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對於個人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除了所在的單位需要代扣代繳個稅以外,個人自己還需要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個人自己到稅務大廳給納稅人帶來了不少麻煩。
這次個稅修正草案提到:
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屬於自行申報的範圍,對於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不再屬於按月自行申報的情形,而是由各任職受僱單位,按月預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
參考一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稅法第二條第一項(即工資薪金所得)、第二項、第三項所得的,同項所得合併計算納稅。"
參考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十一條規定:“
(一)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二)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國境內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並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個體工商戶向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四)個人獨資、合夥企業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區分不同情形確定納稅申報地點:
1.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夥性質的,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夥性質,個人投資者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選擇並固定向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五)除以上情形外,納稅人應當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參考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
(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彙算清繳;
(二)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
(三)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
(六)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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