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5 離婚後關於孩子撫養費的一些認識

根據《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因此,撫養費是一項綜合性的費用。而部分當事人概念混淆,在要求支付撫養費的同時,還往往要求對方另外支付醫療費、教育費等其他費用。子女大病及絕症的醫療費,以社會醫療保險能報銷的為限,如子女因患有腎功能衰竭需要換腎的費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費用等都不屬於撫養費之列,父母只有道義上承擔該費用的責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擔該費用的義務。

實踐中,子女撫養費糾紛案件是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比較常見的類型,由於當事人對相關法律知識不熟悉,加上雙方的立場和訴訟目的不同,造成了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費問題與法院產生較大的分歧,法院一般會考慮父母雙方經濟能力、子女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撫養費數額,而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婚姻法》第37條第二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實踐中,當子女有正當理由請求父母增加撫養費時,比如因為患病、上學,實際需要超過原定數額的,法院會在綜合考慮各方因素的基礎上,對撫養費的數額進行適當的增加。撫養費以必要為限,子女購買電腦手機等、外出旅遊的費用、購買商業保險的費用等,該些費用的支出沒有法律依據,父母可以拒絕支付。

父母承擔撫養義務的對象是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根據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生活中,部分年滿18週歲的成年子女起訴父母要求支付諸如大學學費或生活費等費用,在被告有能力並願意繼續支付的情況下,法院會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對爭議較大的,法院一般會從親情維繫、子女成長成才的角度調解,盡力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調解協議。

撫養費要用於子女的日常生活、醫療、教育等方面的開支,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但部分當事人錯誤地認為,子女日常的所有開支,被告一方都有支付的義務,包括超過子女基本生活需求的明顯不合理的開支,如私立學校的高價學費等費用。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所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於撫養費。子女就讀未經父母雙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一方可不支付該筆費用,由同意方支付。

實踐中,部分夫妻積怨較深,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會有的“不讓探望子女”,或向對方提出一定的探視條件;另一方則以“不支付撫養費”相對抗,導致雙方關係更加緊張和惡化,並對子女的身心造成進一步的傷害。

父母離婚、家庭破裂本已對孩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但如果由於撫養費問題,父母雙方再次發生矛盾糾紛,甚至想方設法逃避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無疑對未成年人幼小的心靈,又是一次沉重的打擊。(清澗縣人民法院 師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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