨!

公司出現了問題,會計如何優雅的甩鍋?

會計有什麼樣的責任呢?

我們以沒有發票的房租作為案例,進行一個分析:

例如,公司租辦公室,月租金1萬元,房東不肯開發票,一張收據了事,當然,更不可能答應扣個稅,這件事有哪些風險?會計應該如何聰明應對?

注意,如果案例中的房東是單位,則風險相應要小一些,因為不涉及個人所得稅。

我們先要把風險和可能的風險進行一個羅列,看看這事存在哪些風險?

1

租金的增值稅、附加、房產稅風險

房東沒有繳納增值稅、附加、房產稅,這個風險原則上講,是房東個人的風險,其納稅義務不在公司,公司也沒有扣繳務。所以,在增值稅、附加、房產稅上,公司不存在補稅風險,會計也不存在風險。

2

沒取得發票的風險

沒有取得發票的行為違反了《發票管理辦法》的行為,按《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如果因此導致對方少繳稅,稅務可以處以罰款。

所以,如果房東真沒有繳稅(這可能性約為100%),而你沒有收到發票的行為,可能面臨房東少繳稅1倍以下罰款。

怎麼辦呢?辦法有兩個:

一是以房東的名義,去稅務機關代開發票。但這樣一來就會承擔不小的稅負。有些稅務局不核定徵收,要按規定來徵稅,則房產稅比較重。尤其是商業用房。

這個可以寫一個代開發票的請示,把稅金算好,報老闆批准。批准了,就沒有你的事了,反正交的也是公司的錢。老闆不批,就看下面的辦法。

要點是,千萬不能在合同、協議、文本上,留下同意其不開票的文字。最好能夠明確要求房東提供發票。房東提不提供發票是房東的事,你要不要求他提供,是你的事。盡到自己要求的義務就行了。一句話:不能有不要發票的證據,最好有索要發票的證據。

比如,經辦人員甚至領導告訴你,對方肯定不會開發票,你就必須不能同意,凡合同中的這類表述一律刪掉,還要加上索要發票的表述,內部資料上則要求經辦人必須提供發票等等。但是,你提出發票的要求,並不堅持見票才付款。沒有取得前,你可以先付款,讓發票處理於索取的過程中。

房東、經辦人員、公司領導他們都是外行,往往只重視結果,不重視合同或證據。只要錢能付得到房東手上,往往就會同意。這樣一來,未來不出事則罷,出事就可以把問題推到房東、或者經辦人員身上,對稅務、對公司來說,相應的責任,都不在你了。

做得更漂亮一點的,就不能在報銷制度上寫:“有發票才能報銷”,這是自己給自己使絆,不少找諮詢公司做的所謂制度,就是這麼笨,根本沒有用。我告訴你,制定要這樣寫(大意):

“報銷人必須按會計要求提供發票,不然由其承擔相關的責任後果。”不限制於報銷必須要有票。這樣,沒有發票,你也可以在不違反制度的前提下,把錢付出去。

如此一來,報銷時你不得罪人,出事時你也能把責任推乾淨了。

當然,入賬時,不能直接以房東的收據入賬,而要在收據上註明:“本收據不代替發票使用,只證明收款,責成××繼續向房東索要發票”,再找××籤個字。這樣又規避了“以其它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罰款風險。

不要怕經辦人不簽字,你只要給他們一個能夠把錢弄出去的路子,他們肯定會同意的。

3

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這是真正的風險,也是難以迴避的風險,只要房東不願意給錢,就沒有辦法迴避。

怎麼辦呢?

首先是要正確理解這一風險的後果。

如果房東是單位或者個體戶,就沒有這個風險,因為你沒有扣繳義務;否則的話,這是一個實實在在的風險。

所以,前期如果能夠爭取不跟自然人合作,或要求其註冊成個體戶,當然就會極大的規避個稅的風險。

如果不扣房東的個稅,有什麼樣的風險?

這分為兩種情況。

如果雙方有書面合同或證據,約定1萬是“稅後1萬”,那麼,當支付給房東1萬時,相當於已經扣了個稅,如果這時不向稅務申報,則行為是“扣而不繳”,非常嚴重,稅務查到後,後果就是補稅、滯納金、0.5倍到5倍的罰款。並且,個稅計算的基數大,租金相當於1.46萬。所以,有“稅後”的約定,企業的風險大。

反之,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稅後1萬”,那麼支付給房東1萬而沒有扣除稅,則行為是“未扣未繳”,風險就小了。稅務查到後,不存在補稅和滯納金,而是0.5倍至3倍的罰款。稅務只能向房東追徵稅款。此時,個稅計算的基數小,租金只有1萬。所以,沒有約定“稅後”,企業的風險小。

當然,0.5倍至3倍的罰款,也是不可輕看的,稅務一般不願意自己找個人徵稅,會要求企業自己把稅款墊上,這樣罰款可能從低。劃不划算應該自已計算和判斷。

所以,個稅的風險是實實在在的。當簽訂合同時,會計就要提出發票、個稅的問題和要求,強調“稅前金額”和“稅後金額”的差別,並把稅款和風險計算出來。

現實中,房東希望約定“稅後租金”,聰明的會計要堅決不答應寫在合同之上,但可以放任經辦人去做房東的工作。經辦人往往向房東承諾:肯定會支付1萬,不會扣稅,合同寫“稅後”二字批不下來之類,往往房東也就被忽悠著簽了。這樣,就算出事,責任也就推到經辦人身上去了。到時候,讓他去跟房東解釋或者自己向公司承擔責任。

經辦人、老闆、房東等這些人,在稅務與財務上都是外行,我始終認為,內行忽悠外行並不是件非常困難的事。關鍵是會計要提方案,而不是跟著外行走。他們執意要往坑裡跳,會計是攔不住的,只要保證相關證據資料能夠免我們個人的責就行了。辦稅辦得好的會計,就算出了事、補了稅、罰了款,老闆都無法說會計錯了,而是相關人員錯了、自己錯了,甚至還可能因為會計多少挽回了點損失,而認為你有功呢。

4

找發票衝賬的風險

因為房租沒有發票,錢又要出去,對於非兩套賬的企業來說,找發票衝賬就成為一些會計最容易想到的方法。

找發票衝賬,本質上是用另一個費用來掩蓋房租,最大的問題就是費用不真實,不真實的費用不合於公司經營常規,出現違規,發現問題後就要補企業所得稅,因為不真實的費用不能扣除。

但找發票衝賬的最主要風險,是找到了虛開的發票和假髮票。這其中,虛開的發票風險大,假髮票風險小些,但假髮票被發現的機率大,並且目前假髮假越來越少了。

找發票報賬的事,如果會計知情,比如有證據證明你參與了,甚至主導了;或者應該知情,比如顯然是一筆不可能發生的費用,你也給報銷了。這樣,會計本人就有責任了。

所以,會計對此要注意,為防萬一,必須要不知情,並且不應該知情。就是讓別人找不到你知情的證據,相關證據也不支持你應該知情。

不知情好辦,說自己不知情就行了。不應該知情的判斷要麻煩一點,因為會計是專業人士,持證上崗,難以用“水平不夠”之類的藉口來推脫。

比如,會計雖然不知情,但業務員拿來一張辦公用品的發票報銷,事後查到是虛開的。這些辦公用品量太大,或者不適用於本公司,你要是給報銷了就很難說自己不應該知情。反之,如果內部有部門的確簽收了這批辦公用品,那麼,你的確就可能不應該知情了。

又如,為了防止公司沒有房租費用,業務員可能拿一張別人的房租發票報銷,就要看有沒有相關合同,地址對不對。如果一眼可以看出地址不對,也難以證明你不應該知情。

所以,找其它發票來衝,有可能衝出新的風險。一般來說,主要規避的是虛開發票的風險。

5

沒有發票,入賬後所得稅不納稅調增風險

這種情況,實際上對會計個人的風險是很小的。

首先,如前所述,會計要督促相關人員催要發票,就可以把自己的責任推掉;

其次,只要租賃行為本身是真實的,則會計的賬就不存在舞弊,不存在職業風險,因為實質重於形式是《會計準則》的要求;

最後,稅務查企業所得稅的時候,會不會要求調增補企業所得 稅,這個事情更復雜。原則是:補企業所得稅,找不到法律依據。

有時,找到一張“開具不規範的發票”入賬,企業所得稅補稅風險,都比沒有發票還要大。所以,不收來路不明的發票、不收顯然不規範的發票,這些發票入賬比沒有發票入賬,風險還要大。

6

不合法風險

前面我講了,沒有發票要求補企業所得稅,沒有法律依據。但沒有法律依據的事,實務中卻是非常多的。想想也能想通,有的納稅人可能不依法納稅,當然有的徵稅人也可能不依法徵稅。

“反正沒有發票就不能扣除”,這是一些稅務人員的觀點;“如果同意自己補稅,就不罰款,不同意就全面查賬,罰款從嚴”,這是稅企間最基本的較量。“房東沒有交的稅,也必須由你們補!”雖然強詞奪理,卻非常考驗你的應付。就連我在處理稅企稽查糾紛時,也只能是就具體問題,與當事者分析情況、共商策略。

因為這是不合法的風險,所以也就沒有明確章,亂拳打死老師傅,實際上,這才是最大的風險。

面對這樣的風險,沒有確定的應對辦法,我的建議是:會計必須要全面學習稅務規則。

如前所述,大家可以看出來,學習稅法,必須要為自己學習。儘量為企業、為老闆、為自己規避風險,學真東西。從我的經驗來說,同樣是不合法的風險,稅務規則把握得越牢的會計,抗風險能力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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