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 肖翔:金融機構和金融科技公司合作應注重五個匹配

中證網訊(記者 彭揚 歐陽劍環)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戰略研究部負責人、互聯網金融標準研究院副院長肖翔12月1日在第四屆中國新金融高峰論壇上表示,在金融機構和金融科技公司合作日益深入、增多的客觀情況下,有必要吸收和借鑑國際上的先進經驗,按照疏堵結合、趨利避害的原則對金融機構和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進行規範管理。總體上說,金融機構和金融科技公司合作應注重五個匹配。

具體看,肖翔表示,一是展業範圍與牌照相匹配。金融機構應根據所持牌限定的業務範圍展業,既不能利用金融科技的合作形式突破經營範圍,也不能推動互聯網、移動互聯網去突破經營地域的限制。金融科技公司同樣要嚴格把控合作的邊界,不能在沒有經營資質的情況下變相違規實質從事金融業務。

二是風控能力和規模相匹配。金融機構應加強合作機構的名單制管理,將合作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嚴格落實自主風控的原則,不能將風險控制、授信決策這些核心業務環節外包給合作機構,避免在風控能力沒有跟上的情況下盲目擴張,唯規模至上。

三是合作權利與責任相匹配。金融機構與金融科技公司應該嚴格審慎地制定合作的協議,做到親兄弟明算賬、算清賬,明確風險承擔、服務安排、數據管理、投訴處理等方面的責任邊界,及時做好業務風險、項目收費等方面的信息披露,確保金融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四是數據使用與授權相匹配。金融機構應按照數據安全和數據治理相關的制度規定,在數據採集、保護、使用等全流程要嚴格落實合法、合理、用戶授權等原則,尤其是在選擇金融科技公司開展合作時,應該充分審查、評估其數據治理能力,明確數據保護的責任和義務。

五是營銷宣傳與實際相匹配。金融機構應遵守金融宣傳、營銷相關的監管規定,嚴格審核合作機構的營銷宣傳的信息,制定禁止性的行為清單,避免出現虛假宣傳、不當收費、誤導銷售、掩飾風險、強制搭售的情況,金融機構也不能在非持牌情況下違規從事相應的代理銷售和銷售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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