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1 射陽成功調解一起未成年學生購買電動車糾紛

2019年12月25日,射陽縣合德鎮居民張女士向射陽消協投訴,訴稱:她的14週歲的兒子在家長不知情的情況下,於12月4日在射陽縣合德鎮某電動車門市擅自購買一輛價格為4600元的電動車。購買後於12月14日,在中午放學途中騎著電動車與另一騎電動車的張先生碰撞發生了車禍,雖人無大礙,但車輛撞壞。他兒子怕家長知道,隱瞞了十多天,最終還是被張女士發現。張女士找電動車門市,要求電動車門市退車並承擔車輛撞壞的維修費500元,遭受電動車門市拒絕,張女士不服,向射陽消協投訴。

射陽消協接到張女士的投訴,通知電動車門市負責人前來處理。電動車門市業主辯稱:“國家沒有規定未成年中學生不能購買電動車,我是個體工商戶,我銷售電動車是合法經營。且我銷售電動車時,又不知道張女士兒子多大歲數,又不知道張女士兒子是中學生,我看到張女士兒子拿出4600元現金來買電動車,如果張女士兒子是學生,怎麼會有這麼多錢?我不退車,更不承擔車輛撞壞的維修費500元。”射陽消協工作人員認為:國家目前雖然沒有規定未成年中學生不能購買電動車,但是,《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電動車門市雖不知道張女士兒子多大歲數,也不知道張女士兒子是中學生,但張女士兒子才14週歲是事實,且是在校讀書的初中學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二條規定,“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電動車門市銷售給14週歲未成年人電動車的行為,屬於不符張女士兒子的年齡、智力相適應合的民事活動範疇,電動車門市將電動車銷售給張女士的未成年人兒子,是屬於違背公序良俗的範疇。

經射陽消協說服教育與溝通協調,最終雙方達成以下協議:一、電動車退還給電動車門市,購車款4600元,由電動車門市如數退還給張女士;二、電動車折舊費由電動車門市承擔;三、電動車維修費500元由張女士承擔。購車糾紛調解順利結束。

12月30日,射陽消協又主動聯繫公安交警,調取了相撞現場的監控視頻,視頻記載著另一騎電動車的張先生是逆向行駛,相撞後是張女士兒子因害怕而主動先離開現場,張先生髮現雙方的人員都無大礙,且自己電動車損壞也不大,張先生也就撤離現場。在公安交警的協助下,通過人臉識別方法,射陽消協找到了張先生,張先生承認自己是逆向行駛的事實,並主動承擔了張女士兒子的電動車維修費500元。 沙銀昌 費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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