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補償請求權
(一)概念
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情況下,離婚時,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請求另一方給與經濟補償的權利。
(二)適用條件
(1)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2)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對家庭承擔了更多的義務;
(3)離婚時提出請求。
這項規定,對於承擔了大多數家務的家庭婦女有非常好的保護作用。
二、經濟幫助請求權
(一)概念
夫妻離婚時,生活確有困難的一方,請求有條件的另一方給予適當的幫助的行為。
具體方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適用條件
(1)要求幫助的一方確有困難。例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義坊路婚後沒有住處;
(2)要求幫助的一方生活困難存在於離婚時;
(3)另一方有經濟負擔能力。
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概念
因夫妻一方的法定過錯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得向有過錯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二)適用條件
(1)當事人雙方具有法定的夫妻身份;
(2)夫妻一方實施了法定的過錯行為;
包括: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因一方的法定過錯行為而離婚;
(4)無過錯方因離婚受到損害;
(5)請求人無過錯。
(三)離婚賠償請求權的限制
(1)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4)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1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5)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使時未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
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另行起訴;(6)登記離婚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1年後提出的,不予受理。
離婚損害賠償的範圍: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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