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2 醫院首度被法律明確為“公共場所”,意味著什麼?

錢江晚報·小時新聞 記者 王湛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12月28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將於2020年6月1日實施。這是我國衛生健康領域內的第一部基礎性、綜合性的法律。

針對“醫鬧”事件屢禁不止,該法作出明確規定:醫療衛生人員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威脅、危害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侵犯醫療衛生人員人格尊嚴。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也首次明確了醫院為“公共場所”,“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擾亂其秩序”。用法律的形式把醫院列入公共場所,其意義在於?有問邀請了數位醫學、法律專家,進行探討。

医院首度被法律明确为“公共场所”,意味着什么?

司法機關有了介入“醫鬧”糾紛的權力

高豔東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

“用法律形式把醫院列入公共場所”,最為重要的意義在於,醫鬧問題不再是單位內部問題,而是社會公共問題,國家將用刑法手段治理醫鬧行為。

醫院將不再屬於《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中規定的內部保衛範圍,而是被正式列入公共場所範圍,從內部安全上升到了公共安全。這也使醫院的治安主體從“保安”上升到“公安”,司法機關有了介入“醫鬧”糾紛的權力。

這是對“醫鬧”事件嚴重性的進一步強調,將其從行政法推向刑法高度,是對涉醫違法行為打擊處理力度的加強,也是對目前執法不嚴、消極執法的一種立法回應。

一旦醫院屬於“公共場所”,醫鬧、醫暴行為就從行政違違法變成了刑事違法,再有“醫鬧”“醫暴”事件發生,蓄意挑釁、威脅醫護人員的人身安全,就可以按照“公共場所”“公共安全”類犯罪進行打擊。

例如,醫鬧人員聚眾擾亂醫院的秩序,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就可以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醫鬧人員在醫院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就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醫暴人員攜帶管制刀具進入醫院,情節嚴重的,就可以構成“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等”。

秦濤

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醫院等醫療機構,向社會提供公共醫療服務,屬於開放性的公共場所。在醫院裡,人員來往頻繁,身份關係複雜。特別是,醫生與患者零距離接觸,稍有不慎醫患之間就可能會發生摩擦,輕則產生醫療糾紛,重則引發暴力事件。

可見,醫院不僅是公共場所,而且是安全風險較高的公共場所。不能因為醫院納入了事業單位序列,就否定其公共場所的屬性。

從前,醫院僅屬於內部安保單位,治安防範能力比較脆弱,一旦發生暴力事件,很難得到公安機關的及時處置,嚴重威脅著醫患的生命財產安全。

因此,無論是從維護正常醫療服務秩序,保障醫生安全和患者權益的角度出發,還是從維護公共安全的大格局考量,將醫院納入公共場所治安管理範圍,都是正確的發展方向。

當下,暴力傷醫事件頻發。將醫院等醫療機構,列入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界定的公共場所,依法進行治安管理。同時,制定醫療機構治安管理條例等法規,將醫院等醫療機構列為特殊行業,進行重點盯防,對於暴力傷醫等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堅決、快速予以處置和打擊。以後但凡出現“醫鬧”,要先恢復秩序。

馮磊

重慶醫科大學公共衛生與管理學院教授

國家立法之前已注意到了這一問題。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 規定: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這應當是首次將醫院命名為“公共場所”,但司法解釋的立法層級不夠高。

2015年8月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的修改中,將嚴重擾亂醫療秩序的違法行為增加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立法者將“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和醫療”等企事業單位並列,以“社會秩序”這樣的概念對企事業單位的秩序維護進行總的概括,但仍然不夠明確。

所以此次立法應當是立法層級最高、最明確、最清晰的一次。

同時,“公共場所”的含義還不僅僅是保障,公共場所在空間上更容易形成開放性,成為向公眾展覽之物。因此,醫療機構也要逐漸適應醫療信息公開、透明和報告等要求,適應社會公眾和有關機關監督管理的要求。這一方面,醫療機構也要有所準備。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其實還存在大量的不足。

司法完善了,執法能否落實?

高豔東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

最好的執法就是最好的預防。即使在法律依據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未必在執行中能夠得到落實。因此最關鍵的不是法律法規,而是如何執行。

執法機關和醫院在多數情況下會基於患者的弱勢地位,認為“死者為大”,同情患者、無原則遷就死者家屬。醫院方的忍氣吞聲也是助長醫患糾紛歪風邪氣的重要原因。現在,一些司法機關對醫患糾紛都採用了“選擇性執法”,沒有進行嚴格執法。

如果在一開始出現醫鬧現象就進行行政處理,就可以把一些暴力傷醫事件化解在萌芽狀態;出現傷醫案件時要第一時間進行司法處理,進入司法程序,根據犯罪情節對行為人定罪量刑,最好的執法就是最好的預防,嚴格執法、司法,也將大大減少醫患糾紛等職業傷害,從目前執法來看,醫鬧行為遠遠沒有達到司法上的高度重視。

馮磊

重慶醫科大學公共衛生與管理學院教授

我個人認為,在司法、執法問題上,我們應當做到三個區分。

區分醫療糾紛與暴力傷醫。

傷醫暴力大都涉嫌刑事犯罪,與以民事爭議為主的醫療糾紛是不同的,不能因為基礎性的醫療糾紛而淡化了對暴力傷醫的處理。

《關於進一步做好維護醫療秩序工作的通知》中規定:“滋事擾序人員違法行為未得到制止之前,公安機關不得進行案件調解。各地各有關部門在工作中要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守住法律底線,堅決不得縱容以鬧取利的違法犯罪行為。”這樣的規定應當得以準確的貫徹實施。

區分個案公正與體制積弊。

以民航總醫院楊文醫生案來看,明顯的涉嫌故意殺人,手段殘忍,情節嚴重,在個案處理上應當是沒有什麼爭議的。而一些報道和評論仍然大量地提及醫療機構逐利化、醫保制度不健全、醫療管理流程不合理等,這可能對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形成了某些輿論上的壓力。

區分真人道主義精神和泛人道主義精神。

這是我自己命名的,不當之處請批評指正。暴力傷醫案件中的違法犯罪者往往是罹患疾病、經濟收入和社會地位均較低的弱勢群體,這也帶來了執法、司法中是否應當予以人道主義關照的困惑。我覺得,法治精神肯定包含了人道主義光輝,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是司法和執法的前提,因此,在法治視野下的人道主義包括準確適用法律,充分保障違法犯罪者合法權益等,但不能因此以“維護穩定”、“照顧弱勢群體”“發揚醫學人道主義精神”等淡化對違法行為的處理。

秦濤

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我先分析一下原因:發生醫鬧事件後,醫院通常選擇報警,但警察出警後,往往選擇息事寧人的態度,對傷人者實施以調解警戒為主的口頭處罰措施;只有情節達到一定程度的,才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或四十三條的規定,以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為由進行行政拘留。

實踐中,警方之所以採取不嚴格處罰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

一是區分主觀動機。家屬毆打醫生,往往是對醫生的治療行為效果產生誤判,或者對醫生不信任。這源於家屬的求醫心切心理,以及對治療費用過高但效果不好的不滿。患者家屬的的醫鬧行為主觀動機和其他行為不同的表現,要予以區分;同時執法人員考慮患者本身仍需家屬進行配合治療,如果對家屬進行過於嚴厲的處罰,實際上不利於對患者的照顧,同時增加醫院的負擔。

二是執法不自信。當前自媒體的傳播速度無法想象,特別是一些掐頭去尾的視頻,容易給公安機關帶來負面影響。特別是,當執法人員語言粗暴或者有肢體衝突時,往往會被公民拍攝上傳到媒體上。公安機關人員承受來自各方面壓力過大,不敢輕易採取措施。

三是法律依據上的不完備。公安機關嚴格執法,其前提必須是有法可依,要求公權力機關行為的合法性。家屬的醫鬧行為,很多時候難以定性,構不上尋釁滋事行為的標準,但又確實有一定的負面後果,此時公安只能進行訓誡調解。

即使構成尋釁滋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的規定,對尋釁滋事的處理是拘留5~10天,可以並處罰款500元;情節嚴重的,拘留10~15日,可依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即便按照故意傷害處罰,頂格處罰也僅為拘留15天,罰款1000元。可以看出,這種法律責任是比較輕的。也就是說,我們的處罰依據仍有待完善。

新出臺的《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57條確立了醫療衛生工作人員人身權、人格權等不被侵犯的原則。後續,公安機關可基於本條的規定,從保護醫療衛生人員的角度進行考量,嚴格執法,同時可修改相關法律,對毆打醫療衛生人員的行為,設定更為嚴厲的、具有針對性的處罰依據。

我國法律已經明確了暴力傷醫的違法性。要解決執法問題,要從醫院和公安兩個相關主體入手。醫院態度要堅決,執法機關定位要準確。要以制度確權的方式明確責任,讓執法機關和醫院都無後顧之憂地行使自己的職責。

楊澤方

丁香園副總裁

我負責醫療糾紛處理的工作,幹了6-7年。整體的醫療秩序,2019年比4-5年前已經好轉很多了。團體的“醫鬧”行為少了很多,這要感謝政府在掃黑除惡的工作成就。但是個體的醫療暴力,是不太可能杜絕的。國內外都是如此。其他行業也是如此。

司法的嚴肅性這幾年也好了很多。醫療機構相關的各種圍繞就醫環境和秩序的法規條文其實不少,《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出臺會明確一些既往模糊的地帶。我感謝司法的完善,但是不能只是寄託於司法。

從實際操作落實的層面出發,醫院院長們要用好這些外部工具需要很高的執行技巧。但是絕大多數公立醫院管理層很難處理複雜的局面。因為院長們需要考慮的東西太多了。大部分的醫療機構管理人員,特別是一把手,在落實處理醫療矛盾方面缺乏能力,或者被剝奪了能力。

王月丹

北京大學基礎醫學院免疫學系副主任

加大力度打擊醫鬧,固然可以震懾一些違法犯罪人員干擾正常的就醫秩序,但即使再嚴格的執法其實也不會完全杜絕醫鬧等行為的發生。從根本上來講,還是應該要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例如加強對醫院進出人員的安全檢查,在急診等關鍵部位配備足夠的安保人員,對高危患者的家屬進行必要的心理疏導,等等措施都有利於減少暴力傷醫事件的發生。

對於保障醫護人員執業安全的問題,在醫院管理層面還存在很多問題,其中最主要最根本的還是領導責任不落實,在我國的暴力傷醫事件中,還從未有過醫院負責安保的領導被追責。解決這些問題,必須落實醫生安全保障的主體責任。

如果建立適當的事後追責制度,對於醫院領導和所在地公安部門的領導實行“暴力傷醫事件一票否決制”,相信醫院的領導和有關主管部門領導就會想出更多更好切實可行的方法,來解決醫鬧的問題了。

高豔東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

不要回避醫鬧問題,有問題、解決問題才是正確思維。醫院要主導醫鬧事件,要勇於公開信息,選擇法律途徑。

一是醫院也要有依法維權意識。實際工作中,很多醫院出於醫院聲譽等考慮,會選擇息事寧人、大事化小,這也導致了醫鬧糾紛的屢禁不止,在出現醫鬧時,要勇於報警,主動發起行政、司法程序,主動把案件引導到正常的糾紛解決渠道。

二是做好醫院與警方的聯動機制,大型醫院可以考慮設立警務點。在醫院的門診、急診設置安檢部門,可以避免很多兇器傷人事件的發生。

三是傷醫事件後要及時走司法程序,慘案發生時,勸說、警告已經無效,應當主動要求司法機關及時介入,對構成犯罪的行為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絕不輕易姑息。總之,要讓法律成為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的堅定、有效武器。

馮磊

重慶醫科大學公共衛生與管理學院教授

無論是基層醫院還是大型醫院,都要建立立體防控機制的意識,包括:

(1)醫政管理部門需要組織一定規模的培訓,深化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醫療暴力的認識,從憤慨進入理性應對,令其熟悉相關的法律知識和應對策略,尤其是對暴力先兆和識別,合理規避暴力風險,暴力躲避和求助方式等進行系統的培訓;

(2)醫療機構需要對暴力事件進行專門整理、總結,歸納暴力發生和規避暴力的相關因素,並採取相應的醫療管理措施,如增加預警裝置(攝像頭、報警器),改進醫療機構設施佈局,以制度實現醫務人員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

(3)致力於提高醫療服務質量。通過改進診療環節以提高診療效率,改善服務態度以增進醫患溝通,改良管理制度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等方式,預防和控制暴力事件的發生;

(4)制定暴力應急的預案,應當包括疏散人群、躲避傷害、保安應急、及時報警等具體措施,並在此基礎上提高安保能力,不限於人數的增加,而是著眼於有效制止暴力能力的提高。

秦濤

華東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第一,醫院對醫生進行安全教育,教育醫生出現醫鬧如何保護自己;

第二,醫院聘請有經驗的保安,確保在公安機關趕到前能夠隔離醫生和企圖施暴的侵害者,避免產生因肢體衝突的受傷悲劇;

第三,醫院一方面要加強醫生醫德管理,避免出現因醫生不負責而激化的矛盾,另一方面應堅決反對暴力傷醫事件,在傷醫事件中堅決維護本單位員工利益。最後,哪怕是因為醫生不負責導致矛盾,患者本人及家屬可以採用投訴、調解、訴訟等(合法手段維權)方式,而不是直接侵害醫生。醫院可以在制止暴力傷醫後對醫生的失職行為進行懲戒,而不能因為醫生履職有問題就放任傷醫行為發生。除了法院,其他單位都無權對糾紛定性,所以應先制止暴力行為。

不能再“只看病、不看人”

王嶽

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教授

近年來打擊醫鬧的力度確實在不斷升級,還是有效果的。從全國統計數據看,涉醫違法事件今年來是大幅度下降的。但是醫院的患者投訴數量是在大幅度上升的。這一降一升說明,我們的努力並沒有解決一些根本性問題。

如果我們解決問題,發現問題非但沒有解決,反而卻越來越嚴重了。我們不應該急於換方法,而應該思考是不是指導我們方法的思想出了問題。我個人認為,醫院管理方面的問題最大,制度體制方面的問題次之。其實醫療體制的問題是可以通過管理糾正它的"惡",而我國公立醫院管理套用企業管理方式,並不適合。

我更關注《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這個新法的第四十條,“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堅持公益性質,所有收支均納入預算管理,按照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合理設置並控制規模”。因為今天醫療行業的種種亂象,其實根源就是醫療行業失去了公益性導致的。新法會從根本上讓公立醫院迴歸公益性,更準確說是福利性。

如果一個行兇者已經抱著與你同歸於盡的想法,其實法律的震懾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國外的研究也發現,其實法律、安保對於減少醫院暴力的作用是非常有限。而醫務人員的同理心,關愛患者,關注就醫感受和體驗反而更為有效。

醫院必須真正樹立以“病人為中心”的辦院理念,讓就診患者感覺自己的利益被關愛。這些年醫院暴力成為國際上很多國家共同的問題,我個人認為和“科學主義”在醫學中越來越被重視,而“人文主義”越來越被邊緣化是有關係的。相反,在中國真正的鄉村,赤腳醫生糾紛很少,中國西藏等經濟欠發達地區糾紛很少,國際上也是往往落後地區糾紛很少。

絕大多數患者投訴,醫務人員不一定有技術錯誤,絕大多數醫務人員的技術錯誤,患者並沒有投訴。更重要的是,醫學的特質(不確定性和未認知性)決定了,絕大多數的患者人身損害後果,醫務人員是不一定說得清楚的。所以,我認為醫學領域是一個不應該過分講理的領域,更別說法。所以我常常告訴我們的醫務人員與患者相處,一定是按照“情理法”的順序,而我國公立醫院目前是“法法法”,不僅不利於緩解醫患關係,反而容易激化成惡性事件。

順應國際醫學理念的發展趨勢,把尊重和保護患者利益,將患者利益放在第一位,將“治病救人”的行醫目標儘快轉變為“幫助病人”的行醫目標,這才能讓我們的醫務人員安全起來。不能再只看病不看人了。

楊澤方

丁香園副總裁

醫療本身就是社會的縮影。要改變醫療過程中的問題,不是幾部法規可以解決的。也需要醫療行業內部去反思自己的行為,主動去推動不合理現狀的改善,不宜一味地埋怨外部環境。

基層醫院可以依靠的資源少,都要自己兜底,所以醫務人員和患者的預期管理都不錯,實際溝通交流反而好一些,矛盾相對少。三甲醫院情況相反,醫療矛盾體現的更多,更集中,各方面的干擾因素太多,預防和處理都低效。

要想改變三甲醫院的醫療矛盾,應該從底子上讓三甲醫院控制醫院規模和工作負荷,回到真正以患者為中心。老百姓是明事理的,是否以老百姓為中心,老百姓一看就知道。三甲醫院的醫生要學習基層醫療機構裡的溝通技巧。

目前在公立醫院運營問題和老百姓切身利益方面,出現了種種的錯位,大家不能各取所需,各司其職。公益不公益,商業不商業。於是就醫行為上還是亂套了,各種矛盾還是不斷湧現。老百姓的預期和醫院的預期都沒有管理好。我們丁香園做的努力,是希望更多的醫務人員和老百姓能對行業的矛盾有更深的認知,希望醫務人員能多做執業模式探索,歷經幾代人的努力,去改變醫療行業。

他山之石

馮磊

重慶醫科大學公共衛生與管理學院教授

我介紹兩份資料給大家參考。

一份是2004年美國勞工部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OSHA)頒佈的《醫療和社會服務工作者預防工作場所暴力指南》(Guideline for Preventing Workplace Violence for Health Care & Social Service Workers)。

美國的該指南主要分為四個部分:概述、預防醫療暴力計劃、結論和OSHA援助。

預防暴力計劃部分是文章主體,該部分開篇就明確指出了對待醫療暴力採取“零容忍”的態度,並且要求醫院管理人員、醫務人員、患者及其家屬等都明確這一態度,鼓勵醫務人員上報被侵害的行為,醫院有義務為僱員提供安全的工作場所,要求醫院制定維護工作場所安全的綜合計劃。暴力預防計劃主要分為以下5個部分:管理承諾和員工參與、工作場所分析、災害預防和控制、安全及健康培訓、記錄保存與流程評估。

第一部分管理承諾與員工參與,主要強調醫院管理者和一線醫務工作者必須通過成立團隊或委員會的方式共同努力,管理層關心、承諾員工心理和身體安全健康,員工瞭解並遵守保障措施、提出建議、上報暴力事件並通過培訓學習發現醫療暴力前兆因素。

第二部分工作場所分析,要求建立威脅評估小組,對醫療暴力事件進行詳盡分析,在此基礎上力求:①分辨風險較高的工作、地點及行為;②發現高危因素,如患者類型;③發現建築設計存在的問題,如缺少警報工具、照明等。在分析後對現有安全措施進行評估,確定該危險因素是否解決。

第三部分災難預防和控制,要求在工作場所設計角度,評估工作場所的安全隱患、安裝並定期維護報警系統及安全設施、提供金屬探測器、在緊急情況下提供“安全屋”、為患者提供舒適的就診環境、診室多出口等;在行政管理角度,明確暴力行為是不予容忍的,建立與當地警察和檢察官的聯繫、保存暴力行為上報的日誌等、建立由受過訓練的保安建立的應急反應小組;此外要關注員工心理狀態,由專業人士進行疏導、治療,防止對今後的工作生活發生影響。

第四部分安全及健康培訓,要求所有員工都意識到潛在的安全隱患,並能過相關程序對醫療暴力行為做出有效應對措施,同時儘可能保護自己同事,強調全員參與、定期培訓和考核。第五部分留存記錄和評估流程,強調留存能反映事實真相的資料,有助於事情的進一步處理和相關工作的改進。

另一份是2015年初,法國衛生部出臺的30條準則,以具體、詳細、全面的醫政管理規定來保護醫護人員的人身安全,包括:

1.成立改善醫務人員安全委員會;

2.明確保障醫務人員人身和財產安全,並責任到人;

3.與安保公司合作,在醫院內增派保安巡邏;

4.改善兒科病房、急診室等易受攻擊科室的安全性,在這些科室增派保安人手;

5.設置帶安全門的隔離病房;

7.設置專人保障24小時應急電話暢通;

8.加強停車場內的安全防護,比如在停車場安裝攝像頭及安排專門的人員值班;

9.陪同受害者完成報案等相關法律手續;

10.建立“醫鬧事件檔案”,將所有醫院內發生過的醫鬧事件詳細記錄下來,比如發生的科室、相關人員姓名及處理措施等;

11.完善對醫務人員的培訓;

12.更新醫院、警察和司法部門三方的合作協議;

13.對急診科的安全水平進行評估;

14.增強警方的應急能力;

15.進行夜間巡邏;

16.保證24小時專人守夜;

17.優化監控系統和數據管理;

18.在易發生暴力行為的區域(如等候室)引入調解員;

19.留意和借鑑曾發生過醫暴事件的醫院的經驗;

20.完善即將新建急診醫院的機構設置,保證醫鬧發生時不會影響其他科室的工作;

21.重新審視已存在急診醫院的機構設置;

22.加強對嫌疑人信息的甄別並及時上報,形成震懾作用;

23.重新審視等候室內硬件設施的合理性;

24.及時更新和維護等候室內破損的設施,給病人更舒適的環境;

25.各醫院每年定期招收安保人員,對他們進行醫院內部的培訓;

26.定期引入專業的談話團隊(比如,心理醫生、社會工作志願者等)幫助醫務人員減壓;

27.每次的醫鬧事件後,醫院要組織全體人員開會,系統地對事件進行分析和總結經驗教訓;

28.加強院內反對醫鬧的信息宣傳,並明確註明進行醫鬧的後果,起到震懾作用;

29.定期對醫務人員進行專業的世界文化知識培訓,幫助他們瞭解來自不同國家的病人都有哪些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保證在接待不同病人時,使用符合其身份的溫和語言,友善對待病人;

30.積極借鑑一切有利於緩解醫患緊張關係的新型醫療形式,比如上門診病或遠程醫療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