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重磅!國家監委、最高法等部門通知 嚴懲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

各級監察機關、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應聚焦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案件

及坐大成勢的過程

嚴格查辦公職人員

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案件



重點查辦七類案件

重磅!國家監委、最高法等部門通知 嚴懲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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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查處、辦理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徹查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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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移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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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重大疑難複雜的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案件,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可以同步立案、同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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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案件中,既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又涉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管轄的違法犯罪的,一般應當以監察機關為主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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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作出裁判,必要時聽取監察機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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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案件開庭審理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監察機關派員旁聽

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嚴懲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問題的通知



為認真貫徹黨中央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重大決策部署,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掃黑除惡與反腐敗結合起來,與基層“拍蠅”結合起來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各級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懲治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中的協作配合,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取得更大成效,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監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1.進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政治高度,立足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深刻認識和把握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重大意義。深挖黑惡勢力滋生根源,剷除黑惡勢力生存根基,嚴懲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除惡務盡,切實維護群眾利益,進一步淨化基層政治生態,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不斷向縱深發展,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不斷向基層延伸。

2.堅持實事求是。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綜合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客觀行為、具體情節和危害後果,以及相關黑惡勢力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準確認定問題性質,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縱。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方針,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區別對待、寬嚴相濟。

3.堅持問題導向。找準掃黑除惡與反腐“拍蠅”工作的結合點,聚焦涉黑涉惡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重點地區、行業和領域,緊盯農村和城鄉結合部,緊盯建築工程、交通運輸、礦產資源、商貿集市、漁業捕撈、集資放貸等涉黑涉惡問題易發多發的行業和領域,緊盯村“兩委”、鄉鎮基層站所及其工作人員,嚴肅查處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行為。

二、嚴格查辦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案件

4.各級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聚焦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案件及坐大成勢的過程,嚴格查辦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案件。

重點查辦以下案件:公職人員直接組織、領導、參與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案件;公職人員包庇、縱容、支持黑惡勢力犯罪及其他嚴重刑事犯罪的案件;公職人員收受賄賂、濫用職權,幫助黑惡勢力人員獲取公職或政治榮譽,侵佔國家和集體資金、資源、資產,破壞公平競爭秩序,或為黑惡勢力提供政策、項目、資金、金融信貸等支持幫助的案件;負有查禁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案件;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民事枉法裁判、執行判決裁定失職或濫用職權、私放在押人員以及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件;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發生的公職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包庇、阻礙查處黑惡勢力犯罪的案件,以及洩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工作秘密,為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案件;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打擊報復辦案人員的案件。

公職人員的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認定。

5.以上情形,由有關機關依規依紀依法調查處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準確適用法律

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定罪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既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又對該組織進行包庇、縱容的,應當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從重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該包庇、縱容行為同時還構成包庇罪、偽證罪、妨害作證罪、徇私枉法罪、濫用職權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以及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等其他犯罪的,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7.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共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且不屬於該組織成員的,以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共犯論處。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同時還構成其他犯罪,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8.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或職務便利實施包庇、縱容黑惡勢力、偽證、妨害作證,幫助毀滅、偽造證據,以及窩藏、包庇等犯罪行為的,應酌情從重處罰。事先有通謀而實施支持幫助、包庇縱容等保護行為的,以具體犯罪的共犯論處。

四、形成打擊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的監督制約、配合銜接機制

9.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查處、辦理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通過對辦理的黑惡勢力犯罪案件逐案篩查、循線深挖等方法,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徹查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

10.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要建立完善查處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重大疑難案件研判分析、案件通報等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監察機關、政法機關之間的配合,共同研究和解決案件查處、辦理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相互及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進一步增強工作整體性、協同性。

11.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移送制度,對工作中收到、發現的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置。

移送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中的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等應由監察機關管轄的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

(2)監察機關在信訪舉報、監督檢查、審查調查等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的,應當將其中涉嫌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由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3)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司法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案件線索的,根據有關規定,經溝通後協商確定管轄機關。

12.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接到移送的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應當按各自職責及時處置、核查,依法依規作出處理,並做好溝通反饋工作;必要時,可以與相關線索或案件併案處理。

對於重大疑難複雜的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案件,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可以同步立案、同步查處,根據案件辦理需要,相互移送相關證據,加強溝通配合,做到協同推進。

13.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案件中,既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又涉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管轄的違法犯罪的,一般應當以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予以協助。監察機關和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分別立案調查(偵查)的,由監察機關協調調查和偵查工作。犯罪行為僅涉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由有關機關依法按照管轄職能進行偵查。

14.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作出裁判,必要時聽取監察機關的意見。

15.公職人員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案件開庭審理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監察機關派員旁聽,也可以通知涉罪公職人員所在單位、部門、行業以及案件涉及的單位、部門、行業等派員旁聽。

國家監察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1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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