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7 長期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還轉移財產,信豐這名男子攤上大事了

長期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還轉移財產,信豐這名男子攤上大事了

長期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還轉移財產,信豐這名男子攤上大事了
長期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還轉移財產,信豐這名男子攤上大事了

引言

從2014年6月至2018年4月,長期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在法院送達強制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時,直接拒絕簽收,並說“法院的快遞不要理他”。在自身獲得300萬餘元徵地補償款後,仍對法院的判決不予理會,並通過轉移資金的方式私自處理。

长期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还转移财产,信丰这名男子摊上大事了

案情簡介

近日,信豐縣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審查逮捕犯罪嫌疑人曾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的文書及案卷材料後,以曾某對多起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發生,依法對曾某批准逮捕。

據瞭解,蘭某、邱某、黃某、李某等8人與犯罪嫌疑人曾某因民間借貸、合同等糾紛案件,信豐縣人民法院判決曾某應該給蘭某等人賠償金、債務合計196萬餘元。曾某收到法院判決書後未在法定期限內上訴,判決書產生法律效力後,也一直未按判決書內容償還債務,邱某等人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2014年至2018年法院多次通過郵寄、留置於辦公室、電話通知等方式將強制執行通知書和財產報告令送達至曾某,曾某仍然規避執行。

2017年,因政府徵用土地,曾某獲得300萬餘元土地補償款,曾某用他人提供的銀行賬戶獲得這筆政府徵地補助款後,仍對法院的判決不予理會,隨後通過轉移資金的方式私自處理。

此外,經調查,犯罪嫌疑人曾某在其他地方還有財產。

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偵查當中。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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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管少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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