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6 拒不協助執行 樅陽一服裝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罰5萬元

在收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協助執行義務人樅陽某服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某仍然擅自將協助款項支付給了被執行人。在收到法院《責令責任人追回財產通知書》後,高某某又未能在限期內追回。鑑於高某某拒不協助執行的行為,2018年9月14日,樅陽縣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對高某某予以罰款5萬元。

2017年3月,何某某訴某食品公司債務轉移合同糾紛一案,經樅陽縣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但調解協議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某食品公司始終以各種理由為藉口遲遲拒不付款。無奈之下,何某某遂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經調查瞭解到:被執行人某食品公司已將公司廠房出租給某服裝公司。執行法官遂依法向某服裝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並將該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給了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要求該公司協助法院凍結未付的房屋租賃款項。某服裝公司向法院出具了書面回執表示同意協助。2018年9月初,當執行法官再次來到某服裝公司提取租金時,卻被告知:高某某已將租金支付給了被執行人。執行法官遂依法向高某某發出《責令責任人追回財產通知書》,責令協助執行義務人某服裝公司、高某某限期追回擅自支付的租金並明確告知逾期不能追回的法律後果。但嗣後,某服裝公司、高某某始終未能履行相應義務。為保證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針對高某某拒不協助法院執行的違法行為,樅陽縣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對高某某予以罰款5萬元。(樅陽縣人民法院 謝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