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0 “上海擴大開放100條”政策要點

《上海市貫徹落實國家進一步擴大開放重大舉措加快建立開放型經濟新體制行動方案》

政策要點

(上海擴大開放100條)

一、以更大力度開放合作提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能級

(一)大幅放寬銀行業外資市場準入

1. 取消在滬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外資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外國銀行在滬同時設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在提交開業申請時一併申請人民幣業務。

2. 支持商業銀行在滬發起設立不設外資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和理財公司。

3. 支持在滬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展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含外國政府在中國境內發行的債券)業務。

4. 支持設立多家分行的外國銀行將管理行獲准開展的人民幣業務、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拓展至其他分行;支持外國銀行向中國境內分行撥付的營運資金合併計算。

5. 鼓勵在滬信託、金融租賃、汽車金融、貨幣經紀、消費金融等銀行業金融領域引入外資。

(二)放寬證券業外資股比及業務範圍限制

6. 支持外資在滬設立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將外資持股比例上限放寬至51%,不再要求合資證券公司境內股東至少有一家證券公司。

7. 爭取加快取消證券機構外資持股比例限制。

8. 擴大合資券商業務範圍,允許其從事經紀、諮詢等業務。

(三)進一步擴大保險業對外開放

9. 放開外資保險經紀公司經營範圍,允許開展為投保人擬定投保方案、選擇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協助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索賠,再保險經紀業務,為委託人提供防災、防損或風險評估、風險管理諮詢服務等業務。

10. 支持外資來滬經營保險代理和公估業務,不設股比限制。

11. 降低外資保險公司設立的限制條件,取消外資保險公司設立需開設兩年代表處的要求。

12. 支持外資設立合資人身險公司,將外資持股比例上限放寬至51%。

13. 爭取3年內,取消人身險公司外資持股比例限制。

14. 以區域性再保險中心、國際航運保險中心、保險資金運用中心建設為抓手,加快上海國際保險中心建設。

15. 以“一帶一路”再保險業務為重點,支持上海保險交易所加快發展。

16. 發展離岸保險業務。

(四)推進更高層次的金融市場開放

17. 支持上海證券交易所和相關交易所在上海設立上海國際交易所交流合作中心和“一帶一路”交易所聯合會,服務“一帶一路”建設;研究推進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平臺建設。

18. 支持境外企業和投資者參與上海證券市場,修改完善發行上市等規則,讓更多創新企業在上海證券市場發行上市。

19. 擴大滬港通每日額度;爭取在2018年內開通“滬倫通”。

20. 放開銀行卡清算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市場準入限制,放寬外資金融服務公司開展信用評級服務的限制。

21. 進一步豐富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境外參與主體,增加銀行間債券市場國際投資者數量,擴大熊貓債規模。

22. 豐富市場化的產品設計,完善託管、交易、清算、結算服務,用一流的基礎設施吸引各類政府債、企業債在上海金融市場發行、交易。

23. 支持在滬外資銀行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承銷業務,通過市場評價方式取得B類主承銷商資格;推動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發展成為全球人民幣產品交易主平臺和定價中心。

24. 擴大合格境內有限合夥人(QDLP)試點,支持外資機構參與。

25. 加快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發展,推出更多的交易品種,支持更多的境外投資者、中介機構等參與上海期貨市場交易,爭取在上海自貿試驗區允許境外機構成為期貨交易所會員。

26. 支持大宗商品現貨市場開展提單交易、預售交易和信用證結算等試點,研究推進期現聯動發展。

(五)拓展自由貿易賬戶功能和使用範圍

27. 將自由貿易賬戶複製推廣至上海市有條件、有需求的企業及長三角和長江經濟帶的自貿試驗區。

28. 在風險可控前提下,為保險機構利用自由貿易賬戶開展跨境再保險與資金運用等業務提供更大便利。

29. 對通過自由貿易賬戶向境外貸款先行先試,試點採用與國際市場貸款規則一致的管理要求。

30. 支持境外投資者通過自由貿易賬戶等從事金融市場交易活動。

(六)加強國際金融中心精準宣傳推介

31. 舉辦好陸家嘴論壇,打造金融領域國際知名的高端對話平臺;加強政策宣傳,做好精準營銷,主動上門服務,吸引外資來滬,做好保障服務。

32. 加強上海與倫敦、紐約、香港、新加坡等國際金融中心城市及“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主要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深化滬港、滬澳、滬臺等金融合作。

二、構築更加開放的現代服務業和先進製造業產業體系

(七)進一步放寬服務業市場準入

33. 放寬外商設立投資性公司條件,將設立申請前一年外國投資者資產總額降為不低於兩億美元,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數量降低為五個及以上。

34. 進一步放寬外商投資經營性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等的准入限制。

35. 將上海自貿試驗區原範圍內開放的增值電信業務在擴區範圍適用,並爭取進一步擴大實施範圍;積極推動建立暢通的國際通信設施,爭取將上海打造成為亞太重要信息樞紐;探索推進大數據資源交易。

36. 取消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外籍技術人員的比例要求;對沒有執業資格准入要求的業務,允許符合條件的外籍人員在本市執業提供工程諮詢服務。

37. 擴大內地與港澳合夥型聯營律師事務所設立範圍。

38. 進一步放寬或取消外商投資人才中介機構、認證機構的投資方條件限制。

39. 放開國際船舶運輸、船舶管理企業外資股比限制。

40. 支持外商獨資企業從事國際海運貨物裝卸、集裝箱站場和堆場業務。

(八)加快實施汽車、飛機、船舶產業對外開放

41. 鼓勵外資投資先進製造業,爭取外資新能源汽車項目落地。

42. 以嘉定、臨港等汽車產業集聚區為依託,吸引世界知名外資汽車企業建設研發中心及高端整車項目,支持高性能電機、電池、電控等核心部件配套項目落地。

43. 按照國家部署加快取消汽車製造行業外資股比及整車廠合資數量等的限制。

44. 支持航空產業對外合作開放,吸引航空發動機總裝、機載系統和關鍵零部件外資項目落地,支持外資來滬發展飛機整機維修和部附件維修業務,加強人才、技術、管理合作交流。

45. 取消飛機行業外資限制,包括幹線飛機、支線飛機、通用飛機、直升機、無人機、浮空器等;取消船舶設計、製造、修理等環節外資限制。

46. 支持外資發展豪華郵輪等高端船舶製造、船舶設計研發等產業鏈高端環節,支持外資高端船舶裝備、關鍵零部件項目落地。

(九)創新發展高端綠色進口再製造和全球維修業務

47. 積極爭取建設國家進口高端裝備再製造產業示範園區,完善管理模式,提升參與國際循環經濟發展的能級。

48. 擴大企業自產設備維修、再製造服務,加快建立出口產品售後服務體系。

49. 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開展保稅維修業務的基礎上,進一步支持有條件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外企業開展高附加值、高技術含量、無汙染產品的保稅維修業務,實施以企業集團為單元的保稅維修監管新模式。

三、建設開放共享、內外聯動的高標準知識產權保護高地

(十)加強司法保護為主導、行政保護協同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

50. 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依法適用侵犯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法律規定。

51. 推進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統一犯罪認定標準,加強知識產權刑事自訴案件審判。

52. 建立健全技術事實查明體系,為技術類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提供專業支持。

53. 出臺《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意見》。

54. 制定《上海市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突出涉外高知名度商標保護。

55. 統籌進出口雙向監管,深化中國製造海外形象維護“清風”行動加強部門執法協作,嚴厲打擊跨境製售侵權假冒商品違法犯罪行為。

56. 開展出口優勢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龍騰”專項行動,擴大重點企業範圍。

(十一)完善高質量的知識產權海外維權服務體系

57. 強化上海國際貿易知識產權海外維權基地功能,開展涉知識產權國際貿易糾紛產業影響評估和企業應對服務,幫助海外投資企業防範雙向投資中的政策風險。

58. 持續開展國際經貿領域知識產權海外維權人才培訓,並將服務範圍擴展到長三角地區。

59. 爭取國家主管部門授權在上海設立商標海外維權保護辦公室。

(十二)構築開放引領的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

60. 拓寬在上海設立的商標馬德里國際註冊窗口的功能,爭取受理範圍向長三角和華東地區輻射,並進一步全面承擔全國商標馬德里國際註冊審查。

61. 修訂《上海市專利資助辦法》,加大對高質量專利和國際專利申請的支持力度。

62. 建成上海自貿試驗區版權服務中心。

63. 發揮國家知識產權運營公共服務平臺國際運營(上海)試點平臺的運營交易、金融服務、國際合作和海外維權等服務功能。

64. 爭取進一步拓展中國(浦東)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服務的產業領域。

四、打造更具國際市場影響力的進口促進新平臺

(十三)按照國際一流標準全力辦好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

65. 建設“6天+365天”一站式交易促進服務平臺,為國外商品和服務進入中國市場提供多渠道、多模式、多元化的服務。

66. 允許展會展品提前備案,以擔保方式放行展品,展品展後結轉進入保稅監管場所或特殊監管區域予以核銷;探索建立“6天+365天”展示交易的常態化制度安排,支持開展保稅展示展銷常態化運行,允許展品展後在海關批准的保稅場所常年展示展銷,並由展銷企業集中辦理繳納稅款等手續。

67. 對展品展中銷售和現場成交,適用中西部國際展會的稅收優惠政策;賦予上海瀕危動植物進口和再出口審批權。

68. 爭取開展跨境電商“網購保稅+線下自提”新模式試點;支持車輛展品留購併給予展示交易便利措施。

(十四)打造服務全國的進口貿易專業服務平臺

69. 深化推進國家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範區建設,進一步發揮鑽石、寶玉石、酒類、機床、化妝品、醫療器械等專業貿易平臺的集聚功能,完善保稅倉儲、貿易物流、展示銷售、供應鏈金融等專業化服務功能,打造輻射長三角、服務全國的進口商品集散地。

70. 將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制改革試點擴大至全市,做大化妝品國際貿易平臺。

71. 推動上海寶玉石中心升級為中國(上海)寶玉石交易中心,研究爭取國際珠寶貿易通關便利關稅政策,在不影響稅基的情況下,通過交易中心進口的寶玉石實行進口環節增值稅超稅負即徵即退。

72. 推動浦東國家級公共檢驗檢測認證服務平臺設立進口汽車服務專項。

73. 鼓勵跨境電商創新發展,通過完善風險監測和商品追溯體系等,進一步推進跨境電商進口監管模式創新。

(十五)營造高效便捷的貨物和服務進口貿易環境

74. 探索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管理模式。

75. 探索構建跨境貿易管理大數據平臺,實現進口貿易智慧通關新模式。

76. 推行海關企業註冊及電子口岸入網全程無紙化。

77. 在上海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增加“通關+物流”功能,實現從抵港到提離的全程可視化。

78. 加快落實啟運港退稅擴圍政策,納入符合條件的長江干線港口和沿海港口,簡化啟運港退稅辦理手續,增加經停港。

79. 全面實施集裝箱設備交接單無紙化,加快實施海運提貨單無紙化,推動實現碼頭、港務、航運企業等口岸營運主體作業無紙化和電子化;全面開放拖輪、理貨和船代市場。

80. 簡化具備條件的外資研發中心研發用樣本樣品、設備、試劑等進口手續;對具備條件的生物醫藥服務外包企業研發用藥物、醫療器械樣品進口,通關時限縮短至15日。

81. 建立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上海服務平臺,建設上海自貿試驗區“一帶一路”技術交流國際合作中心。

82. 探索建立來華就醫簽證制度。

83. 爭取對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從事進口飛機、船舶和海洋工程結構物等大型設備的融資租賃,根據實際需要,實行海關異地委託監管,在稅收、監管、金融等政策執行中,視同實際入區。

84. 簡化外錨地保稅燃料油加註船舶入出境手續,創新海事監管模式。

(十六)全面推進藥品醫療器械進口樞紐口岸建設

85. 爭取對臨床急需境外已上市且在我國尚無同品種產品獲准註冊的抗腫瘤新藥,在上海先行定點使用。

86. 對正在開展臨床試驗的、用於治療嚴重危及生命且在我國尚無同品種產品獲准註冊的醫療器械,爭取在上海開展拓展性使用。

87. 將醫療器械註冊人制度改革試點推廣到全市,並逐步複製推廣至長三角地區實施。

88. 取消社會辦醫療機構乙類大型醫療設備設置審批,試行備案制。

89. 著力推進上海藥品醫療器械檢驗檢測機構國家層面重點實驗室建設,實現檢測結果國際認可。

90. 支持推廣“一次進境、分批清關”等柔性入境管理模式,提高藥品醫療器械通關效率;籌建內外貿一體的國際醫藥供應鏈平臺。

五、創造一流的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

(十七)全面深化外商投資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91. 落實新版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強化自貿試驗區改革同全市改革的聯動,各項改革試點任務具備條件的在浦東新區範圍內全面實施,或在全市推廣試驗。

92. 根據上海事中事後監管條件,進一步加大上海自貿試驗區對外開放壓力測試。

(十八)實現審批服務事項一網通辦

93. 建成上海政務“一網通辦”總門戶,推進面向群眾和企業的所有線上線下服務事項一網受理、只跑一次、一次辦成。

94. 年內實現市區兩級企業審批事項90%以上只跑一次、一次辦成。

95. 基本建成電子證照庫;基本實現政府部門各類審批信息共享共用。

(十九)深入推進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

96. 深入推進“照後減證”,在全面優化准入管理的基礎上,對屬於地方事權的36項審批事項進一步深化改革,實現“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

97. 推進實施《上海市行政審批告知承諾管理辦法》,在更大範圍內,實施“事前承諾+事後檢查”為主的審批管理新方式。

(二十)持續深化營商環境改革

98. 2018年組織實施上海營商環境改革年系列行動,以打造投資環境最便利、政府服務效率最高、服務管理最規範、法治環境最完善為核心,集中推出一批務實管用的改革舉措,表彰一批改革創新項目和內外資優秀企業家。借鑑兄弟省市營商環境改革有益經驗做法,著力提高行政審批和服務的透明度和便利度,大幅提升企業和群眾對營商環境改革獲得感。

99. 對標國際營商環境表現領先的經濟體,在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的重點指標實施系列專項行動,使開辦企業、獲得施工許可、獲得電力、跨境貿易、財產登記等領域,企業平均辦事時間縮短一半,手續環節平均減少40%。

100. 主動爭取國家營商環境改革試點舉措在上海先行先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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