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4 浚縣封建王朝政權

第一節:郡、州、府衙的演變

東晉永和七年(351年)始置黎陽郡。郡治在黎陽城。太元十一年(386年)滕恬之為郡太守,官五品。同年,丁零族翟遼殺恬之據黎陽稱王,建翟魏國,僭置朝廷。北周至隋置黎州,設州刺史,官從三品。

唐武德二年(619年)置黎州總管府,府治在黎陽城,徐世勣為首任總管,官從二品。後改設都督,官從三品。

宋端拱元年(988年)置通利軍,軍城在風凰與紫金山間,設判官,從五品。政和五年(1115年)升浚州,州城在浮丘山巔,設通判,官正五品。金天會七年(1129年),州通判改為防禦使,從五品。增設同知防禦使,官從六品。

元浚州,設知州一員,正五品;同知州一員,從六品;達魯花赤一員,正六品;判官、學正各一員,從七品、正八品。明清時,浚境無縣以上政權組織。

浚縣封建王朝政權


第二節:縣衙 縣署的演變

西漢初置縣至元,黎陽縣政權情況無考。

明洪武二年(1369年)四月,始稱浚縣。縣衙設知縣一人,正七品,掌一縣之政。

縣丞一人,正八品,輔佐知縣;主簿一人,正九品,掌文移、出納;典史一人,掌緝捕、獄囚;教諭一人,掌教育、科考;訓導二人,掌教生員;巡檢一人,司巡視檢查;驛丞一人:傳遞文書和迎送官員;醫學訓科一人,治療疾病;陰陽學縣訓術一人,論說風水、八卦、吉凶之類;僧道會司一人,管僧道事宜。

清初,縣衡改稱大堂,亦稱正堂,設知縣、縣丞、主簿、教諭、典史各一人,訓導一至一人,置新鎮巡檢一人。清末,知縣稱正堂官,縣衙分內外署。內署設行籤一人,

聘幕僚數人,分理收發、檔案等事。外署設六房、八班。六房即吏、戶、禮、兵、刑工房,各房有書吏若干。吏房掌人事,戶房管土地、戶籍、賦稅、財政收支,禮房管禮義、祭祀、教育、科考、僧道等事,兵房管軍隊、驛站、校衛及車馬轎伕,刑房管法律、緝捕、獄囚,工房掌水陸交通、水利工程興建等。

八班即頭快、二快班,頭狀、二狀班,頭皂、二皂班,頭步、二步班。衙役數十名,負責緝捕、傳訊、站堂、行刑、押解、護衛及署內雜務。

六房八班之外,設典史署、縣學署、千總署。典史署,即右堂,亦稱補廳。縣學署設教諭、訓導,掌教生員科考,廢科舉後裁撤。千總署設武官,掌軍隊。

自明洪武二年(1369年)至清宜統三年(1911年)542年間,有記載的浚縣知縣(含回任、代理)共有203任,平均二年半一任。任期最長者9年,最短者一年四任。

浚縣封建王朝政權


第三節:鄉里 保甲

明代,鄉下為裡,裡下為甲。鄉置鄉長,裡置里長,甲置甲首。

清初,全縣改劃8鄉21所,所下為村(鋪)、甲、牌。所置所正,村置村正,甲置甲長,牌置牌長。光緒八年(1882年),知縣黃璟編查保甲,按四方改劃21所,所下為保甲。

每所公舉一人為所正,每村公舉大戶一人為村正。十戶為一牌,聯十牌為一甲,牌置牌長,甲置甲長。城鎮每街舉一街長。所正、村正發給印啟,遠出或久病者,須及時申明,擇人替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