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管理制度
1.0 目的
為規範XX集團(簡稱"公司")員工勞動關係的訂立、變更、解除、續訂和終止及管
理,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2.0 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的勞動關係管理。
3.0 職責
3.1行政人事部:
3.1.1負責統籌公司員工勞動合同(協議)的簽訂及跟蹤落實。
3.1.2負責勞動合同的存檔、保管。
3.2監察部: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3.3各部門及下屬機構負責人:負責通知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協助行政人事部完成簽訂的相關事宜。
4.0 勞動關係管理制度
4.1勞動關係建立
4.1.1員工在正式進入公司任職時,即表示與公司建立了勞動關係。
4.1.2公司在聘用員工時,應要求擬聘用者出示相關的有效證件,若員工有社保檔案者還需提供社保檔案兩
者皆齊全後,方可訂立勞動合同。
4.1.3員工進入公司報到之日起需接受崗前培訓,瞭解和認可公司的勞動合同條款及崗位說明書確定的職責,
確定合同期限,方可簽訂勞動合同。
4.1.4聘用(返聘)協議
已享受國家退休待遇或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在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時,公司也應與其簽訂聘用協議。
4.1.5就業(實習)協議
未正式畢業的各大中專院校的學生,來公司實習時,應簽訂就業(實習)協議;學生正式並取得畢業證書
後,公司方能與其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4.2勞動合同的簽訂
4.2.1新員工轉正手續辦理完畢一個月內,行政人事部人事專員應通知員工辦理完勞動合同的簽訂手續,若員工
拒籤勞動合同的,應在正式轉正後的30天內與其辦理完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4.2.2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行政人事部應向新入職員工說明崗位用人要求,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等
情況。
4.2.3新入職科長級以上(含科長級)人員首次合同期限為3年,試用期為2個月,基層人員的首次合同期
限為1年,試用期為1個月。
4.2.4勞動合同簽訂結束後,人事專員應給勞動者正式合同一份,員工應在《勞動合同簽收表》上簽字。4.3勞動合同的變更、續簽、解除。
4.3.1 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4.3.1.1公司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4.3.1.2公司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
4.3.1.3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4.3.1.4員工應親自、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4.3.1.5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起始時間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
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為準。
4.3.2員工崗位調整
公司因企業經營狀況或業務需要,以及根據員工的能力、經驗、技能、健康或其他情況,經與員工協商後,
可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4.3.3勞動合同的續簽
員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行政人事部人事專員應及時安排續簽事宜。
4.3.3.1行政人事部應於每月底前整理下月勞動合同到期人員名單,按程序逐級報批後,負責組織實施。
4.3.3.1.1副總經理以上管理崗位和財務部負責人由董事長審批。
4.3.3.1.2部門及下屬機構負責人由總經理審批。
4.3.3.1.3科室負責人由分管領導審批。
4.3.3.1.4基層管理人員/員工由各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審批。
4.3.3.2相關負責人審批同意後,由行政人事部統籌向員工出具《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提前30天與勞動者協
商並簽訂合同。如未通過審批,則提前向員工發出《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30日滿後,辦理該員工的
離職手續。
4.3.3.3續簽期限
4.3.3.3.1具有管理職能崗位的員工第一次續簽勞動合同,一般為五年。
4.3.3.3.2基層人員第一次續簽勞動合同一律為3年。
4.3.3.3.3雙方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時一般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3.3.3.4如員工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合同的,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合同。
4.3.3.4 員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依法解除與其勞動關係
4.3.3.4.1 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的。
4.3.3.4.2 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4.3.3.4.3 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的規章制度的。 4.2.3.4.4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4.2.3.4.5員工同時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
拒不改正的。
4.2.3.4.6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
同的。
4.2.3.4.7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公安機關拘留的。
4.2.3.4.8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
的工作的。
4.2.3.4.9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2.3.4.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
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2.3.4.11公司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4.2.3.4.12公司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4.2.3.4.1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4.2.3.4.1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2.3.5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合同終止
4.2.3.5.1勞動合同期滿的。
4.2.3.5.2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4.2.3.5.3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2.3.5.4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4.2.3.5.5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
4.2.3.5.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0 勞動關係管理流程
員工入職試用→簽訂勞動合同→申請續簽勞動合同→續簽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歸檔
6.0 其他
6.1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XX集團行政人事部。
6.2本制度自20XX年X月X日起試行二個月,試行結束後如無修訂版頒佈,則自動形成正式版。
6.3本制度試行之日起,公司與《勞動關係管理制度》相關的原有條款自動失效。
7.0 附錄
7.1《勞動合同簽收表》TT-GX-013-01
7.2《勞動合同續簽審批表》TT-GX-013-02
7.3《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TT-GX-013-03
7.4《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TT-GX-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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