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8 多學——HR該如何認定員工不勝任工作?

辭退員工的權利有多種,但是在長期為企業提供顧問服務的過程中,遇到最多的一種辭退是員工不勝任工作。當員工的工作表現不佳,能力不夠時,企業才會考慮辭退員工。但是在這個辭退過程中,經常會發生爭議。

企業說員工不勝任工作,員工說自己的能力符合公司要求,兩者之間對是否不勝任工作達不成一致性的意見,從而發生爭議。

一旦發生爭議,員工是否不勝任工作,其舉證責任在於公司,所以最終是要求公司拿出確鑿的證據來證明,員工確實不勝任工作。

那麼,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員工不勝任工作呢?

多學——HR該如何認定員工不勝任工作?

01

案例:銷售業績團隊倒數第一名,是否不勝任工作?

王小姐是一家房地產銷售公司一銷售項目的員工,兩個月內,王小姐的銷售量都居於團隊倒數第一名,但是每個月都能成交兩單。公司認為王小姐的銷售業績不符合公司要求,按照末位淘汰制的法則,對王小姐進行了辭退。王小姐認為自己的銷售業績雖然不佳,但是工作努力積極,而且每個月皆有成單,在此情況下,不應該屬於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遂提出仲裁申訴,要求撤銷辭退,繼續履行合同。

仲裁結果:撤銷辭退決定,繼續履行合同。

末位淘汰制,不完全符合不勝任工作的辭退理由。末位,只能說明員工的銷售業績是最差的,但是團隊表現最差,跟不勝任工作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對於銷售人員來說,定銷售指標,並進而規定完不成銷售指標者,屬於不能勝任工作。有了這樣的規定之後,才能依據員工的銷售量,對比銷售指標,從而認定員工是否屬於不勝任工作的情況。單純地依據員工的銷售量最差,是不能一步得出員工不勝任工作的結論的。

02

案例:一次不參加會議,是否屬於不勝任工作?

李小姐是一家物業公司的副總,一年來工作盡心盡力。2008年初,公司高層招開重大會議,李小姐因為私事未能出席,引起公司總裁的不滿,經公司高層決定,以不勝任工作為由,對李小姐予以了辭退。李小姐十分憤怒,提出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最終李小姐獲得了五十萬元的賠償。

分析:

本案中對李小姐不勝任工作的認定,就十分地隨意和不負責任。員工不勝任工作,是員工的工作表現不符合工作崗位的要求,不能達到該工作崗位所要求達到的目標,或者其工作能力不能完成核定的工作任務。本案中李小姐一次沒有參加會議,無論如何也構不成不勝任工作,所以公司最終高額賠償,也是因為自己的隨意行為而需要付出的代價了。

多學——HR該如何認定員工不勝任工作?

03

案例:工作中弄虛作假,是否屬於不勝任工作?

王小姐屬於一醫藥代表,在自己的銷售報表中,為了獲得高額的佣金,進行了虛假的陳述。在獲得佣金之後,這一行為被公司審計出來了。公司認為王小姐作為醫藥代表,採取這種行為侵害了公司的利益,遂以王小姐不勝任工作為由,對其進行了辭退。王小姐不服,申請仲裁。最終仲裁裁決王小姐的行為違犯了職業道德,雖然不屬於不勝任工作的表現,但是其行為本身失去了作為醫藥代表的意義,損害了公司的利益,故裁決公司的辭退行為固然對王小姐的行為性質認定錯誤,但辭退行為並無不當,從而駁回了王小姐的申訴,維持了公司的辭退行為。

分析:

本案中王小姐的表現明確屬於一種欺詐公司的行為,而且其欺詐的目的在於侵佔公司的財產。這種行為屬於一種嚴重違紀的行為,公司在規章制度中,應當將這種行為定性為一種嚴重違犯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並進而約定辭退的權利。

這樣的話,發現這種行為,辭退員工是不需要付經濟補償金的。但是如果認定這種行為屬於不勝任工作的行為,則辭退之後還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所以本案中,公司在認定王小姐行為性質時,確實存在一定的失誤。所幸仲裁裁決還是本於實際情況,支持了公司的行為。

綜論:

不勝任工作,作為一種對員工工作行為表現的認定,需要公司盡到自己的舉證責任。這種舉證責任,不能通過其直接上級的口頭認定得出結論,而需要有具體的規定、具體的工作表現,甚至具體的數字來認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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