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0 “慣犯”房東耍陰招收120多萬元租金,設計一房兩租“局中局”

欠債累累的一手房東張某某,採取製造虛假銀行流水、偽造虛假合同等欺詐手段,騙取二手房東姚先生入坑,將本已租與某康公司的物業二次出租,豪賺姚先生轉租費用120餘萬。本來一心以為轉租賺錢的姚先生,向實際早已交納租金的某康公司收租,結果才知道自己入坑了。而實際上,根據法院記錄,這位張某某已是16宗訴訟案件的被告。

面對早已交租的某康公司和鉅虧百萬轉租費而“收租”無門的姚先生,法院最終如何判決?近日,東莞中院判決了這樣一起“局中局”的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惯犯”房东耍阴招收120多万元租金,设计一房两租“局中局”

1.4萬的房子4.8萬轉租,賺翻了?

2016年9月,一手房東張某某將位於東莞南城城市風景街區的一處物業出租給二手房東姚某,租金為1.4萬元/月,租期十年,共計172.2萬元。合同簽訂後,姚先生已支付了122.2萬元租金,於是張某某簽字出具了《收據》給姚先生。 當日,姚先生便馬上與承租方某康公司簽訂了《租賃協議書》,約定物業以每月租金4.8萬元轉租給某康公司,租約簽訂,姚先生收到10個月的租金後,某康公司就欠租了。

姚先生多次催促某康公司交納自2017年7月開始拖欠的租金、滯納金,該商鋪卻拒不支付,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姚先生向東莞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康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及官司律師費。

花言巧語以同一物業騙雙份租金

二審中,某康公司辯稱,張某某與該公司投資人之一蘇某曾於2015年8月就案涉物業簽訂過租賃合同,租期15年,租賃押金4萬元,每月租金為2萬元。蘇某承租案涉商鋪後,交由某康公司實際使用。某康公司一直都有向張某某支付租金,還根據張某某的請求提前支付租金至2020年8月,有相關收款收據確認這一事實。

“惯犯”房东耍阴招收120多万元租金,设计一房两租“局中局”

東莞中院經審理查明,原來張某某為騙取更多的資金,虛構出4.8萬元/月的租金標準,還找到某康公司當時的法定代表人李某,請求李某予以配合,在姚先生提供的協議上簽名、蓋章。李某解釋簽訂虛假協議是因為張某某謊稱該簽名是用於貸款,還騙自己說上述協議簽訂主體不一致不會產生法律後果,合同不需要實際履行,只是一個形式云云。

矇在鼓裡的姚先生和某康公司都沒想到,這份協議被張某某用以轉租、騙取資金。

然而,姚先生還是收到了來自某康公司幾個月的“租金”,這些“租金”從何而來?原來,這位向姚先生“支付租金”的“承租商鋪財務人員”陶某,也是張某某陰謀騙局的一部分。陶某並非某康公司財務人員,經法院調查,實情繫張某某自掏腰包,授意陶某以某康公司財務人員的名義向姚先生轉賬支付幾個月“租金”,以騙取信任。

二手房東租約不存在真實有效租賃合同關係

張某某採取欺詐手段,蓄意製造資金走賬流水,騙取姚先生相信高價租賃合同真實生效並得到實際履行,張某某的主觀惡意十分明顯。

東莞中院經審理認為,某康公司的蘇某與張某某簽訂的租賃合同為真實有效合同,並得到實際履行。而姚先生簽下的租賃合同、協議為張某某採取欺詐手段蓄意製造,並非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得到實際履行。因此,張某某與某康公司之間不存在真實有效的租賃合同關係,姚先生要求商鋪支付租金及律師費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應予駁回。

據此終審判決,駁回姚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但一手房東張某某通過虛假銀行流水、偽造虛假合同等欺詐手段收取雙份租金,涉及金額特別巨大,已經涉嫌合同詐騙方面的刑事犯罪,法院建議姚先生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

■法官說法:騙局成功各方皆有過錯

本案涉及的法律關係比較複雜,給人一種“局中局”的感覺。首先,一手房東張某某為獲取資金,通過偽造合同、虛構事實的手段,設置了一個“一房二租”的騙局,另經法院查詢辦案系統,東莞兩級法院已審結的以張某某為被告或共同被告的訴訟案件共計16件,張某某已經是“慣犯”。

其次,張某某的騙局能夠得以實施,也是得到了某康公司當時的法定代表人李某的配合,李某被張某花言巧語所騙,在轉租合同上簽名、蓋章。李某是否具有配合張某實施合同詐騙的主觀故意,則決定著其是否涉嫌構成犯罪,這個需要公安機關偵查才能認定。

但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李某應該明白在合同上簽名、蓋章的法律意義,從民法的角度講其是存在過錯的,故姚某可另案要求李某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再次,姚某本身也是存在一定過錯的。姚某清楚知道案涉物業已經由某康公司實際承租使用的事實,但其疏於注意義務,沒有去認真核實案涉物業租賃、使用的真實情況,便輕信了張某,事實上姚某也沒有履行過二手房東的職責,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

本案事實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張某某為實施騙局,編織了一個表面上看來天衣無縫的證據鏈,一般租賃法律關係中應該具有的租賃合同、轉租協議、租金支付記錄統統齊全。但二審法院根據某康公司的調查取證申請,向銀行調取了案涉資金走賬的全部流水,發現了背後的陰謀,查清了事實的真相。

【見習記者】於羽佳

【通訊員】鄧佩菁 袁小燕

【作者】 於羽佳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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