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瑞金市人民法院 轉自:人民法院報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如有異議,請聯繫刪除。
12月11日,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對“2·20”重大交通事故案公開宣判,判決被告瑞金市祿祥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祿祥公司)賠償劉某婷等19名原告各項損失共計4621311.01元,返還給第三人瑞金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衛健委)為原告墊付的醫療費3547575.01元、瑞金市丁陂鄉人民政府(以下簡稱丁陂鄉政府)2035.5元。
被告瑞金市瑞祥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祥公司)對該損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安邦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邦公司)在500萬元的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8年2月20日上午,被告祿祥公司的司機鍾某榮駕駛贛B44296中型普通客車沿319國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當行駛至319國道429KM+127M(寧都縣對坊鄉葛藤村)路段時,車輛失控向左駛出路外翻覆至道路西側路坎下,造成司機鍾某榮等11人死亡,劉某婷等20人不同程度受傷以及車輛受損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該事故經寧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鍾某榮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劉某婷等30名乘客不承擔責任。事故發生後,原告等被送往醫院救治,第三人瑞金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丁陂鄉政府為原告墊付了醫療費共計3549610.51元。
贛B44232車為祿祥公司車輛,掛靠在瑞祥公司名下經營,該車在被告安邦公司投保了18座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每人賠償限額70萬元,累計賠償限額1260萬元)以及1座附加司乘人員責任保險(每人賠償限額70萬元)。
因原、被告就賠償問題無法達成協議,原告劉某婷等19人遂訴至瑞金市人民法院。
訴訟過程中,經瑞金市人民法院組織調解,被告安邦公司與原、被告及第三人就保險賠償部分達成了一份調解協議,由被告安邦公司在500萬元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的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駕駛員鍾某榮系被告祿祥公司員工,事故發生時系履行職務行為,故被告祿祥公司應對鍾某榮的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
被告祿祥公司與瑞祥公司系掛靠關係,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兩被告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原、被告及第三人就保險賠償部分已達成的調解協議,該調解協議系三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瑞金市人民法院根據原告的損失及已經達成的調解協議,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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