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3 讓投標人在評標中進行現場陳述妥當嗎?

很多招標人都願意安排投標人在評標現場進行投標陳述,作為專家評標的依據或幫助專家評標。投標人陳述的情況在設計方案招標、監理招標等服務招標中出現較多。但是,讓投標人在評標中進行現場陳述是不妥當的,有以下原因:

第一,投標人的現場陳述不屬於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不能作為評標依據。如果招標人認為投標人的陳述可以有利於評標專家深入理解投標文件內容,可幫助專家更客觀、準確地進行評審,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投標前進行陳述,將陳述內容以光盤形式作為投標文件一部分在投標時一併遞交。

第二,投標人在評標現場進行陳述,實際上屬於對投標文件的澄清。招標投標法規定評標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的澄清只能是非實質性的內容,且不能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如果投標人現場陳述內容會影響到評標專家的評審,這種陳述就不是非實質性內容了,違反了法規的規定;如果投標人現場陳述內容不影響評標專家的評審,那麼陳述就沒有必要安排。

第三,投標人的現場陳述通常都是以口頭形式作出的,沒有書面記載。一旦中標,陳述的內容無法納入合同,對投標人沒有合同約束力。

第四,投標人現場陳述過程中,一般會洩露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信息,這違反了法規關於確定中標人之前評標委員會的信息必須保密的規定。

招標方式的主要特點表現為報價的一次性。凡屬於投標內容的,都必須在投標截止前提出,投標截止後不得再提出新的報價或對原報價做出修改。招標方式的這個特點決定了其使用範圍的侷限性。對於必須要通過投標人在評審中的現場表現決定評審結果的採購項目,比如需要對培訓師演講才能、翻譯人員口譯水平、演員演技、設備現場運行效果等進行評價的項目,就不宜採用招標方式,而應當採用遴選等非招標採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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