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1 外嫁女:一个不受“待见”的群体

外嫁女:一个不受“待见”的群体

整理材料时看到了一份广州市革委会发布的《关于“外嫁女”问题的指示》(【69】市革委第28号)文件,文件中提及当时有关外嫁女所遇到的问题:

关于“外嫁女”问题的指示

根据群众反映:有些生产队对于与城镇人口结婚仍留在生产队劳动的女社员即所谓“外嫁女”,不给派工,不分给口粮,有的甚至还动员或开给证明让她们把户口转往其丈夫工作的城镇去,使她们不能安心在农村参加劳动,因而生活上也发生了困难。还有的生产队以强调地少、人口多为借口,不发给口粮等,这是一种封建思想残余,是两条路线斗争的反映,不符合无产阶级司令部的政策原则,这种情况应该迅速改变。

一、大海航行靠舵手,干革命靠毛泽东思想。必须用毛泽东思想统一认识,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指挥,统一行动。以正确处理国家与集体、集体与个人的原则教育干部和社员妥善处理这个问题。

二、坚决遵照毛主席关于“各地农村的通知应当欢迎他们去”的指示,应该热情欢迎与城镇人口结婚仍留在生产队的女社员参加生产队的劳动,应按当地口粮标准发给他们及其子女口粮,她们的户口也应当留在农村。

三、这些女社员应该积极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安心在农村。生产队加强对她们进行政治思想教育。

1969年1月29日

外嫁女,按照文件中所提到的内容是指与城镇人口结婚仍留在生产队劳动的女社员,但实际上外嫁女的含义是与本村以外男青年结婚后户口未迁出本村的妇女,并不单单指与城镇人口结婚的这些人,只不过与城镇人口结婚的这些外嫁女因为户籍管理制度严格,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之间不可逾越的鸿沟原因,造成她们无法迁走自己的户口,因而这部分外嫁女更容易遇到这样的问题,矛盾更为突出。

传统的男权社会里,一般来说,女人嫁夫随夫,嫁出去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家庭如此,家族如此,集体也是如此,所以在本村女青年嫁出去以后,村中也就不把女青年算作是自己村的人,在分配村中财物时就不把这些嫁出去的妇女算在内。

在过去,产权明晰的情况下,外嫁女不会出现像上述文件中所提到的这种情况,特别是在农村,土地归谁所有是土地拥有者来决定,土地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也是土地拥有者来支配。嫁出去的女儿,如果土地拥有者愿意分配一部分给她,比如当做嫁妆,也是无关官府的事,是民间行为。说到底,这是家庭私事。

外嫁女现象的出现,实则是中共在土地改革运动及合作化、人民公社运动以后出现的情况,把土地转为集体所有之后,通过土地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仅需身份就可以获得,比如口粮,因此,外嫁女是否有获得利益的身份就成为了问题的关键,而身份的证明就是户籍。外嫁女的户籍在本村,理所应当获得所应得的一份收益,但男权社会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加之那个时代有些地方耕地少、产量低、口粮不足,因而就会出现集体用种种借口来排斥外嫁女的情况。

这种现象估计不是个别情况,应该是有着一定的普遍性,要不然广州市革委会不会专门发文来对这种情况作专门的“指示”,但“指示”之后这种现象就会消失吗?在同一份材料的另一面,还印有广州市白云山农场革委会在1970年5月4日发出的一份《关于“外嫁女”的粮食和工作安排问题》的通知,说明“指示”并不能制止这种现象的发生:

外嫁女:一个不受“待见”的群体

关于集体区生产队留队的外嫁女粮食和工作安排问题,市革委会于69年1月29日发出(69)市革委字第28号文件关于“外嫁女”问题的指示,我场于69年3月27日转发各生产队后,大多数区、队都能按文件精神执行,安排她们的工作及供应粮食,同工同酬。但仍有个别区、队没有按文件执行,对外嫁女不给粮食,不排工,致使她们的家庭生活、思想、学习等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如京溪区有一指导员,结婚后队以群众不同意排工为借口不给她回队担任领导工作又不排工,也不给粮食。场革委会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对的,违背了市革委会的指示精神。毛主席教导我们:“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可粗心大意。”因此,各级领导和广大贫下中农必须认真对待这一问题,坚决按市革委会文件指示精神安排外嫁女工作和给予粮食。现再次把市革委会的文件转发给你们,望切实执行。

外嫁女的问题,并不是那个时代特有的问题,只要产生外嫁女问题的根源还在,比如户籍制度,比如土地集体化,那么这种问题就一直存在,事实上,外嫁女问题在现今社会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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