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2 別放棄!違章建築 + 偷拆 ≠ 無法爭取補償

德凱徵地拆遷全國經驗交流群內,一位來自四川省的王先生告訴我們:自家房屋遇到政府拆遷,但拆遷方給出的補償標準太低,無法保障其基本生活。所以,雙方就補償協議一直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可令王先生沒想到的是這平靜的日子竟被漸漸打破,自沒有同意籤補償協議後就發現經常有社會閒散人員對其進行攔路,斷水斷電,逼迫其簽訂補償,早日搬遷。

為了躲避這些人,王先生就和家人一起搬到親戚家暫住,但是後來才發現自己的房子已被政府認定為違章建築並且已被偷拆。

這可急壞了王先生,遂趕忙報警,但是警察部門卻遲遲未予處理。王先生很絕望,想知道房子都被偷拆了還能爭取到補償嗎?

別放棄!違章建築 + 偷拆 ≠ 無法爭取補償

違章建築 + 偷拆 ≠ 無法獲得補償

一、律師分析

別放棄!違章建築 + 偷拆 ≠ 無法爭取補償

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先補償後搬遷,禁止採用暴力威脅手段違法拆遷。《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中有明確規定,對於採取暴力、威脅手段違法逼遷的還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上述《徵補條例》第31條規定了採取暴力、威脅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達到嚴重程度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一般情況下,被拆遷人在遭遇偷拆後想再與拆遷方談判就會佔據不利位置。畢竟被拆遷人和拆遷方地位具有不平等性。

結合王先生所說案例來看,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對違法偷拆人員進行抓捕,抓住拆遷方的程序違法點,給徵收方施以足夠的壓力,迫其主動與被拆遷人進行談判協商,這樣才能爭取到一定的話語權,加大獲得理想的拆遷補償的可能。

二、維權建議

別放棄!違章建築 + 偷拆 ≠ 無法爭取補償

1、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查詢該地段對於住宅的徵收補償安置方案,看其補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2、追究警察瀆職的責任

報警後不履行保護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職責。

3、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就參與毆打、騷擾的社會人員提起民事侵權訴訟,或者提請公訴機關提起刑事訴訟。

三、重點法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像、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31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別放棄!違章建築 + 偷拆 ≠ 無法爭取補償

所以,在房屋遭強拆、偷拆、誤拆後一定不要輕言放棄,及時啟動法律武器進行維權仍有逆轉局勢的希望。特別是在未籤協議時注意充分“守房”,以免陷入被動地位,保留協商談判籌碼才是最佳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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