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9 太洋氣!當事人遠在德國,南昌法院用微信“跨洋”審案

來源 | 都市現場(jxtvdsxc)原創稿件

彤彤是個5歲的小女孩,因父母離婚,母親再婚生育、父親又長期外地務工且欠賭債,近年來彤彤一直隨祖母艾某生活在德國,其父母都沒有履行自己的監護責任。2019年9月5日,艾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變更彤彤的監護人。

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受案後,法官考慮到艾某和彤彤都遠在德國,路途遙遠,在徵得彤彤父母及艾某的同意後,採用微信開庭的方式,依法審結了這起申請變更監護人案。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判決變更艾某為彤彤的監護人。

太洋氣!當事人遠在德國,南昌法院用微信“跨洋”審案

經審理查明,彤彤,女,2014年10月11日出生。2015年7月8日其父母協議離婚,約定彤彤隨母親(被申請人)餘某生活。2017年7月21日,其父母又協議約定,彤彤隨父親(被申請人)徐某生活。但其實自父母離婚後,彤彤一直是跟著祖母,也就是申請人艾某生活在德國,她的父母並沒有真正履行自己的監護責任。

另查明,彤彤的母親,也就是被申請人餘某於2017年再婚並生育了兩個女孩,目前沒有經濟收入沒有能力撫養彤彤。而彤彤的父親,也就是被申請人徐某曾有賭博行為,並欠下外債,長年在昆明工作,無暇顧及彤彤的生活與學習,也無法履行監護職責。

而申請人艾某,是彤彤的祖母,其在深圳市擁有房產一套。截止至開庭前,在招商銀行的存款有數萬餘元。根據申請人艾某提交的2019年8月份體檢報告顯示,其身體狀況健康,且申請人艾某在德國的現任丈夫簽署監護權變更同意書,表示經濟能力較好,身體健康,願意與申請人共同照顧養育彤彤。庭審中,彤彤通過遠程視頻的方式表示,自己在德國生活得很開心,願意隨祖母艾某共同生活。

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認為,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本案中,彤彤的父母作為彤彤的法定監護人,都沒有履行監護職責,而彤彤的祖母具備第二順序監護資格。在雙方都沒有異議的前提下,法院本著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有利於其健康成長的原則,綜合彤彤祖母的監護能力、監護意願、未成年人本人意願,對彤彤祖母要求變更其為彤彤的監護人的請求,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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