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0 籤無固定期限合同玩套路,3家公司都輸在這上面,掌握對策就不怕

職場上,當員工在一家公司連續簽訂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就面臨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況,這對員工來說是個好事,但對某些公司來說就是不好的事了。所以,總有一些公司千方百計的想避免跟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中最常用的手段就是讓員工書面承諾放棄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籤無固定期限合同玩套路,3家公司都輸在這上面,掌握對策就不怕

我想這樣的經歷在一些老員工身上一定遇到過,不知道這些員工是怎麼應對的。本文蒐集了3個相關的無固定期限合同糾紛案例,3家公司最終都以失敗告終,我覺得這對現實中老員工群體遇到類似情況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是有啟發的,所以請大家好好的體會。

案例一:公司被裁決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老李在一家塑膠廠幹了7年了,公司每年籤一次勞動合同,7年一共簽了7次合同。今年合同又到期了,公司通知他繼續續簽1年期的勞動合同,老李認為這樣太麻煩,而且也習慣了公司的工作氛圍,想長期幹下去,所以提出跟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公司不同意老李的要求,說公司有規定,只跟員工簽訂固定期限合同,如果老李不同意,可以辭職不幹,無固定期限合同是不可能籤的。老李再三向公司請求,還拿勞動法規定的條款說事,但公司就是不答應。無奈之下,老李只好到勞動局投訴,最終在勞動局裁決下,公司被要求十日內必須與老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終,老李的權益得到了保障,實現了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願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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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情節簡單,法理依據明確,老李的訴求極容易得到支持。勞動局主要的裁決依據就是《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三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看到沒,這就是老李能夠獲得支持的法律條款。所以,如果現實中一些員工跟老李的情況一樣的話,都是合同每年一簽的情形,那麼只要員工沒有什麼錯誤問題,只要訂立過二次及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合同的,如果員工想籤無固定期限合同,而公司要員工放棄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話,那麼這類員工就可以按照老李的情況去勞動部門尋求支持,一定可以籤無固定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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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因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引發的勞動糾紛,公司被裁決支付賠償金9萬餘元

王師傅在一家五金廠做機修工已經有12個年頭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已經連續簽訂了4次,今年3月底勞動合同到期。王師傅找公司人事部門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但人事部負責人說老闆要求工廠所有員工都簽訂固定期限合同,像王師傅這樣的情況,需要寫一份承諾書,承諾放棄跟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繼續跟公司簽訂固定期限合同,否則公司將終止與王師傅的勞動合同關係。

王師傅認為公司的這樣要求不合法,有強迫員工的行為,他不能接受,堅持要跟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公司卻堅持要王師傅承諾放棄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最後合同一到期公司就宣佈解除跟王師傅的勞動合同,要求王師傅擇日起不用來上班了。

王師傅無奈之下只好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認為公司強迫王師傅籤承諾書是不合理不合法的,王師傅有權拒絕;公司以此為由不與王師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是單方面終止合同,應當支付王師傅相應的經濟補償。仲裁委最終裁決公司一次性支付王師傅賠償金9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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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理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一項、第三項,第48條,第87條(由於都是法律條款,讀者可以自行查閱,此處略),遇到類似情況的員工,可以根據這些條款維護自己的權益。

案例三:員工簽訂承諾書,放棄無固定合同,到期後又籤合同不再承諾,公司不想籤無固定合同,無奈支付員工補償金終止合同

老王在一家大型企業裡面做培訓工作剛滿10年,他打算等到合同到期後跟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幾個月後公司通知老王再次續簽3年期限的固定合同,老王本來不同意,但老闆找他談話說理,老王礙於情面只好答應再續簽3年的固定期限合同,同時老闆要他寫一份承諾書,表明是他自願放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不會追究此事。老王懂法,知道這樣的承諾書一旦簽了,3年內就無法再要求籤無固定合同了,但承諾的效力也僅僅是3年而已,到期就失效了,下次再籤無固定期限合同,於是老王按照老闆的要求,寫了承諾書,放棄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繼續與公司簽訂固定期限合同。

籤無固定期限合同玩套路,3家公司都輸在這上面,掌握對策就不怕

3年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後,老王再次跟公司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公司卻以老王3年前已經簽訂了承諾放棄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證據為由不同意跟老王籤無固定合同,且不讓老王來公司上班了。老王一怒之下把公司投訴到仲裁委,調解員瞭解清楚了情況後找到公司的老闆說明情況,表明公司的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承諾書已經失效,公司應該與老王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不同意續簽並把老王趕走,就是違法終止合同,是要支付雙倍賠償金的,這對公司來說是一筆不小的數目。最終調解員約雙方進行調解,雙方各讓一步,公司不支付雙倍賠償金,僅支付老王13個月的補償金,老王放棄對公司雙倍賠償金的訴求,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公司最終賠償老王13個月的經濟補償,雙方終止合同關係。

本案是員工簽訂承諾書,承諾放棄無固定期限合同,但到期後還是涉及無固定合同一事引發的勞動糾紛,涉及的法律依據主要是跟案例二類似。如果有員工遇到這樣的情況,可參照案例二維護自己的權益,當然,雙方也可以協商解決此事,本案就是協商的結果,如果仲裁或訴訟,公司支付的就不是經濟補償了,而是雙倍賠償金了。

好好掌握體會,實際工作中老員工籤無固定期限合同遇到問題就會用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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