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首先不能籠統這麼說,因為得具體案子具體分析,如果是民商事案件,案件雙方民事主體地位是平等的,案件相關人員會提問相關案情;如果是刑事案件,到了一定階段才可把公檢法的談話理解為訊問吧。[機智]
隴州扶貧青年
1、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對於有犯罪嫌疑的人,不論是否立案,都採取“訊問”的方式調查瞭解犯罪嫌疑人的的情況。
2、在刑事案件中,對證人、被害人等採用“詢問”的方式調查瞭解相關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流浪的心
我對法律有個一知半解,我可以回答這個問題。
在民商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行政案件中,不存在訊問的問題。
訊問是刑事案件中經常出現的詞語。
在刑事案件中,詢問和訊問的主要區別是:
詢問的主體可以是所有的參與刑事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包括律師、其他訴訟代理人)。
訊問的主體只能是偵查人員、監察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
訊問的受體即被訊問的對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訊問,只能是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後。
訊問都是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後才能進行。偵查人員、監察人員對可能涉嫌犯罪人員在立案前的談話,嚴格的講,只能使用“調查筆錄”、“詢問筆錄”。但是,這種立案前的調查筆錄、詢問筆錄,在法庭上經過質證,查證屬實後,可以作為證據,可能被法院所採信。
愛咩咩的老羊
1、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對於有犯罪嫌疑的人,不論是否立案,都採取“訊問”的方式調查瞭解犯罪嫌疑人的的情況。
2、在刑事案件中,對證人、被害人等採用“詢問”的方式調查瞭解相關情況。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G搞笑盒子
你好,“立案前是詢問,立案後是訊問”這個理解不太準確。
“訊問”是刑事訴訟中才有的名詞,民事、行政訴訟中沒有這種說法。
“訊問”和“詢問”的根本區別在於被問話的對象身份不同,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問話,用訊問筆錄,針對證人、被害人問話,用詢問筆錄。
是訊問還是詢問和是否立案沒有必然的關係,關鍵是偵查機關對被問話的人的定位是嫌疑人還是證人、被害人。
在實際案件辦理過程中,很多情況是先立案,再去找犯罪嫌疑人,找到以後,對他進行訊問,但是也有部分案件,先查獲犯罪嫌疑人,但是是否構成犯罪還不清楚,要查清情況才能立案(比如交警查酒駕),這種情況下,有可能尚未立案,但先進行訊問,形成的筆錄也是訊問筆錄,因為這個時候公安機關是把這個人作為犯罪嫌疑人對待的。
稜鏡說法
你說的應該是刑事案件,因為民事案件不存在訊問。
刑事案件中,對犯罪嫌疑人來說,基本上立案前是詢問,立案採取強制措施後是訊問。對被害人和證人來說,都是詢問。
江蘇陳磊律師
我認為是要看什麼的案情丶只要沒有拘留或進看守所、輕與重、法院為判之前是否都可以認為是調查取證、也要看是哪一個部門辦案到什麼程度、責任輕與重之分。
包陽春
您好,根據法律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再根據司法實踐的經驗,沒有立案之前可以調查詢問犯罪嫌疑人,而不是訊問。訊問已經採取了強制措施。
心傷落滿地
可以這樣理解!
但詢問主要對象是証人;
訊問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