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3 法考背誦祕籍:代位權

​​【一】構成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有效(未過訴訟時效)、到期。

2.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金錢債權合法、有效(同上)、到期。

3.債務人怠於行使對次債務人的金錢債權,並因此損害債權人的債權。(債務超過說,即除了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

4.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不具有專屬性。二

【二】代位權的行使

1.行使範圍:不得超過次債務人對債務人所負債務的數額。

2.行使方式

訴訟,其中: 原告債權人,被告次債務人,可以(而非應當)追加債務人為無獨三,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3.被告可主張的抗辯

a.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b.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抗辯;

c.代位之債的抗辯。

【三】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1.實體法效果

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其對債務人所負義務,債務人對債權人、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在對等額內消滅。

2.訴訟法效果

a.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b.其他必要費用,如律師費、差旅費,由債務人負擔。

【四】代位權注意事項

1."怠於行使",只要債務人未對次債務人起訴或申請仲裁,即構成,簡單的問次債務人要也構成怠於行使。

2.即使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約定了仲裁協議,也不影響債權人通過起訴行使代位權(因為仲裁協議具有相對性)。

3.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只能針對金錢債權,其他的無權行使。

4.債權到期的例外

a.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訴訟時效快要屆滿,需要債權人通過行使代位權以中斷其訴訟時效。

b.次債務人破產,債務人未申請破產債權的,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以自己的名義申報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破產債權。

5.不得行使代位權的專屬債權

a.基於人身傷害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b.基於身份關係產生的債權。(撫養,扶養,贍養,繼承關係。)

c.基於勞動關係產生的債權。(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

d.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金請求權。

法考背誦秘籍:代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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