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1 「第142期」酒后肇事 违法必究

近日,我院审查起诉一起危险驾驶案。

2018年4月22日晚21时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返回固阳县某小区的过程中,撞倒了小区内的广电设备箱和监控灯杆,造成了设备箱、灯杆损毁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接到匿名报警后,到达现场将被告人刘某带回提取血样,送检后确定被告人刘某案发时血中乙醇浓度为242.0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形成了社会共识,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是违法行为,并且可能会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刘某刚与朋友酒店豪饮,出门便毫无顾忌驾车,车行不到一里,刚进小区便出车祸,也是必然,未造成人员伤亡已属万幸,交警部门最终确定刘某案发时血中乙醇浓度为242.0mg/100ml,超出法定醉酒标准的三倍,酒后驾车,害人害己。

希望被告人刘某能够从中吸取教训,认识到自己行为后果危害的严重性,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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