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3 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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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關於

禁止在高汙染燃料禁燃區範圍內

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點旺火的

通告


(呼政發〔2020〕5號)


為進一步改善空氣質量,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發生,積極營造安全、文明、祥和的節日氛圍,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呼和浩特市殯葬管理條例》和《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現將禁止在高汙染燃料禁燃區範圍內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點旺火等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高汙染燃料禁燃區(東至繞城高速、西至繞城高速、南至繞城高速、北至大青山)範圍內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和點旺火;禁止在市區各街道、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拋撒紙錢、明火祭奠。

二、逢重大慶典和節日活動,確需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許可後方可燃放煙花爆竹。

做出許可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許可燃放的時間、地點、種類、規格、數量向社會公告。

三、提供婚慶、宴席、殯儀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履行告知責任,提前向舉辦方書面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事宜,不得為違法燃放煙花爆竹提供服務,並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四、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對違反本通告造成火災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市消防救援機構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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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審:郝克強複審:胡海波終審:高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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