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3 法考背誦祕籍:合同的終止

​​【一】合同的解除

1.概念

自合同成立以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經當事人協議,或當具備合同解除的條件時,由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使合同關係自始或向將來消滅的一種行為。

2.分類

a.協議解除: 指合同成立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當事人協議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合同解除方式。

b.約定解除: 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解除權成立的條件,在合同履行完畢之前約定解除權條件成就的,由解除權人通過行使解除權,使合同消滅的一種合同解除方式。

c.法定解除: 指在合同成立之後,沒有履行或履行完畢之前,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

3.概念區分

a.合同因違約被解除的,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的,無違約責任問題,屬締約過失責任、侵權責任、不當得利返還責任的地盤。

b.區分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和約定解除權的合同:前者是指在條件成就時合同自動失去效力,後者是指解除權成立時合同不能自動終止,須經解除權人依法行使解除權,才能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二】一般法定解除權的事由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預期違約。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特別法定解除權的情形

1.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享有任意結束權的情形

a.委託合同. b.不定期租賃合同

2.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權的情形

a.加工承攬合同的定作人

b.貨運合同的託運人(在貨交收貨人之前)

c.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權,沒有約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權

d.保險合同的投保人

3.其他

a.分期付款買賣合同。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達到全價款1/5,出賣人有權解除。

b.借款合同。借款人未按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貸款人有權解除。

c.租賃合同。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有權解除。

d.承攬合同。承攬人擅自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定作人有權解除。若擅自將其承攬的次要工作轉包給第三人,則不得解除。

【四】法定與約定解除權的行使

1.行使解除權應採用通知方式,口頭書面均可。解除通知到達對方時,發生解除效果,無需對方同意。

2.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提出異議,但不得超出約定的異議期間,未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內。

3.法律規定解除合同應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在手續辦理完之後才發生解除效果。

【五】法定和約定解除權的除斥期間

1.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法律沒有規定或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該權利消滅。

2.房屋租賃合同,承租人非法轉租的,出租人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解除權。

3.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的,經催告後在三個月內仍未履行,對方當事人才享有法定解除權。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權的,對方催告其行使的,應在催告後的三個月內行使,對方未催告的,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六】合同解除後法律效果

1.合同終止

合同一經解除,合同權利義務消滅,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採取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或損害賠償。但有兩類條款不終止。a.結算和清理條款(違約金條款、定金條款), b.解決爭議條款。

2.溯及力問題

非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具有溯及力,合同權利義務溯及合同成立時終止。

繼續性合同,如租賃合同、借用合同、提供勞務的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

3.違約責任問題

a.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而解除合同。未履行義務的一方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不承擔損害賠償,一,不可抗力不是發生在遲延履行以後。二,已經及時通知對方。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發生不可抗力的證明。

b.合同因違約被解除的,違約方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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