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为食“野味”改装射钉枪 男子获刑三年

近日,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陈某非法制造枪支罪一案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陈某携带枪支、弹药伙同吴某(另案已判刑)驾驶汽车前往景宁东坑镇罗山村打猎。深夜,停在山下的汽车引起了民警的注意,一番搜寻后,“野味”还没打到两人就被东坑镇派出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陈某改装射钉枪一把、子弹六十五颗、钢珠二百零三颗。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在建筑工地务工,由于好食“野味”,一直想拥有一把猎枪。在浏览网页得知射钉枪能改装成枪支后,便将工地中使用过的射钉枪留了下来并进行改装。又用钢筋制作了枪托,通过互联网陆续购买无缝钢管、子弹和瞄准镜等配件。改装成功后,被告人陈某在田里进行了试射,由于一直没能取得猎民证,就将枪藏匿于东坑镇桃源村的老家中。

后经丽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所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且具有杀伤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到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社会危害,依法从宽处理,可以适用缓刑,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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