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6 大餘縣一銀行起訴貧困戶違約,法院查明真相駁回銀行訴求

大餘縣一銀行起訴貧困戶違約,法院查明真相駁回銀行訴求

銀行起訴貧困戶違約被駁回

大餘縣一銀行起訴貧困戶違約,法院查明真相駁回銀行訴求

贛州法院網訊 貧困戶的產業扶貧貸款按期享受政府貼息,卻被銀行起訴違約,這是怎麼一回事?近日,大餘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大餘某支行要求被告吳某和劉某歸還“產業扶貧信貸通”借款本金26400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7年6月15日,被告向原告申請“產業扶貧信貸通”貸款26400元,雙方簽訂的《農戶貸款借款合同》主要約定:借款本金26400元,借款期限為10年,用途為建光伏發電。該筆借款享受政府貼息政策,政府有關部門在每季度按時將該筆借款的利息支付至指定的賬戶,由原告扣劃。另查明,被告在原告處還申請了一筆小額農貸,該筆貸款於2018年6月到期,未享受政府貼息政策。原告將“產業扶貧信貸通”借款的政府貼息用於抵扣被告已到期的小額農貸借款,導致前筆借款利息未按期支付,以致成訴。

該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雙方的借款合同關係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江西省產業扶貧貸款貼息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貼息期限。根據產業扶貧貸款實際期限據實貼息,最長期限為3年,本輪貼息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本案借款日期為2017年6月15日,本案借款享受政府貼息的期限應當是2020年6月15日之前,目前政府仍按時足額在對本案借款進行貼息。

本案借款利息未按期支付的原因是原告自身管理存在問題,是原告擅自將政府貼息的專用款用於抵扣另一筆到期借款而造成的,原因在於原告,而不是被告導致的,故被告對政府貼息的這筆借款沒有違約行為,不應承擔違約責任。該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大餘縣一銀行起訴貧困戶違約,法院查明真相駁回銀行訴求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