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民政部:取消這24個證明事項

3月29日,民政部發布公告: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要求,現將民政部取消的24個證明事項予以公佈,自公告之日起停止執行。證明事項涉及的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後另行公佈。

民政部部門規章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目錄(7項)

1 條例施行前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在民政部門補辦登記時提交的編制或工商部門准予註銷的證明文件

證明事項規章名稱、文號及內容: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暫行辦法》(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號公佈)

第十條 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申請登記。

已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編制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補辦登記手續,還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編制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准予註銷的證明文件。

取消後的辦理方式:

不再辦理,直接取消

2 基金會年度檢查時提交財務審計報告同時提交的證明材料

證明事項規章名稱、文號及內容:

《基金會年度檢查辦法》(2006年1月12日民政部令第30號公佈)

第四條 年度工作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財務會計報告、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等。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符合《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的內容和要求;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應當有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統一受理並與被審計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簽訂委託合同的證明;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情況應當有基金會履行信息公佈義務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情況應當有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情況以及基金會換屆的會議紀要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進行財務審計的情況等。

取消後的辦理方式:

只需提交財務審計報告即可

3 申請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提交的相關人員資格證明材料

證明事項規章名稱、文號及內容:

《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辦法》(2005年10月12日民政部令第29號公佈)

第五條 申請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二)取得假肢或者矯形器(輔助器具)製作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複印件和製作師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取得假肢裝配工或者矯形器裝配工的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複印件需與原件核對無誤);

取消後的辦理方式:

不再辦理,直接取消

4 申請假肢與矯形器製作師註冊登記提交的證明材料

證明事項規章名稱、文號及內容:

《假肢和矯形器(輔助器具)製作師執業資格註冊辦法》(2006年2月9日民政部令第33號公佈)

第六條 申請製作師初始註冊登記的,應當向註冊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二)與原件核對無誤的製作師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

(三)與原件核對無誤的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

(四)申請人所在執業單位考核合格證明;

超過規定期限申請製作師初始註冊登記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註冊登記機構認可的製作師通過刊授、自修、參加培訓、業務研討、學術交流等方式取得的繼續教育、業務培訓證明。超過規定期限1年以上申請製作師初始註冊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實際操作考核合格的證明。

取消後的辦理方式:

不再辦理,直接取消

5 申請設立社會福利機構提交的證明材料

證明事項規章名稱、文號及內容: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19號發佈)

第八條 申辦人申請籌辦社會福利機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二)申辦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四)擬辦社會福利機構固定場所的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申請領取《社會福利機構設置批准證書》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三)服務場所的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合同書;

(四)建設、消防、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書;

(五)驗資證明和資產評估報告;

(七)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護理人員的名單及有效證件的複印件以及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取消後的辦理方式:

不再辦理,直接取消

6 申請設立養老機構提交的證明材料

證明事項規章名稱、文號及內容: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8號公佈)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養老機構,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二)申請人、擬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四)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衛生防疫、環境保護部門的驗收報告或者審查意見,以及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者消防備案憑證;

(五)服務場所的自有產權證明或者房屋租賃合同;

(六)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服務人員的名單、身份證明文件和健康狀況證明;

(七)資金來源證明文件、驗資證明和資產評估報告;

(八)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取消後的辦理方式:

不再辦理,直接取消

7 申請開展兒童寄養的家庭向兒童福利機構提交的證明材料

證明事項規章名稱、文號及內容:

《家庭寄養管理辦法》(2014年9月24日民政部令第54號公佈)

第十二條 確立家庭寄養關係,應當經過以下程序:

(一)申請。擬開展寄養的家庭應當向兒童福利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戶口簿、身份證複印件,家庭經濟收入和住房情況、家庭成員健康狀況以及一致同意申請等證明材料;

取消後的辦理方式:

民政部部門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取消目錄(17項)

1 申請低保提交的未享受低保的證明材料

證明事項規章名稱、文號及內容:

《民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民發〔2012〕220號)

第十一條 申請人或者其家庭成員的戶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在同一市縣轄區內,申請人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據市縣人民政府的規定,申請人憑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可以向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二)戶籍類別相同但家庭成員戶口不在一起的家庭,應將戶口遷移到一起後再提出申請。因特殊原因無法將戶口遷移到一起的,可選擇在戶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員的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戶籍不在申請地的其他家庭成員分別提供各自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證明。

取消後的辦理方式:

2 雙方均非內地居民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時提交的其本國承認其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效力的證明材料

證明事項規章名稱、文號及內容:

《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民函〔2004〕76號)

八、關於雙方均非內地居民的結婚登記問題 雙方均為外國人,要求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當事人能夠出具《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以及當事人本國承認其居民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效力的證明,當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辦理涉外婚姻登記權限的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取消後的辦理方式:

不再辦理,直接取消

3 申請設立養老機構提交的證明材料

證明事項規章名稱、文號及內容:

《民政部 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衛生計生委 中國人民銀行 工商總局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銀監會 全國老齡辦關於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發〔2017〕25號)

二、加大簡政放權力度

(二)簡化優化養老機構相關審批手續。

5.簡化設立養老機構的申請材料。申請人設立養老機構許可時,能夠提供服務設施產權證明的,不再要求提供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取消後的辦理方式:

不再辦理,直接取消

4 監護人為艾滋病感染兒童申請基本生活費時提交的國家醫療衛生機構開具的醫學證明

證明事項規章名稱、文號及內容:

《民政部 財政部關於發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兒童基本生活費的通知》(民發〔2012〕179號)

五、嚴格規範基本生活費發放程序

(一)申請、審核和審批。感染兒童申請基本生活費,由其監護人向感染兒童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出具國家醫療衛生機構開具的醫學證明(HIV抗體確症檢測報告單,HIV抗體檢測呈陽性)。

取消後的辦理方式:

5 私自收養子女的國內公民在辦理收養登記時提交的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

證明事項規章名稱、文號及內容:

《民政部 公安部 司法部 衛生部 人口計生委關於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8〕132號)

一、區分不同情況,妥善解決現存私自收養子女問題

(二)199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後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的,按照下列情況辦理:

1.…由收養人提出申請,到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領取並填寫《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發現地公安部門對撿拾人進行詢問並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2.…由收養人提出申請,到棄嬰和兒童發現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領取並填寫《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發現地公安機關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由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確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審核並出具收養前當事人《子女情況證明》…。

4.…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私自收養女性棄嬰和兒童,後因離婚或者喪偶,女嬰由男方撫養,年齡相差不到40週歲,撫養事實滿一年的,可憑公證機構出具的撫養事實公證書,以及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離婚證或者其妻死亡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到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取消後的辦理方式:

直接取消

6 私自收養子女的國內公民在辦理收養登記時提交的經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確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出具的收養前子女情況的證明

取消後的辦理方式:

直接取消

7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私自收養女性棄嬰和兒童且妻子死亡的,男方撫養人在辦理收養登記時提交的妻子死亡證明材料

取消後的辦理方式:

直接取消

8 社會散居孤兒監護人申請孤兒基本生活費時提交的孤兒父母死亡失蹤的證明

證明事項規章名稱、文號及內容:

《民政部 財政部關於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的通知》(民發〔2010〕161號)

四、嚴格規範發放程序

(一)申請、審核和審批 社會散居孤兒申請孤兒基本生活費,由孤兒監護人向孤兒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出具孤兒父母死亡證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兒父母死亡或失蹤的證明。

取消後的辦理方式:

9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10週歲以上繼子女提交的被收養人同意被收養的證明材料

證明事項規章名稱、文號及內容: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繼子女當事人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通知》 (民辦函〔2008〕4號)

一、收養人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外國人在華收養繼子女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包括: 2.出生證明;3.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4.收養人所在國主管機關同意其跨國收養子女的證明或者主管機關同意被收養人入籍入境的證明;…以上文件均需辦理公證、認證手續…。

二、送養人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包括: 1.被收養人生父或生母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2.送養人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3.被收養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籍證明;4.送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親子關係證明;…

如果送養人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可不提供第一、二、四項證明材料,但再婚一方應當提交送養人的死亡證明(正常死亡證明由醫療衛生單位出具,非正常死亡證明由縣以上公安部門出具)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以及與被收養人之間的親子關係證明,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一方的父母不行使優先撫養權的書面聲明。

被收養人年滿十週歲的,應當提交被收養人同意被收養的證明。

取消後的辦理方式:

現場詢問被收養人意見並記錄,請被收養人簽字按手印

10 生父母一方為非中國內地居民送養10週歲以上內地子女提交的被收養人同意被收養的證明

證明事項規章名稱、文號及內容: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生父母一方為非中國內地居民送養內地子女有關問題的意見》(民辦發〔2009〕26號) 一、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應當提供的材料

(一)被收養人的生父或者生母是中國內地居民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2.本人與被收養人的父母子女關係證明;

3. 本人簽署的同意送養子女的書面意見;

父母子女關係證明是指DNA鑑定證明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公證機構以及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能夠證明父母子女關係的文書。(下同)

(二)被收養人的生父或者生母是非中國內地居民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2. 本人與被收養人的父母子女關係證明;

3.本人簽署的同意送養子女的書面意見;

4. 所在國或者所在地區有權機關出具的不反對此送養行為的證明。

若送養人所在國無法出具材料4中的證明,也可以提供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表明該國法律不反對此類送養行為的證明。華僑無需提供材料4。

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應當同時提交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證明。…送養人為中國內地居民的,提供本人聲明及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當事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送養人為非中國內地居民的,提供本人聲明及所在國或所在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本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證明,當事人在中國內地居住滿一年,無法提供所在國或者所在地區出具的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證明,也可以只出具本人聲明。

被收養人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送養人應當提交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以及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優先撫養權的書面證明。由非中國內地居民單方送養的,應當同時提交本部分(一)中第2、4項材料。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應當提交縣級或者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被收養人年滿10週歲的,應當提交被收養人同意被收養的證明。

外國人、華僑提交的聲明、書面意見或者所在國出具的證明材料,應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公證或者認證。港澳臺地區居民提交的聲明、書面意見或者所在地區出具的證明材料應當經有權機關公證。

取消後的辦理方式:

直接取消

11 生父母一方為非中國內地居民送養內地子女提交的與被收養人的父母子女關係證明

取消後的辦理方式:

直接取消

12 生父母一方為非中國內地居民送養內地子女提交的同意送養子女的證明材料

取消後的辦理方式:

直接取消

13 生父母一方為非中國內地居民送養內地子女提交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證明材料

取消後的辦理方式:

直接取消

14 生父母一方為非中國內地居民送養內地子女提交的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材料

取消後的辦理方式:

直接取消

15 生父母一方為非中國內地居民送養內地殘疾兒童提交的兒童殘疾證明材料

取消後的辦理方式:

直接取消

16 查驗申請人申請撤銷收養登記時提交的收養關係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收養登記的證明材料

證明事項規章名稱、文號及內容:

《民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民發﹝2008﹞118號)

第三十條 收養關係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收養登記的,按照《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由利害關係人、有關單位或者組織向原收養登記機關提出,由收養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收繳收養登記證。

第三十一條 收養登記員受理撤銷收養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查驗申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申請人在收養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收養登記申請書》(附件8),並簽名。

申請人沒有書寫能力的,可由當事人口述,第三人代為填寫,當事人在“申請人”一欄按指紋。

第三人應當在申請書上註明代寫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住址、與申請人的關係。

收養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第三人代申請人填寫。

(三)申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收養登記員作見證人並在見證人一欄簽名。

(四)調查涉案當事人的收養登記情況。

取消後的辦理方式:

17 申請人申請補領收養登記證、解除收養關係證明時提交的收養登記或解除登記的查檔證明

證明事項規章名稱、文號及內容:

《民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民發﹝2008﹞118號)

第三十六條 受理補領收養登記證、解除收養關係證明申請的條件是:

(五)申請人持有查檔證明。

收養登記檔案遺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收養狀況的證明。戶口本上父母子女關係的記載,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或者近親屬出具的寫明當事人收養狀況的證明可以作為當事人收養狀況證明使用。

第三十七條 收養登記員受理補領收養登記證、解除收養關係證明,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六)向出具查檔證明的機關進行核查。

取消後的辦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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