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3 下公交双腿遭碾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当赔偿吗?

下公交时,车门突然关上了,人还没完全下来……韩某的遭遇导致其摔至公交车下方路面,双腿被公交车后轮碾压。经医院救治后,韩某将司机李某、公交公司、保险公司一起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2279835.3元。

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当赔偿吗?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一起接着看……

下公交双腿遭碾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当赔偿吗?

案情回顾

2016年8月11日15时25分许,李某驾驶公交车在某路段公交站台停车上下客,车内乘客韩某正在车后门下车时,李某启动车辆行驶并关闭后车门,导致韩某在未完成下车动作时一只手被关闭的车门夹住,并直接摔至公交车下方路面,双腿被公交车右后轮碾压。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驾驶公交车时对车内正在下车的乘客观察严重疏忽,且在未关车门的情况下驾车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韩某无事故责任。当日,韩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左小腿毁损伤、右大腿下段以远毁损伤、失血性休克,多次手术,住院95天出院。

韩某将李某、某交通公司、某保险公司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和被告某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279835.3元。

被告某公交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被告李某在事发时驾驶机动车系履行职务行为,原告系交通事故中的第三人,被告人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公交公司已垫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共计232281.1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公交公司为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并投保不计免赔,保险期间均为2016年6月4日至2017年6月3日。原告属于车上人员,故被告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判决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某公交公司赔偿原告韩某各项损失共计949674.3元,驳回原告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公交公司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对话法官

下公交双腿遭碾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当赔偿吗?

1、原告韩某是否属于交强险应当赔付的第三人范围?

原告外出乘车却无端遭此不幸,其正当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但其所主张的各项请求应在现行法律体系范围之内。根据事故当日视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6年8月11日15时25分许,被告李某驾驶公交车在公交站台停车上下客,原告从车辆后门下车过程中,公交车启动且车门关闭,原告的手被车门夹了一下后,整个人直接摔倒在车门外侧,并被公交车后轮辗伤。

交强险的“第三人”,是指交强险之被保险人对之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人”范围应当是被保险人、车上人员之外的受害人。

“车上人员”和“车外人员”的区别是比较固定的,因交通事故撞击等原因导致车上人员脱离本车的,不存在“转化”的问题,其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应由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本案中,原告系公交车乘客,在下车过程中还没有与车体脱离时,被不当启动的车辆的车门先夹到一只手的情况下直接摔倒在车下,甚至可以理解为被甩出车外,其身份仍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人”。

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作为法院查明事故经过的依据,但关于原告是否属于“第三人”的问题,系法律的解释与适用问题,并不必然属于交警部门的认定范围,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故法院对被告某公交公司关于原告的损失应适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的主张不予采信。

2、关于原告各项损失的确定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在驾驶被告公交公司公交车过程中致原告损伤,故应当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原告韩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所受损失作如下认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轮椅费、拐杖费、假肢费等,合计949674.3元,由被告公交公司承担。

下公交双腿遭碾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应当赔偿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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