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 幼兒園老師體罰幼兒被辭退,為何遭到涉事家長一致反對?

11月20日,一段“小朋友沒午睡,被老師要求自己打耳光”的視頻引發網友關注。視頻中,小朋友排隊站好,依次對自己扇耳光。此事在網絡形成輿情後,“鑑於此事造成的惡劣影響”,江蘇盱眙縣教育體育局決定:在教育系統內對涉事幼兒園通報批評,對園長誡勉談話,責令辭退涉事的陳老師。然而,遭遇體罰的4位幼兒家長卻一致表示反對:罰得太重了,陳老師是一位好老師!

幼兒園老師體罰幼兒被辭退,為何遭到涉事家長一致反對?

在關於教師體罰學生的諸多新聞事件中,教育管理部門對涉事教師做出處分後,涉事家長集體為教師“喊冤”,應該說還是頭一遭。事出反常,必有蹊蹺。要找出問題所在,我們不妨來捋一下事情的經過。

11月18日中午午睡時,該幼兒園大一班4名床鋪捱得比較近的孩子,互相打鬧說話,影響了別的孩子午睡。陳老師多次提醒後,孩子們仍然沒有改正,於是陳老師要求孩子們“打自己嘴巴,每人10下”。這是盱眙教育體育局組成的調查組的調查結果,涉事家長也認同屬實。

11月22日,教育部公佈《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徵求意見稿)》(簡稱《懲戒規則》,下同),但其適用範圍為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並沒有包括幼兒園。不過,我們可以看看裡面的相關規定,也有一定的借鑑意義。

4名幼兒的確違反了午睡紀律,而且老師提醒了還不改正,屬於情節較重的違紀行為。老師對他們進行懲戒教育,出發點是沒錯的也是必須的,但錯在方式上:自打耳光10下,這是體罰了。

《懲戒規則》第十三條規定,教師在實施教育懲戒中,不得有體罰行為。所以,不管怎麼說,陳老師讓涉事幼兒自打耳光的行為,的確是錯誤的,應該受到處分。《懲戒規則》第十四條規定了對教師的處分分為3個層次:情節輕微的,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因重大過失導致學生身體傷害的,學校承擔相關賠償等責任後,可以向教師追償。

那麼,對陳老師的處分是否恰當呢?我們要看陳老師體罰學生的程度。陳老師說:“我當時還看到有孩子一邊打臉,一邊在笑。如果是要惡意體罰他們,怎麼會讓他們自己動手呢?”再看涉事幼兒怎麼說:“是自己打自己,不疼。”家長檢查孩子的臉和全身,也沒有發現傷痕。不難看出,這是一起情節輕微的體罰事件。

學校對此事的處理結果是:園長、年級主任以陳老師向家長道歉,陳老師被撤銷班主任職務並扣除3個月績效工資。家長均表示滿意。但沒想到,教育管理部門的處理卻升級了,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辭退陳老師。原因有二:“老師運用不恰當的方式,對學生進行體罰,忽略學生的感受,給學生心理造成傷害。”“此事造成惡劣影響。”

幼兒們心理受到傷害了嗎?家長陳蘭的女兒被體罰後,當天回家依舊開心,情緒毫無異樣,反而是老師登門哭著道歉,孩子也跟著落淚了。只有一位涉事家長說,孩子回來情緒“好像有點”低落。對陳老師被辭退,幼兒和家長都不同意:家長會上,所有家長近乎一致反對;而幼兒們呢,“以為陳老師要調走了,不少孩子都哭了一整天,女兒回家和我講起這件事時都還在哭。”如果要說對幼兒造成心理傷害,辭退老師恐怕才是真正的傷害吧?不知道教育管理部門在作出處理意見前,是否充分聽取過家長和幼兒們的意見(也就是民意)?

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種,陳老師體罰幼兒受到的處分是頂格的“開除”。從以上的所有分析中,我們不難看出,家長們為什麼要反對辭退陳老師了。

既然如此,然後呢?希望教育管理部門能充分聽取民意,對涉事教師既要處分也要符合實情,否則就會讓涉事各方都不滿意,難平民意,再次出現“此事造成惡劣影響”的情況。

紅星新聞簽約作者 黃益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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