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3 创业!想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请三思!

最近看到一些创业者注册的都是一人有限公司,而且注册资本动辄就成百上千万!请当心风险!因为,当事人起诉一人有限公司时,往往把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此时一人有限公司股东需要证明自己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独立的、没有混同,否则就要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凭白增加了自己的诉讼风险。

创业!想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请三思!

创业不易,法律护航

另外,认缴出资不是越多越好,应该量力而行。因为,认缴出资不是不出资而是暂时不出资,而且,股东要在认缴出资额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第二款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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