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我們下崗職工,公司應該給我們什麼補償?

Amuwa


下崗職工,本身是八九十年代我國國有企業經濟體制改革的特殊時期產物。當時的下崗,實際是離開工作崗位。


記得1993年,國家發佈過《國有企業安置富餘職工規定》。文件規定企業可以對富餘職工進行待崗和轉業培訓,培訓期間的工資待遇由企業自行支付。

甚至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可以對職工實行有限期的放假,放假期間由企業發放生活費。

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可以給予不超過兩年的假期,放假期間發放生活費。

距離退休不足5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企業一樣要發放生活費。

生活費的標準,是由企業工資基金中列支,由企業自主決定,一般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當時的最低工資標準非常低,如果再扣完社保個人部分基本沒剩幾個了,很難滿足生活需要。

受制於當時社會的經濟條件,自謀職業或靈活就業人員的機會並沒有現在這麼多。因此,很多下崗工人生活困難,形成了90年代人們特定的回憶。

下崗職工,從定性上講還是企業職工,與企業保持勞動關係,企業應當承擔社保繳納的義務,社保公積金個人部分仍然由本人承擔。家裡的一個長輩,提前5年內退了,企業發放2000元的工資(生活費),扣完社保公積金到手1100元。

實際上,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國有企業破產製度也逐漸被摸索出來。而且社會就業主體越來越多,勞動者可以尋找新的工作崗位。隨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付諸實施,企業職工不再是要僱傭一輩子了。用人單位在生產經營困難時,或者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可以裁減職工,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給予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按照職工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間計算,每工作滿一年發放一個月的工資。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計算,不足半年的按半個月計算。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應當指企業生產經營正常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準。當然當職工得病客觀情況變化和企業破產裁員等三種特殊情況下,勞動者的月工資標準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的,按企業平均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職工的工資標準超過300%的社會平均工資,最多發放12個月。其他標準沒有上限。不過由於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的規定是最多12個月,勞動合同法又是2008年1月1日實施,目前應當最多可以發放24個月。

如果是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


如果是被鑑定為1~10級傷殘的工傷職工,還會有相應的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醫療期滿失去勞動能力的職工,應當根據得病情況支付6~12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失業職工也可以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的失業金待遇。失業保險每繳費滿一年可以享受三個月,10年以上最長兩年。失業期間不僅可以領取失業金,還可以享受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待遇,萬一因病非因工去世也有喪葬費和撫卹金。

所以,下崗職工和失業職工現在已經不是一個概念了。如果是不得不失業,還是希望職工通過法律,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力。


暖心人社


1. 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離開原單位,另謀職業。社會保險費由重新參加工作的單位繼續繳納,無單位的由個人全額繳納。原單位對職工發給經濟補償。

2. 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與改制後的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在新公司上崗,新公司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原單位對職工不給予經濟補償。

3. 對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職工,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職工離崗在家退養,新公司按月發給退養費和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到法定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由社會保險部門按月發給養老金,原企業對職工不給予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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