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4 建築工人實名制來了!

建築工人實名制來了!

實名制不再是說說而已!今天,住建部正式公佈《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以下要求:

1、建築工人進場施工前,應錄入建築工人實名制名冊。項目用工必須核實建築工人合法身份證明,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並明確工資發放方式,可採用銀行代發或移動支付等便捷方式支付工資。

2、未在全國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上登記,且未經過基本職業技能培訓的建築務工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建築企業不得聘用其從事與建築作業相關的活動。

3、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應明確承包企業實施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的條款。建築企業負責本企業和所承建項目的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具體實施。

4、在全國範圍內,實現實時數據共享。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系統由全國平臺、各省市縣平臺、建築企業的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和建築工人個人客戶端等組成。

5、承包企業(包括: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對所承接工程項目的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負總責。承包企業施工現場應以第二代身份證為基礎核實採集本項目建築工人基本信息。

關於徵求《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及《全國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數據標準(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建市施函[2018]18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城鄉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文件精神,改革建築勞務用工制度,開展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做好全國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建設工作,我司組織起草了《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及《全國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數據標準(徵求意見稿)》。現印送你單位,請認真研究並提出意見,於2018年6月11日前將書面意見及電子版反饋我司施工監管處。

聯繫人:米凱 曹希

聯繫電話:

010-58933327

010-58934163(傳真)

附件:

1.《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2.《全國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數據標準(徵求意見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築市場監管司

2018年5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1:

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建築市場用工秩序,加強建築用工管理,維護建築施工企業和建築作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促進建築業健康發展,根據《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工人實名制是指建築企業通過單位和施工現場對簽訂勞動合同的建築工人按真實身份信息對其從業記錄、培訓情況、職業技能、工作水平和權益保障等進行綜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築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的建築工人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進入施工現場從事建築作業的建築工人應經過基本安全培訓,並在全國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上登記。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的政策制定,對各省市實施建築工人實名制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組織實施全國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的規劃、建設,並統一制訂全國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數據庫的相關技術標準,制定建築企業違反實名制行為的處罰標準,並將處罰結果納入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

第六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區域內建築企業和施工現場全面落實建築工人實名制工作的各項要求,建立完善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系統,確保各項數據的真實、及時和聯通,並對本行政區域內各有關主管部門、建築企業和施工現場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的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應明確承包企業實施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的條款,並督促承包企業落實所承包項目的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各項規定和措施。

第八條 建築企業負責本企業和所承建項目的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的具體實施,並接受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承包企業(包括: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下同)對所承接工程項目的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負總責,建立健全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在施工項目部配備專(兼)職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員,負責現場專業作業人員實名制信息的登記與核實。

建築用工企業(包括:使用自有建築工人的承包企業,建築勞務企業和專業作業企業,下同)應制定本企業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落實合同中約定的實名制管理義務,在工程項目部現場配備專(兼)職實名制專管員,負責本企業派出的專業作業人員的日常管理,並按勞動合同約定發放工資,保障建築工人合法權益。建築用工企業應及時對本企業的建築工人信息進行採集、核實、更新,建立實名制管理臺賬,並按時將臺賬提交承包企業備案。

第九條 工程監理企業應審查承包企業所承接項目的建築工人實名制實施方案,對項目的建築工人實名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並在監理日誌中予以記錄。

第三章 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建設

第十條 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系統由全國平臺、各省市縣平臺、建築企業的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和建築工人個人客戶端等組成,各級各類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應統一使用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發佈的數據格式和接口標準,並能在全國範圍內實現實時數據共享。

第十一條 各省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所建立的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應當包含建築工人基本信息、從業記錄、職業技能培訓與鑑定管理、建築工人變動狀態監控、投訴處理、不良行為記錄、誠信評價、統計分析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二條 建築用工企業可以根據數據標準建立自己的建築工人實名制信息管理平臺或系統,也可以直接應用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供的系統進行數據錄入。承包企業施工現場應以第二代身份證為基礎核實採集本項目建築工人基本信息,記錄人員技能安全培育情況、出勤、完工數量質量和誠信評價等信息,切實落實相應的管理工作,維護建築工人的權益。

第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建築企業應加強實名制管理系統信息安全建設,為實名制管理信息化工作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 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要求

第十四條 建築用工企業應嚴格規範用工管理,及時採集並上傳施工現場建築工人實名制基本信息。

第十五條 建築工人實名制基本信息應包括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碼、籍貫、家庭地址、文化程度、培訓信息、技能水平、不良及良好行為記錄等。

第十六條 建築用工企業應規範實名制管理方式,強化現場管理。

承包企業應配備實現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所必須的硬件設施設備。有條件實施封閉式管理的工程項目,應設立施工現場進出場門禁系統,並採用生物識別技術進行電子打卡,落實建築工人實名制考勤制度。不具備封閉式管理的工程項目,應採用移動定位、電子圍欄等技術方式實施考勤管理。承包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建築工人維權告示牌”等方式,公開相關信息,保護工人合法權益。鼓勵承包企業通過張貼二維碼等方式公開項目基本信息,供社會查詢。鼓勵社會各方開發符合相關數據標準的建築工人個人APP客戶端,向建築工人推送相關信息。

建築用工企業應當落實合同中約定的由本企業完成的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承包企業應在承接工程的項目部建立統一的建築工人實名制臺賬。實名制臺賬應包括每名建築工人的實名制檔案,實行電子打卡的還應保存電子考勤信息和圖像、影像信息,檔案應按規定期限進行保存。

建築工人進場施工前,應錄入建築工人實名制名冊。項目用工必須核實建築工人合法身份證明,必須簽訂勞動合同,並明確工資發放方式,可採用銀行代發或移動支付等便捷方式支付工資。承包企業應統一管理建築工人實名制考勤信息,並及時準確的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上傳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已錄入建築工人實名制信息管理平臺的建築工人,3年以上(含3年)無活躍數據的,再次從事建築作業時,建築用工企業應對其重新進行培訓及信息錄入,否則不得進入施工現場,相關不良及良好記錄應予以保留。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對各地各建築企業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情況進行抽查,並將抽查結果予以通報,對於發現的問題要責令相關部門和建築企業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對有關部門要約談相關責任人、並在一定時期內暫停其向全國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上傳相關數據,約談後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對有關建築企業要記入企業信用檔案,通過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條 市縣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築企業和施工現場建築工人實名制信息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的日常檢查。對實名制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相關投訴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對未按規定實行實名制管理的單位或個人應予以糾正、限期整改,並對不良行為進行公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記入企業信用檔案。

第二十一條 嚴禁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借推行實名制管理指定或暗示建築企業採購相關產品,不得巧立名目亂收費增加企業額外的負擔。對違規要求建築企業強制使用某款產品或亂收費用的,要立即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提請有關部門進行問責,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追求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在全國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上登記,且未經過基本職業技能培訓的建築務工人員不得進入施工現場,建築企業不得聘用其從事與建築作業相關的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 月 日起實施。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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